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絮] 勸告HKA 華固奧之松:寧犯天條,莫犯眾怒
沒看到有人做以下討論,不知道是不是我漏看,列一下大家聊聊XD
屋主違法出租或是管委會違法執行的事情多的是XD
但不是我要說的範圍
1.新聞乍看之下是說員工宿舍,不清楚有無作為訓練使用
(電競訓練的分類是另一個議題,這邊不管)
2.用規約去規制乍看合理,但是即便現在馬上改,難道就可以溯及既往?
(屋主是改規約之前取得,租約也是改之前簽的)
3.以下簡單介紹相關法規的規定,有興趣的鄉民可用關鍵字查詢
[建築法]、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除了新聞媒體的報導之外,社會大眾應該也無法知道事件全貌
本文僅是我個人看法,有錯也請指正
1.宿舍跟住宅基本上在使用執照上是不同分類。
宿舍的建築物使用類組是H1,住宅是H2
2.若要做不同使用,需要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3.即便面積太小可以免辦理變更使照,但仍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使用
一般住宅作為宿舍使用,進出自然相對會變複雜
所以上面的相關規定才做出限制,還不到討論合不合情理的地步
屋主違反上面的法規或辦法,奧之松管委會確實需要作出相關措施
換作是我家管委會,法規擺在那卻沒做反應而當個死魚,我也會不爽
(不過好像有點過激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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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承認妳讓我很難忘 結局能不能換 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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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指的使用方式不同是[住宅]跟[宿舍]的使用方式不同
2.[高階主管]的補貼通常是一人一戶或一家一戶,這不是建築法規上的[宿舍]
3.即便由選手去簽租約,[用途]跟老闆或公司去簽仍然一樣,
就是降低事件爆發的機率罷了,現在新聞沸沸揚揚xd 騙不了人啦~
※ 編輯: JUL (220.141.83.50), 01/24/2018 20: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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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才叫宿舍? 新聞就是以[員工宿舍]做報導,要質疑新聞媒體我是沒意見啦~
2.重點是簽約? 那應該去找屋主啊,簽約的是屋主又不是管委會XD
到底是屋主把[住宅]作為[宿舍]違法出租,
或是電競公司承租[住宅]違法作為[宿舍]使用?
3.要怎麼操作我也沒意見 大家都是根據[新聞]的資訊做推論
如果實際上確實如新聞所說,一開始契約或是相關事證就被以宿舍操作
那你要如何操作? [硬凹]成其他使用方式?
實際上情形如何,我是不清楚啦~
(但我覺得你也不會清楚,這前提下的火氣別太大)
而就相關規定與新聞資訊看來,奧之松既然是住宅
那除非屋主有去申請獲得許可,否則現況就是不能作為宿舍使用
看你用字遣詞似乎已有定見,而且使照還能扯到契約...小弟就不堅持對話了
※ 編輯: JUL (220.141.83.50), 01/24/2018 2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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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上確實沒有定義[宿舍],但是有類似的名詞(或說是概念)
在google過你相關文章之後,結論是沒有回應你的必要
※ 編輯: JUL (220.141.83.50), 01/24/2018 2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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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有關痛癢啦~不過我上面也有說屋主要去申請 (畢竟改規約沒那麼快)
辦下來的機率應該不算低,但是還沒辦下來之前就是不合法
而奧之松的律師不主張的原因應該也是不想藉此提醒屋主去申請
※ 編輯: JUL (220.141.83.50), 01/24/2018 21: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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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屋主頂多就是違反行政規則被罰錢
但即便如此,管委會還是不能限制屋主與住戶的使用方式~
真感動有人看得懂
※ 編輯: JUL (220.141.83.50), 01/24/2018 2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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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那麼多人在糾結宿舍啊...
如果對新聞用語有意見,那就去新聞網頁留言啊xd
我通篇都是以既有新聞資訊做討論,新聞資訊的真偽是另外一回事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非法規)
第二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H1:...宿舍...等
H2:...住宅...等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H:住宿類
H1: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再說一次,除了當事人之外,沒人知道當事人們在搞什麼鬼
既然新聞說是[員工宿舍],那我們就以員工宿舍來討論
對新聞的用語有意見,可以去新聞網頁留言抗議
https://goo.gl/1w4b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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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有說了,建築法規對宿舍沒定義,你的提問根本模擬兩可
先回你說的寄宿單位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法規)
第二條
七 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八 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你說黑白講是指什麼? 你只是搬一堆用語在玩文字遊戲吧?
