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炒房亂象多到爆!竹縣宣布「全面嚴禁紅單」
Q: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未取得建照在市場銷售預售屋的處罰?
A: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部分: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
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二)次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8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
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
五十八條規定者。」
(三)因此起造人或建築業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未取得建照,
而在市場銷售預售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8款,相關主管機關得處新
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
者,得連續處罰。
二、《公平交易法》的部分:
如果有《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公平競爭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處罰。
參考法令(最後查詢日:20201027):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Ⅰ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
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Ⅱ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
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
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Ⅲ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Ⅳ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Ⅴ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
,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
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
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
Ⅵ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
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
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撰文者:taoist9999@PTT@home-sale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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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1.169.0.85 臺灣), 10/27/2020 15: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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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的法律條文是只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
實務上會不會擴張解釋到投資客身上,我不清楚。
但按一般解釋法律的方式,對受罰人不利之點,是不應該擴張解釋的。
※ 編輯: taoist9999 (1.169.0.85 臺灣), 10/27/2020 16: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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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部分,代銷應該算是建商的代理人,至少建商會被罰。
※ 編輯: taoist9999 (1.169.0.85 臺灣), 10/27/2020 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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