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看板home-sale作者 (天才小釣手)時間9年前 (2014/10/06 11:08), 編輯推噓-5(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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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io2000 (小書僮)》之銘言: : 1.來源連結: : http://ppt.cc/WxiX 聯合新聞網 : 2.內容: :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 屋主委託房屋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 : 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台 : 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 : 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 過去這類官司,法院根據契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 : 新見解。高院認為,房仲扮演「居間者」角色,必須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者才能請求報 : 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的「霸王條款」卻規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 : 反「霸王條款」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 : 地產市場震撼。 : 高院指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 : 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 : 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 : ,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 本案起因於一家房仲公司為客戶仲介銷售其新北市的二戶房屋及停車位,委託底價為五千 : 一百六十萬元,房仲找到高姓買家願以五千一百七十萬元購買,高姓買家簽下議價書,付 : 出一百五十萬元斡旋金後,雙方約定碰面簽約。 : 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 : 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 :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 : 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 : 的服務費給房仲。 : 高院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法官指出,賣方簽約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 : 取得較有利條件再決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符合賣方利益,即以委託條 : 件強令賣方選擇接受或給付服務費,對賣方不公平,也不能達成委託契約目的。 : 法院指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 :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 3.心得或感想: : 房仲不用玩了 大家好! 我是憨厚吞隨身碟的北大王小陳。 依照新聞如此說的話,開價一千用一億斡旋買方想不買就不買嚕?? 以後可以自己找朋友寫斡旋去議價啦! 屋主要賣反悔就可以啦! 保護我們的議價新招嗎?有感德政啊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27.18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ome-sale/M.1412564911.A.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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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發生這種事情嗎XD,你是假設情況,現在在討論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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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的事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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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用同理可證去推,用這招測試屋主底限玩壓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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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賣買方反悔怪我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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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不會發生你說的這種情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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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認為買賣雙方在還沒確定簽買賣合約前本來就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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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篇都是說賣方不賣~~你也可以翻成買方不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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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在正式簽買賣合約前都有決定的權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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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為什麼買方會有要約跟斡旋的爭議? 一樣道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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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斡旋就是預訂呀 須受民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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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會增加很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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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小陳,我第一次推你,反正錢在我身上不想買了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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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仲介要買方先付現金斡旋根本就是對仲介有利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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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買方的方式就是要約,然後等正式簽約才付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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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約之前的確買方要不買OK、賣方不賣也OK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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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假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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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跟這個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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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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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是買方崩潰 不爽賣可以合法違約 高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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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這個判例 沒有說到收訂是否有賠償買方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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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定型化契約來說 收訂簽名後反悔 要賠償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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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不應以服務費的那條去告 應該是買方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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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萬訂金 最高會賠150萬 合約本來就保障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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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來說 買方反悔 屋主也可以沒收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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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碟哪時候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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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不是政策 跟德政有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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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潰到語無論次,買方沒買到一毛都沒少,連這個都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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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其他人下水。仲介就這幾套說法,把自己有害的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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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是別人有害,對自己有利的都講成對大家好,所以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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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的話反著聽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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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仲介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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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這種廢物在拉低仲介人員的平均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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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哭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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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吃隨身跌還敢說吃隨身碟的事 敲碗我要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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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斡不用斡旋金喔?買方反悔仲介會全退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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