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偽造存款證明詐貸炒房 「帥過頭」被訴

看板home-sale作者 (和平是最高的理性)時間11年前 (2012/12/26 15:44), 編輯推噓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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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本版以來的第一篇~ 不才斗膽作點分析吧。 偽造文書部分,先看要件: 1.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關於能力的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2.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3.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的文書者,依各該罪處斷。 4. 最基本規定是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只要符合要件,就成罪了。 偽造或變造文書這件事應該很明確。 受害銀行屬他人,炒房受害者為公眾,應該也很明確。 不知道說好打的,信心從何而來? 也許只能從 不該貸卻貸,並未達到{足以生損害}的程度來抗辯吧。 但法官會不會接受?那就不知了。 尤其炒房為民怨之首、而被告又屬高調,法官心證會怎樣? 另外本案涉及的詐欺取財要件是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的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大家自己判斷,用這個法條起訴,是否有誤? 我個人意見認為,還蠻符合的。 請注意,利益這個詞在實務上的認定並沒有很嚴喔。 喔對,實務上利用偽造變造的文書去詐欺取財,成罪案件蠻多的。 另外啊,檢察官其實手下已經留情。 我們看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2項,如果詐欺對象是銀行,就有該條文的適用。 而該條文與前面條文的不同,就是罪比較重,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還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到二億元之間的罰金。 而被詐欺的對象是銀行,也很明確。 由於起訴事實同一,所以將來如果法官發現有這條可以用, 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的, 到時又增加銀行法這一條,不知結果如何? 當然以上分析都是基於片面且常出錯的新聞報導, 所以拙見不一定正確, 敬請注意。 以投資為名的炒作,讓人民必需品價格飆高,並不能認為是對的。 因此買不起房的,先不去論, 即使買得起,根據統計, 台北市家戶所得平均約一半是付房貸,壓力是如何沉重。 ※ 引述《wakamur (hi)》之銘言: : 1.來源連結: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1226/158472/ : 2.內容: : 2012年12月26日14:03 : 炒房大戶黃家進「帥過頭」在新店成立「安坑現代房屋」經營不動產買賣, : 並邀集網友李世傑等人入股,2010年間黃家進有意投資新店市達觀路房屋, : 但一時找不到買家,又有資金壓力,竟透過李世傑偽造存款證明,再向銀行 : 詐貸480萬元。 : 起訴指出,黃家進先利用大嫂邱惠蓮為人頭冒名買房,並借邱女存摺向日盛 : 銀貸款,但日盛銀認為邱女帳戶每月僅8萬元進出,財力不足,拒絕放款,前 : 年7月黃家進指示大嫂到郵局以100元開戶,隨後將存摺交給李世傑,以電腦繪 : 圖方式變造提存記錄,再以影印手法偽造邱女財力證明,果然騙過日盛銀,同 : 年9月核貸480萬元給邱女。 : 事後李世傑與黃家進鬧翻,李世傑向台北地檢署自首,檢察官今依偽造文書罪 : 將2人起訴。 : 3.心得或感想: : 剛剛的新聞應該沒PO過,帥大真是官司纏身阿~ : (請勿轉載非新聞網站之新聞,否則視為該網站廣告處理) -- 貪財是萬惡之根。 沒錢是萬萬不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07.130

12/26 15:56, , 1F
台北房價高漲不是投客的問題,別拿他們當替死鬼
12/26 15:56, 1F

12/26 17:05, , 2F
對!!!是你們這些人薪水不夠高 該死的問題.........
12/26 17:05, 2F

12/26 17:08, , 3F
說偷資客沒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第一個不相信.....
12/26 17:08, 3F

12/26 19:05, , 4F
底下帥大的說明出來了 如果照帥大的說法 非他所指使
12/26 19:05, 4F

12/26 19:05, , 5F
請問勝算會有多少??
12/26 19:05, 5F

12/26 20:23, , 6F
房價高漲不干投客的事。XDDDDD 這你也講的出口。
12/26 20:23, 6F

12/27 10:35, , 7F
買賣你情我願...實在不懂錯在哪邊
12/27 10:35, 7F

12/27 16:03, , 8F
一樓意思應該是:別拿「我們」當替死鬼吧?
12/27 16:03,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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