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話題] 你自己喜歡吃漢堡,人家就不能吃三明治嗎

看板lesbian作者 (lescholar)時間10年前 (2013/11/03 14:41), 編輯推噓10(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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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清楚伴侶盟要將伴侶制和同性婚姻一起推動(送立法院是分開送,但連署是合在一 起的)的原因是什麼。 假如伴侶盟的希望是藉由伴侶制拉抬同性婚姻的人氣,那這個想法似乎是失策的,至少我 見到的反對者中,贊成同性婚姻但反對伴侶制和多人家屬的人,遠比贊成伴侶制和多人家 屬但反對同性婚姻的多。至於教徒們嘛,不管推動的是什麼,只要有同性戀在他們都會極 力反對的。 其實台灣目前的民調顯示同性婚姻的贊同者有50%了,但多元成家的連署人數卻只有10幾 萬人。以台灣有40萬會上網的同志計,甚至同志自己都有一大批人沒有連署。他們的顧慮 恐怕是伴侶制和多人家屬。 假如伴侶盟的期望是藉由同性婚姻拉抬伴侶制的聲勢,我不否認的確有這個效果,不然我 相信台灣人之前很少有人聽過伴侶制的。但伴侶制跟同性婚姻綁在一起推動對伴侶制的合 法化也會造成一些阻礙: 1.讓大眾認為伴侶制只是同性戀的制度:伴侶盟本身的同志色彩,以及幫忙四處宣揚的支 持者很大一部分是同志本身,會讓大眾認為伴侶制是專為同志設計的。這可能降低了某些 異性戀者在合法化後進入伴侶制的意願。 2.讓認真的反對意見被掩蓋:由於跟同性婚姻綁在一起,非常同情同性戀運動的人,也不 太敢出聲批評伴侶制,因為這樣好像是不挺同志,或是像愚蠢的恐同教徒。而多元成家的 支持者也往往將對伴侶制和多人家屬的反對意見當作恐同保守守舊,所以不值得重視。同 志圈裡批評多元成家草案的人,好像也很容易被當成「不挺自家人」。 我認為目前的伴侶制草案是不可能得到台灣人民意支持的(放個二十年也不能),除非對它 進行修改,但伴侶盟將兩者合在一起推動,倒是使某些有用的批評被掩蓋了。這其實是不 利於伴侶制的合法化的。 我個人對目前伴侶制的疑慮,類似我之前寫的一篇文章,雖然這篇文章並非針對伴侶盟的 草案: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66179117 簡言之,我很懷疑「契約自由」用在身分契約中是否妥當。是否會使居優勢的一方,強迫 弱勢的一方接受不平等的條款? 即使規定不平等的伴侶契約條款無效,似乎也不能杜絕這 種現象。 比如說,伴侶契約可以訂定:雙方必須住在高雄,他方有異議必須支付若干賠償。這種契 約在字面上是平等的。但考慮到一方的老家在高雄,一方的老家不在高雄,請問這種契約 是平等的還是不平等的? 是有效還是無效? 這樣會衍生出非常多司法實務的爭議。可能有5個法官說這有效,另外5個法官說無效。更 慘的是,在契約訂定時,當事人可能還無法確定這類契約到底有沒有效,可能要等爭議鬧 上法院後才會知道。假如法院判無效,一開始以這契約條款有效為假定的那方可能會吃虧 。即使法院做成了判決或判例,規定好這類條款是有效或無效,一般民眾也可能並不知曉 。 還有草案規定伴侶制預設分別財產制,我也很懷疑這是否妥當。 試舉一例: 伴侶中有一方長期從事家務勞動,另一方出外工作賺錢。當他們分手時從事家務勞動的那 方將會發現:自己白白花了許多青春歲月在這段關係上,但關係結束時卻無所回報。出外 工作的那一方依賴他方的家務勞動才得以累積如此多的財富,但在分手時對他方沒有責任 。而且還可以單方面提出分手呢。 即使草案規定從事家務勞動的那方證明其付出的勞動後能得到補償,由於舉證的困難,也 不可能消除這個問題。 我認為解決這個難題的最好方法,是強迫當事人在訂定契約時就必須選擇使用何種財產制 ,不然就預設法定財產制。 而且我覺得伴侶制不一定要規定單方可消解,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適用婚姻的規定。 最後,我個人預期伴侶制合法化後,會去締結伴侶契約的人會很少。畢竟台灣人連寫遺囑 都常常不寫,非要快死了才急忙留遺囑,要他們訂伴侶契約真是太難了。而且很多人的法 律知識也不足(像很多同志說,沒有同性婚姻我就不能留遺產給我的男女朋友,這是錯誤 的。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用遺囑是可以把財產留給非親屬的。) ,所以他們大概也 不敢走入伴侶制。還有社會壓力也促使大部分的人會走入婚姻。 我猜想會去締結伴侶制的人會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他們會把伴侶制當作交往的證明,是 結象徵意義的,而不是真的拿來長期生活用的。過幾年也許他們就會走入婚姻,尤其是打 算生小孩的伴侶。因為社會輿論依舊認為婚姻是最穩定最有保障的,在婚姻以外養育小孩 是不負責任的。 而伴侶盟及其支持者預想的伴侶制度可以取代、補充婚姻制度,我認為很困難。 --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 我的部落格:lescholar-關於同性戀的學術研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15.240

