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過門時警鈴響起你會怎麼辦?

看板hypermall作者時間15年前 (2009/06/12 21:08), 編輯推噓7(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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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提供一個實務判決案例作為參考 法院見解摘錄:(士林地院95年訴字第204號判決) 一、不法搜索 警察搜索都需具備相關法定要件,何況非執法機關之人未得被害人同意之非法搜索,侵害 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 二、誣指竊盜,侵害名譽權 店家於商品內外放置感應磁條或磁扣,並於出口處設置感應門,藉以感應是否有未消磁之 物品攜出店面,作為預防或發現竊盜之手段,此為眾所週知之事,而觸動商店感應門發報 警鈴,即可能有竊盜犯罪發生之嫌疑,此為一般社會通念,無論店家本身對於觸動警鈴之 消費者處理手段如何、主觀是否認定其有竊盜嫌疑,均不影響社會通念對於此等狀況之預 斷評價。 雖目前因感應門及磁條設置不當等因素,即使消費者未將未消磁商品攜出店面,仍有可能 因其他原因觸動警鈴,然此乃店家應投入資本改善感應設備、製造廠商應研發技術提高精 準度之問題,殊不得將店家或製造商感應門設備技術不良之責任,歸由消費者隨時負擔名 譽損失之危險 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斟酌實際情況,及兩造之身分、地位,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之道 歉聲明,登載於聯合報台北市版頭版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當。 ……………………………………… 有興趣者,請至司法院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查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04.75

06/12 22:22, , 1F
好深 有看沒有懂
06/12 22:22, 1F

06/13 00:16, , 2F
講白一點~第一點就是連波麗士大人都要有文件才能動你~
06/13 00:16, 2F

06/13 00:16, , 3F
所以賣場人員要動你或動包包~你可以理直氣壯的拒絕~
06/13 00:16, 3F

06/13 00:18, , 4F
第二點~一般社會大眾認知~警鈴響就是有問題~不是偷就是壞掉
06/13 00:18, 4F

06/13 00:19, , 5F
所以不論店家態度如何~你就是個有偷竊嫌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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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0:20, , 6F
最後如果證明沒有偷竊~那麼店家就要負責你的名譽受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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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0:21, , 7F
而且店家的警鈴壞掉~應該是以店家應自行精進設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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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0:21, , 8F
而不是讓消費者自行承擔被誤認的衰事~所以店家一定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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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0:22, , 9F
至於如何賠就依情況來斟酌~就是第三點的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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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2:23, , 10F
如果是現行犯,也適用於第一條嗎?
06/13 02:23, 10F

06/13 02:27, , 11F
小時學的現行犯是人人可抓 不知是否小時沒學好
06/13 02:27, 11F

06/13 02:28, , 12F
憲法第八條與刑訴第八十八條都可以推翻本文第一點
06/13 02:28, 12F

06/13 02:34, , 13F
有興趣可以去孤狗憲8跟刑訴88對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定義
06/13 02:34, 13F

06/13 02:39, , 14F
再來評斷什麼是小時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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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9:48, , 15F
推...不過法律雖然這樣規定 但不是大家都知道 人言可畏...
06/13 09:48, 15F

06/13 09:49, , 16F
如果當場堅決拒絕 旁邊的人很難不把你聯想到是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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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9:49, , 17F
有時候身段軟一點 配合一下 也許就結果而言還比較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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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2:47, , 18F
就原po及我所舉例子,是賣場防盜設備錯誤,誤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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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2:48, , 19F
為竊盜罪準現行犯。賣場人員若自行強制搜索,應係構成
06/13 12:48, 19F

06/13 12:49, , 20F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主三階論者,可減免故意罪責,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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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2:50, , 21F
能構成過失犯罪。雖然公然侮辱、強制罪不罰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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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2:51, , 22F
但若有傷害,可能刑法第284條。且刑法不成罪未必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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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12:52, , 23F
成民法侵權行為。現行犯規定不代表無辜人民要被欺壓。
06/13 12:52, 23F

06/13 12:52, , 24F
僅供參考,謝謝
06/13 12:52, 24F

07/01 18:17, , 25F
現行犯的定義跟第一條哪邊符合了
07/01 18:17,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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