Re: [心得] 第一次收到傳票......

看板medache作者 (每七天接受的輪遞)時間15年前 (2008/11/17 18: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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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Kun (睡到自然醒)》之銘言: : : 推 sheepin: (拍拍) 11/16 21:46 : : 推 monyan:告死他 11/16 21:47 : : 推 kyfang:嗯...可能真的可以研究反告他成功的可能性喔 11/16 21:52 : : 推 lOcm:相信你可以的,到時候用『誣告』把他告回來 11/17 00:40 : 要告回來應該非常困難 : 家屬只要一句不瞭解醫療 : 因為「活著進去,死的出來」誤認為一定有醫療過失 : 誣告罪就有可能不成立 不知道這樣可不可以告精神賠償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 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的認定會不會比較寬鬆? 或者用民法侵權行為反告回去? 因為家屬已侵害你的名譽與信用? 詛咒這種人以後被大陸黑心醫師看到, 不得好死..... : --------------------------------------- : 參考文章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 : 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 : 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 : ,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 「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 : ,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 : 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 : 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 : 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 ,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 : 誣告之故意。」 : 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 : 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 : ,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 : 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35.164 ※ 編輯: XLE 來自: 61.227.135.164 (11/1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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