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話題] 你自己喜歡吃漢堡,人家就不能吃三明治嗎
我不太清楚伴侶盟要將伴侶制和同性婚姻一起推動(送立法院是分開送,但連署是合在一
起的)的原因是什麼。
假如伴侶盟的希望是藉由伴侶制拉抬同性婚姻的人氣,那這個想法似乎是失策的,至少我
見到的反對者中,贊成同性婚姻但反對伴侶制和多人家屬的人,遠比贊成伴侶制和多人家
屬但反對同性婚姻的多。至於教徒們嘛,不管推動的是什麼,只要有同性戀在他們都會極
力反對的。
其實台灣目前的民調顯示同性婚姻的贊同者有50%了,但多元成家的連署人數卻只有10幾
萬人。以台灣有40萬會上網的同志計,甚至同志自己都有一大批人沒有連署。他們的顧慮
恐怕是伴侶制和多人家屬。
假如伴侶盟的期望是藉由同性婚姻拉抬伴侶制的聲勢,我不否認的確有這個效果,不然我
相信台灣人之前很少有人聽過伴侶制的。但伴侶制跟同性婚姻綁在一起推動對伴侶制的合
法化也會造成一些阻礙:
1.讓大眾認為伴侶制只是同性戀的制度:伴侶盟本身的同志色彩,以及幫忙四處宣揚的支
持者很大一部分是同志本身,會讓大眾認為伴侶制是專為同志設計的。這可能降低了某些
異性戀者在合法化後進入伴侶制的意願。
2.讓認真的反對意見被掩蓋:由於跟同性婚姻綁在一起,非常同情同性戀運動的人,也不
太敢出聲批評伴侶制,因為這樣好像是不挺同志,或是像愚蠢的恐同教徒。而多元成家的
支持者也往往將對伴侶制和多人家屬的反對意見當作恐同保守守舊,所以不值得重視。同
志圈裡批評多元成家草案的人,好像也很容易被當成「不挺自家人」。
我認為目前的伴侶制草案是不可能得到台灣人民意支持的(放個二十年也不能),除非對它
進行修改,但伴侶盟將兩者合在一起推動,倒是使某些有用的批評被掩蓋了。這其實是不
利於伴侶制的合法化的。
我個人對目前伴侶制的疑慮,類似我之前寫的一篇文章,雖然這篇文章並非針對伴侶盟的
草案: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66179117
簡言之,我很懷疑「契約自由」用在身分契約中是否妥當。是否會使居優勢的一方,強迫
弱勢的一方接受不平等的條款? 即使規定不平等的伴侶契約條款無效,似乎也不能杜絕這
種現象。
比如說,伴侶契約可以訂定:雙方必須住在高雄,他方有異議必須支付若干賠償。這種契
約在字面上是平等的。但考慮到一方的老家在高雄,一方的老家不在高雄,請問這種契約
是平等的還是不平等的? 是有效還是無效?
這樣會衍生出非常多司法實務的爭議。可能有5個法官說這有效,另外5個法官說無效。更
慘的是,在契約訂定時,當事人可能還無法確定這類契約到底有沒有效,可能要等爭議鬧
上法院後才會知道。假如法院判無效,一開始以這契約條款有效為假定的那方可能會吃虧
。即使法院做成了判決或判例,規定好這類條款是有效或無效,一般民眾也可能並不知曉
。
還有草案規定伴侶制預設分別財產制,我也很懷疑這是否妥當。
試舉一例:
伴侶中有一方長期從事家務勞動,另一方出外工作賺錢。當他們分手時從事家務勞動的那
方將會發現:自己白白花了許多青春歲月在這段關係上,但關係結束時卻無所回報。出外
工作的那一方依賴他方的家務勞動才得以累積如此多的財富,但在分手時對他方沒有責任
。而且還可以單方面提出分手呢。
即使草案規定從事家務勞動的那方證明其付出的勞動後能得到補償,由於舉證的困難,也
不可能消除這個問題。
我認為解決這個難題的最好方法,是強迫當事人在訂定契約時就必須選擇使用何種財產制
,不然就預設法定財產制。
而且我覺得伴侶制不一定要規定單方可消解,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適用婚姻的規定。
最後,我個人預期伴侶制合法化後,會去締結伴侶契約的人會很少。畢竟台灣人連寫遺囑
都常常不寫,非要快死了才急忙留遺囑,要他們訂伴侶契約真是太難了。而且很多人的法
律知識也不足(像很多同志說,沒有同性婚姻我就不能留遺產給我的男女朋友,這是錯誤
的。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用遺囑是可以把財產留給非親屬的。) ,所以他們大概也
不敢走入伴侶制。還有社會壓力也促使大部分的人會走入婚姻。
我猜想會去締結伴侶制的人會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他們會把伴侶制當作交往的證明,是
結象徵意義的,而不是真的拿來長期生活用的。過幾年也許他們就會走入婚姻,尤其是打
算生小孩的伴侶。因為社會輿論依舊認為婚姻是最穩定最有保障的,在婚姻以外養育小孩
是不負責任的。
而伴侶盟及其支持者預想的伴侶制度可以取代、補充婚姻制度,我認為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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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部落格:lescholar-關於同性戀的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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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這篇文章沒有提到小孩領養的問題。我覺得規定伴侶制可以領養小孩沒有問題。
因為就連單身都可以領養小孩,締結了伴侶制後反而不能收養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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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爭執點不算是選擇伴侶的自由。其實法律並沒有規定你不可以跟朋友結婚,很少人跟
朋友結婚成家是社會期待的結果。
法律也沒有限制你不能跟誰同居,彼此以伴侶相稱,只是這種關係不受法律保障。
目前的法律是限制人必須全盤接受婚姻所有的法律效果,很少有選擇的餘地(是可以選夫妻
財產制啦)。我們沒有選擇不受通姦罪拘束又可以讓對方簽我的手術同意書的"自由"、沒有
互負撫養義務但又可以單方面終止這段關係的"自由"。
但我還是有決定跟誰進入一種"既受通姦罪拘束、有扶養義務、有繼承權、禁止重婚、不能
單方面解消的關係(婚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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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scholar 來自: 114.37.115.151 (11/0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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