11/03 14:47, , 1F
我是覺得台灣除了婚姻以外就沒有「結伴」的制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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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4:48, , 2F
用 是很荒唐的事情 如果小孩有疑慮可以先把領養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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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了婚姻以外 不能選擇家人實在太沒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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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4:49, , 4F
只是我們的社會和政府 巧妙的隱瞞了這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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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反對伴侶制 但我認為目前的草案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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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大眾都沒有感覺到 原來伴侶制度裡面那些權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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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4:50, , 7F
「我們都以為我們有 其實我們都沒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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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4:50, , 8F
我認為說 覺得有問題 反對方應該是提出意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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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該是找一個缺點 就全盤都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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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 覺得領養小孩有疑慮 那就把領養列為「爭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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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把其他章節列入「不爭執事項」 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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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這篇文章沒有提到小孩領養的問題。我覺得規定伴侶制可以領養小孩沒有問題。 因為就連單身都可以領養小孩,締結了伴侶制後反而不能收養才奇怪。

11/03 15:00, , 12F
我也覺得把伴侶制跟同志婚綁在一起是有點可疑 甚至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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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於同志婚姻合法的 說老實話大部分民眾連伴侶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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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都沒聽過 這樣要求的權利容易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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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5:02, , 15F
我覺得伴侶制度很好,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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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5:48, , 16F
我了解你的疑慮 ,我也有 ,但我認為有好有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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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6:33, , 17F
選擇家人是否為一種權利、這點我個人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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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6:33, , 18F
如果要說這是項權利,麻煩請支持的人告訴我,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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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6:33, , 19F
來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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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6:55, , 20F
或是說、我想知道你們認為它是權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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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04, , 21F
在不妨礙他人自由前提下 決定誰是我的同伴本來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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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04, , 22F
的人身自由(當然得是那位同伴同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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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05, , 23F
決定當我變成植物人誰來照顧我、誰可以繼承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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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05, , 24F
、誰可以舉辦我的喪禮、誰可以簽屬我的手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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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06, , 25F
誰可以領取我的保險金.....等等很多很多,這些本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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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06, , 26F
該是當事人本身可以自由決定的自身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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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06, , 27F
就如同 我早餐要吃什麼晚餐要吃什麼 一樣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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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18, , 28F
慘的是 現在還一堆人以為躲起來談戀愛 這些事項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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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19, , 29F
遺囑就可以搞定了 其實這些權力幾乎全部被鎖了
11/03 19:19, 29F
其實爭執點不算是選擇伴侶的自由。其實法律並沒有規定你不可以跟朋友結婚,很少人跟 朋友結婚成家是社會期待的結果。 法律也沒有限制你不能跟誰同居,彼此以伴侶相稱,只是這種關係不受法律保障。 目前的法律是限制人必須全盤接受婚姻所有的法律效果,很少有選擇的餘地(是可以選夫妻 財產制啦)。我們沒有選擇不受通姦罪拘束又可以讓對方簽我的手術同意書的"自由"、沒有 互負撫養義務但又可以單方面終止這段關係的"自由"。 但我還是有決定跟誰進入一種"既受通姦罪拘束、有扶養義務、有繼承權、禁止重婚、不能 單方面解消的關係(婚姻)"的"自由"。

11/03 19:46, , 30F
所以pad大的意思是,這是囊括在自由權裡面嗎?
11/03 19:46, 30F

11/03 19:47, , 31F
沒錯,同意p大,追求的是不管異同或密友的平等人權,
11/03 19:47, 31F

11/03 19:48, , 32F
一種不被婚姻獨佔的自由意志。
11/03 19:48, 32F

11/03 19:54, , 33F
我了解了。雖然我個人還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想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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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9:54, , 34F
但是感謝兩位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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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scholar 來自: 114.37.115.151 (11/03 21:20)

11/03 21:19, , 35F
也感謝你的交流 理性的討論很開心
11/03 21:19, 35F

11/03 21:53, , 36F
主要是 法律規定讓我們無法授權給伴侶
11/03 21:53, 36F

11/03 21:53, , 37F
婚姻壟斷了所有的成家方式
11/03 21:53, 37F

11/04 10:56, , 38F
別人的小孩生不完,但不要是我小孩就好.
11/04 10:56, 38F

11/04 19:37, , 39F
推這篇
11/04 19:37, 3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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