或是你要說大家說的[住宅]也是黑白講? 指的是[住宅單位]?
(剛好這條文的第一、二款就是住宅、住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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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有很多種,工業區的員工宿舍只是其中一種
行政院60.10.21台六十內第一○二二四號令:工業區內不得興建眷屬宿舍
但這新聞就不是工業區,你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各分署宿舍管理要點」(非法規)
第三點 本要點所稱多房間職務宿舍,係指下列人員任職期間使用之宿舍:
(一)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撫養之已成年子女
隨居任所借用之宿舍。
隨便都能找到「不限定單身」使用的宿舍,
你抓一個工業區出來混淆視聽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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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心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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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我不懂你的意思,你是想說很難嗎?
你就照下面說的送啊~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非法規)
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六 指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除應符合本表說明二
有關停車空間及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檢討項目規定外,
其餘項目免檢討。
「建築法」
第七十三條 第四項
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非法規)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表
二、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還是你是要說奧之松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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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籍內的使用用途就是稅務機關認定的[實際用途] (但沒被抓到就沒事)
主要是課稅使用,與使用執照的[使用用途]目的不同
住宅區實際用途做為店面、工廠使用而課稅屢見不鮮,但就是違法使用啊~
房屋稅籍與使用執照的目的不同,別搞混了
再說一次,稱不稱得上是宿舍,與我無關,我僅就新聞資訊做討論
不爽[宿舍]的用詞,請去新聞網頁上留言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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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這樣張口就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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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還是會有人嗆你定義啥啊之類的XD
大家聊聊OK的~我也有疏漏之處,但是好歹有所本
如果覺得有不同意見也行~
不過隨口講一些從不知道路上哪邊夢到的似是而非的發言就很ooxx...
推噓文都好,但是再來這些沒有根據的嗆聲就算了xd
※ 編輯: JUL (36.226.123.87), 01/25/2018 1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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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拿與住宅區無關的工業區出來亂開炮的好像就你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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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是你亂套 通則特例也你在講 還能嗆人不懂 66666
※ 編輯: JUL (36.224.143.125), 01/26/2018 13: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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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玩這種玩字遊戲,拿人自謙的用語在嘴砲
難道叫你一聲大大真自以為有30公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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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在打臉自己嗎...
自己在扯通則,卻拿這種[特別的工業區]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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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是你講的,卻完全拿不出任何資料跟規定,你自定義嗎?
我也不是特別找國產署的規定啦~隨便找的
我可以再隨便找一個給你
[宿舍管理手冊]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60103004
全文規定只有29條,你說說看,哪邊有你說的【通則就是「單身」宿舍】
你隨便找幾個有公信力的規定再來嘴,或是連這點能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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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看之下很有道理,的確頭頭是道
阿不過就跟小黃司機一樣嘛~講得慷慨激昂、義憤填膺
真叫你拿出個資料或規定來佐證,又在那邊亂扯什麼通則啊~大發慈悲啊~
你是不是沒案子帶看太閒,就自己google或是問代書然後自己拼湊啊?
我也算有誠意跟你聊這麼久了
但是再繼續看你胡言亂語打迷糊仗就是浪費我時間
你要繼續回應也沒差,就讓你跟之前那個g開頭的一樣自言自語
下面這段,我在上面推文也有講過了,就特別再寫給你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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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之松這反應過激,我內文就有說
而屋主或電競公司頂多就是違反行政規則,經過申請許可就無違法之虞
奧之松律師根本沒必要提醒對造有其他路可走,這點我推文內也有講到
租賃關係是存在電競公司與屋主之間,與管委會無關
電競公司可以租賃契約請求屋主履行契約義務,這絕對沒問題
但是電競公司無法跟管委會主張任何的租賃權利 (頂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的住戶權利)
不過我文章本文字也沒很多,我的討論範圍就已經限定在新聞內所說的[宿舍]
怎麼就看不懂中文啊?
現在有一篇文章,明確的在討論[台北中山區]的某間房能不能買
你如果覺得不能買,也能理性說出個所以然就算了
卻在那邊跳針[新北oo區]才優啦~[台中n期]值得入手啦~台灣海峽沒加蓋啦~
這要不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就是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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