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找洗」:清代臺灣地產買賣的奇異現象

看板historia作者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時間1月前 (2024/03/29 14:35), 1月前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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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ns (kons)》之銘言: : ※ 引述《Aotearoa (長白雲之鄉)》之銘言: : : → moslaa: 這個話題還有可能再延伸: 03/28 21:50 : : → moslaa: 找洗是台灣獨有還是中國(漢人)的長期習慣? 03/28 21:51 : : → moslaa: 如果是台灣獨有,為什麼漢人會在台灣發展出找洗模式? 03/28 21:51 : : → moslaa: 如果是漢人社會的長期慣例,則這個慣例起源於何時? 03/28 21:52 : : → moslaa: 啊 發現研究者已經說了 明朝就開始有 XD 03/28 21:54 核心觀念在於 賣祖產會被認為是不肖子 為了名譽 不會直接出賣房地 而是出典房地 買家付一筆錢 可以使用房地 賣家到期還錢 可以拿回房地 若還不出錢 買家就取得房地償債 類似典當東西換錢的概念 我國民法仍將該習俗立法 稱之為典權 和抵押權差別在於 房地抵押給銀行 自己還是能使用房地 房地出典給他人 是他人有使用權 舊習俗「找洗」仍存在於民法 稱為「找貼」 賣家在典權到期前 向買家表明要讓與房地 要求買家以實價計算補貼典價差額 但僅限一次 不再像舊習俗那麼隨意 任意時期都能討錢 從「找貼」是補償時價差額來看 「找洗」的原因 以原文的「地價上漲說」較為有理 第 911 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 有權之權。 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第 923 條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 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第 926 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 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8.223.1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711694112.A.3BB.html ※ 編輯: leptoneta (220.128.223.151 臺灣), 03/29/2024 14:58:47

03/29 15:06, 1月前 , 1F
這算翻案文?因為第一篇學者的研究是認為找洗在日本時代
03/29 15:06, 1F

03/29 15:07, 1月前 , 2F
末期消失,但依照這篇說法,不是消失 而是化入現行民法
03/29 15:07, 2F

03/29 15:08, 1月前 , 3F
而且注意這民法說找貼一次為限
03/29 15:08, 3F

03/29 15:09, 1月前 , 4F
這恰好呼應前篇,kons板友資料,說滿清為了管理找洗
03/29 15:09, 4F

03/29 15:10, 1月前 , 5F
也是規定一次為限 (至於百姓還是多次找洗,這屬於刁民行
03/29 15:10, 5F

03/29 15:11, 1月前 , 6F
為 XD)。
03/29 15:11, 6F

03/29 15:14, 1月前 , 7F
因為我國民法是在大陸就立法了 來台灣是之後的事
03/29 15:14, 7F

03/30 17:13, 1月前 , 8F

03/30 17:14, 1月前 , 9F
台日大辭典
03/30 17:14,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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