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付款] 客人收到貨後一個月付款
2009年的文章
自己回自己
一開始我們對這個客人都很堅持要先付款才會放貨
直到隔年到美國參展時 客人請老闆喝酒(當時我不在)
老闆答應了發貨後45天付款的交易條件
當然是先放貨
但是到洛杉磯只有兩個禮拜的航程
當時客人利用這點 讓我們連續出了兩票貨
(第二批貨出之後客人要求我放貨 但是我向老闆提醒:第一票都還沒收到
老闆說:因為第一票的45天還沒到 不如先放掉吧)
第二票貨放了之後
結果很明顯 客人就是惡意倒帳了
現在該公司已經被清算 當然此貨款也討不回來了
:(
請大家要記取教訓阿!
※ 引述《nyet (捶、心、肝!)》之銘言:
: 大家好,小妹之前有自介過,
: 亦常常潛水看本版文章學習經驗和知識
: 現在遇到一個問題,請請教大家是否有類似的經驗可以分享?
: 五月份在美國參展時遇到一位東方客人
: 客人說他和台灣以及韓國的廠商都是的30 net term upon receiving goods,
: 我在這裡解讀成收到貨後30天付款,
: 如果是這樣 那麼賣方是不是很沒保障?
: 我知道的有以下兩個方式可以稍微有點保障
: 1.開立信用狀
: 2.D/A,亦即客人前往銀行取提貨文件時,承諾多久後會來付款
: 除了以上,是否有板大知道其他有保障的付款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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