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寓一樓住戶佔地為王

看板home-sale作者 (小風)時間2年前 (2022/02/13 00:59),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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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NQ5478 (阿邊)》之銘言: : 各位好 : 想問一下我家公寓一樓住戶佔用門口公共區域曬衣服 : 甚至另一戶直接佔用公共區域擺攤開店 : 開店用品佔滿公共空間導致大家沒地方可以停機車 : 這個有什麼方式能處理嗎 如果是佔用到騎樓的部分,明確一點說,是依法應讓公眾 通行的部分,可以用行政手段解決,叫警察來處理,既然 這個空間依法就是不能佔用,那就沒有分管不分管的問題 ,反正就是不能用。 那如果是區權人內部的共有部分,那就要看有沒有分管契 約,來決定誰有合法使用的權利,如果沒有,那就是大家 共有,誰都不能任意佔用。 *沒有默示分管的問題*。 110台上264那是拆屋還地,會造成比較大的經濟損害,因 此要考慮所謂的「歷史共業」,而且事實上確實一審、二 審都判要拆,到三審才廢棄發回,但這也只是三審抓個瑕 疵發回重審而已,可不代表被告最後一定就贏。 就我體感經手過的案件來看,分割共有物在沒有書面分管 契約的情況下要主張默示分管,勝訴機率趨近於0 ,如果 可以,那建商也不用整合土地了,有許多產權複雜的土地 上有許多建物(往往是一個家族傳承好幾代),別說10年 ,30年以上都有,但最後都很容易被建商介入取得持份後 起訴分割共有物,進行土地整合(上面的建物都要拆)。 道理也很簡單,因為對於沒有建物的土地共有人而言,如 果沒有取得建物使用人支付的土地租金,那這種情況是不 公平的。 所以舉重以明輕,如果涉及拆除不動產的情況,法院的價 值判斷都傾向於拆的話(也就是認為共有人之利益> 拆屋 的經濟損害),那麼僅是以動產佔用,更沒有道理要犧牲 共有人的利益,不是嗎? *說到底,為什麼要犧牲共有人的利益,保全佔用人的利 益呢?* 但是,也正因為如此,這個問題涉及有無分管契約,因為 想要的話,確實是可以約定共有部分給特定區權人使用的 ,因此沒有辦法靠行政手段解決,必須用民事訴訟。 而為什麼在台灣佔用是常態,很少人去解決這個問題呢? 因為打官司很麻煩啊,如果對我沒有什麼利益的話,我作 為原告去對他起訴,就算贏了又怎樣?為何要白忙一場? 所以會不會去解決,關鍵在於對我有沒有利益,以原PO來 說,是為了停機車的話,那就要先確定處理完他的佔用問 題後,你就能停機車嗎(這等同換你佔用)?如果也不行 ,那你不就做心酸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7.181.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44685152.A.37C.html

02/13 03:14, 2年前 , 1F
請問大大是書記官嗎?
02/13 03:14, 1F

02/13 08:32, 2年前 , 2F
專業,以前買房樓上都比較便宜,這跟土地使用權不知道
02/13 08:32, 2F

02/13 08:32, 2年前 , 3F
有沒關聯,
02/13 08:32, 3F

02/13 12:24, 2年前 , 4F
正解,給推
02/13 12:24, 4F

02/13 12:25, 2年前 , 5F
報警,住戶不鳥警察會怎樣嗎
02/13 12:25, 5F

02/13 15:05, 2年前 , 6F
專業推
02/13 15:05, 6F
文章代碼(AID): #1Y1-TWDy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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