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一切都是藉口(有一起買房子的請進)
※ 引述《leko (我已經開團囉~)》之銘言:
: =======雖然是問題文,但包含落落長的心情抒發文,不喜者請左轉,乾蝦====
: 我想這一切都是藉口
: 你說的任何一切在我聽來都只是莫名
: 當初說的非常好聽,
: 房子你出頭期款跟裝潢,我每個月出6000,當作每個月的房租,可以繳房貸
: 然後房子是我們共同的
: (然後你還會每個月存錢進去,說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用這邊的
: 但是一開始叫我要用錢要跟你說,後來還要我只要有動到裡面的錢就要記帳)
: 看來根本不是那麼回事
: 在你心裡我只是個房客阿~
不管妳是房客,還是共同負擔貸款的一方,我會建議你們簽「合約書」。
(伴侶法也是要簽合約書的)
如果是前者的話,很清楚單純。妳知道妳付的是租金,也就是付了、住了、也就沒了。
房子是她的。
(但房客也有一點點權利啦!要求房東有修繕的責任之類的。若簽約期間房東反悔,
也是要負賠償金。)
如果是後者的話,要有詳細的負擔計畫。如妳所說,女友那一方付了頭期款和裝潢費,
那她每個月要繳多少房貸(含本金)?償還計畫?
妳付的六千元佔多少比例?要付多久?
含不含水電、管理費,及其他生活開銷?
若是當做租金,那「房子是共有的」根本是一句空話。千萬別相信!
分手後,就是人財兩空。
不過六千的房租,若是大台北地區的話,還滿便宜的就是了。
一起繳房貸,表示妳有房子的某部分所有權力。也要用白紙黑字寫出。
譬如妳可以要女友寫「借條」,她每個月向妳借六千元。然後妳成為她的債權人,
間接地擁有一小部分房子的權力。
女同志比較難成為「財產共有人」。尤其是她已經付了頭款和裝潢,她不太可能
重新登記。
若是一開始登記為共有的話,問題會比較小。但雙方財力要相符,負擔要一致。
現在用「債權」的方式,還是可以給妳一小部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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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17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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