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看板home-sale作者 (water)時間9年前 (2014/10/06 20:16), 編輯推噓3(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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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案件,略表管見如下: 1.房屋買賣契約成立時點:雙方就賣價達成和議,不以簽定書面契約為必要。 2.賣方出價後,於委託契約存續期間內,賣方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即對買方而言 該出賣價應為有效之邀約,故僅需買方承買價達於賣方之出賣價以上,雙方就價 格部分應認為合致,買賣契約成立。 3.委託契約期間賣方受其意思表示拘束,本為法律行為之當然,除另有特別條件者 外,達於賣方出賣價者,賣方本有締約之義務,其締約與否自由並非出於該仲介 契約之特別規定,而是賣方自己的意思表示拘束自己,故無仲介以定型化契約侵 害賣方意思表示自由(即不賣的自由)發生。 4.退萬步言,如果本案認為賣方之意思表示自由受到侵害,那仲介及買方的權利又 應如何兼顧? 蓋賣方如可以在委任契約有效期間內,僅憑自己內心保留之出售價 格為衡量基準,任意否定其於委任契約中所填列之出售價格,那仲介應以何價格 為其居間之標準,如賣方得知有人願以其原始出價購買,即認或可有更好之出售 價格,而任意顛覆其意思表示,仲介之服務何時有成立之時?買方之出價及所付 之斡旋金,於其任意顛覆下豈非兒戲? 5.綜上,原案似於原委任契約中定有特殊議價機制,契約成立與否或許不能盡如前 述;倘若無類此議價等契約特殊規定,賣方於賣價有效期內受拘束,乃契約重然 諾之當然之理,應無為反誠信原則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13.10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ome-sale/M.1412597796.A.AA9.html

10/06 20:54, , 1F
第一點意思是斡旋單經買賣雙方簽字同意 房屋買賣就成立?
10/06 20:54, 1F

10/06 20:55, , 2F
而非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立後才成立?
10/06 20:55, 2F

10/06 21:09, , 3F
可是買方不買了 賣方還要給房仲錢?
10/06 21:09, 3F

10/06 21:25, , 4F
買方或者房仲搞小動作 爽約一次 不賣不行?
10/06 21:25, 4F

10/06 21:29, , 5F
退兩萬步而言 房仲和買方一起一搭一唱 不賣還不行
10/06 21:29, 5F

10/06 21:55, , 6F
那是定型化契約而不是另外議定的機制吧,這案子最重要的
10/06 21:55, 6F

10/06 21:55, , 7F
並不是賣方毀約,而是買方不買,要講極端一點的話,我是
10/06 21:55, 7F

10/06 21:56, , 8F
賣方,浪費了我這麼多時間,沒找仲介算帳已經是很好了
10/06 21:56, 8F

10/06 22:22, , 9F
推原文 我對委託書的理解也是賣方應該要有受拘束的義務
10/06 22:22, 9F

10/06 22:23, , 10F
我會認為是判決書寫不好 就事實來看純粹是買賣雖然有成立了
10/06 22:23, 10F

10/06 22:23, , 11F
但買賣方都毀約(買方另買、賣方毀賣)
10/06 22:23, 11F

10/06 22:35, , 12F
我好奇的是在買方毀買的狀況下賣方有給付服務費的義務?
10/06 22:35, 12F

10/06 22:38, , 13F
畢竟如果當天買方有出面的話應該就會單純許多
10/06 22:38, 13F

10/06 22:43, , 14F
我猜測應該是仲介有收到買方毀買的通知 而仲介在此前根本來
10/06 22:43, 14F

10/06 22:44, , 15F
不及將成交事實告知賣方 所以無法要求任何一方違約賠償
10/06 22:44, 15F

10/06 22:44, , 16F
否則對分賠償就好了 跑法院打官司太辛苦了
10/06 22:44, 16F

10/06 22:46, , 17F
1:自己管委會買賣出問題吃像難看這部份怎麼沒說?
10/06 22:46, 17F

10/06 22:46, , 18F
2:如果照這邏輯,那以後每各大樓自己管委會開類似仲介業
10/06 22:46, 18F

10/06 22:47, , 19F
買賣出問題是不是可以扯到真正的房屋仲介業?
10/06 22:47, 19F

10/07 00:08, , 20F
第一點之前都討論到爛了,房仲可以堅持,法院不一定買單,
10/07 00:08, 20F

10/07 00:09, , 21F
譬如這次的判。
10/07 00:09, 21F

10/07 00:40, , 22F
不想噓你 但你的法律見解不太正確 很多法官的看法顯然
10/07 00:40, 22F

10/07 00:40, , 23F
和你有很大的落差 尤其1,2點簡直錯得離譜
10/07 00:40, 23F

10/07 05:31, , 24F
我也很不想吐槽你,商辦仲介自己管委會開的裝死看不懂對吧
10/07 05:31, 24F

10/08 02:19, , 25F
來亂的
10/08 02:19, 25F

10/14 13:07, , 26F
1.很明顯難以舉證 除非你有錄音等證據不然無法獲法官採信
10/14 13:07, 26F

10/14 13:09, , 27F
至於第2.點最高法院判例見解是一般買賣對 但房屋買賣更嚴格
10/14 13:09,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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