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離婚之後的房產歸屬

看板home-sale作者 (霍恩海姆)時間4年前 (2019/10/26 10:18), 4年前編輯推噓5(507)
留言12則, 8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 引述《CyberFret ( )》之銘言: : 假設我在結婚之前, : 頭期款自己出, : 房貸用自己的名義申辦, : 從頭到尾都是自己付, : 並沒有要求結婚之後老婆要付一半房貸; : 房子也是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 之後也沒有為了對女方效忠, : 而做任何變更的登記, : 請問 : 1) 離婚的時候, 房產會變成一人一半嗎? : 2) 承1), 民法的法源依據是那一條? : 謝謝! 假設您買房當初: 初始房價:600萬 頭期款:200萬 結婚後,您用自己婚後所賺的錢,償付婚前所買房子的房屋貸款400萬,等同用自己的婚 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 若欲離婚,房子是您婚前登記的,因此不會納入婚後財產,但是,您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付的房屋貸款, 依民法1030-2條,除非你付的這400萬的貸款已受補償,否則仍須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倘若你們夫妻未以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則預設為法定財產制。 您婚後所有的存款,假設300萬,則離婚計算時您的財產計算為: 300萬(婚後現金存款)+400萬(用婚後財產去清償婚前債務)=700萬 離婚的剩餘財產分配,就是你的財產(700萬)與配偶的財產相扣並除以二。 Ps. 如果婚後有收房租,也會納入計畫喔! 小的粗淺解釋,若有不足之處,歡迎其他前輩指正與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65.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72056336.A.2B4.html ※ 編輯: willness (110.26.65.47 臺灣), 10/26/2019 10:23:55

10/26 10:44, 4年前 , 1F
看不懂@@
10/26 10:44, 1F

10/26 10:47, 4年前 , 2F
哪裡看不懂我可以改進解釋的順序
10/26 10:47, 2F
※ 編輯: willness (110.26.65.47 臺灣), 10/26/2019 10:52:23

10/26 12:05, 4年前 , 3F
正解 推
10/26 12:05, 3F

10/26 12:20, 4年前 , 4F
明明就很清楚,還能怎麼解釋?
10/26 12:20, 4F

10/26 12:20, 4年前 , 5F
一樓再看一次
10/26 12:20, 5F

10/26 14:30, 4年前 , 6F
所以就是房子還是自己的,但要給對方350萬?
10/26 14:30, 6F
不是給對方350萬。是分別計算雙方的剩餘財產,在上面假設的例子中,男的剩餘財產為7 00萬,假設女的為900萬好了,那麼900-700=200,200/2=100,女的要再給男的100萬。 反之亦然,而婚姻中有重大過失者,剩餘財產分配可能略有調整

10/26 14:41, 4年前 , 7F
還要減掉妻子婚後財產增加的部分所以不會到350
10/26 14:41, 7F

10/26 14:41, 4年前 , 8F
請問文中的"已受補償"是什麼意思?
10/26 14:41, 8F
已受補償係指已經有其他方式使這筆債務受到補償。譬如說女的另外付給男的400萬,並 且指定說:欸這錢是補給你繳這些貸款用的。(把房子賣掉所獲價額應該也算入補償,但 我沒什麼實務經驗所以不敢亂確定)

10/26 14:47, 4年前 , 9F
所以, 不管房貸到底誰付, 民法都假定是兩人平均分攤?
10/26 14:47, 9F

10/26 14:50, 4年前 , 10F
就法定財產制而言
10/26 14:50, 10F
不是...民法婚姻財產制只有規定離婚後分配財產的方式,通常比較關鍵的問題在於如何 認定什麼是「婚後」或「婚前」財產。房貸誰付、頭期款誰付、婚前婚後,這些問題很複 雜,沒辦法一次講完。 ........然後如果講很詳細怕有違版規

10/26 15:03, 4年前 , 11F
簡單說就是「結婚後開始」,夫賺A萬,妻賺B萬,A-B/2
10/26 15:03, 11F

10/26 15:04, 4年前 , 12F
如果老婆比較會賺,那B>A,反倒是夫可以請求剩餘財產
10/26 15:04, 12F
多研究就會覺得結婚真是愛的賭注,唉 ※ 編輯: willness (110.26.65.47 臺灣), 10/26/2019 15:23:34 ※ 編輯: willness (110.26.65.47 臺灣), 10/26/2019 15:40:02 ※ 編輯: willness (110.26.65.47 臺灣), 10/26/2019 15: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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