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找洗」:清代臺灣地產買賣的奇異現象
※ 引述《Aotearoa (長白雲之鄉)》之銘言:
: → moslaa: 這個話題還有可能再延伸: 03/28 21:50
: → moslaa: 找洗是台灣獨有還是中國(漢人)的長期習慣? 03/28 21:51
: → moslaa: 如果是台灣獨有,為什麼漢人會在台灣發展出找洗模式? 03/28 21:51
: → moslaa: 如果是漢人社會的長期慣例,則這個慣例起源於何時? 03/28 21:52
: → moslaa: 啊 發現研究者已經說了 明朝就開始有 XD 03/28 21:54
同好奇,簡單查一下,資料不多
https://i.imgur.com/eCGokH0.png
這個習俗的起源,主要是早期民眾買賣分成典當跟絕賣兩種,但兩者時常混淆不清。
簡單說就是今天A把土地賣給B,可能是典當(抵押)方式,
時間到了A無力贖回,可以向B再索取一筆費用,變成絕賣(不再贖回)。
但又演變成,絕賣後,可以再去要一次錢。
https://i.imgur.com/As2GpyY.png
清朝就有嘗試著管理這種惡俗(?),為了不要做到太絕,還給限找洗一次。
至於為什麼這種惡俗(?)能長期存在?畢竟查資料看到不少士人對其批評不滿。
但可以從一些判例來了解原因,
https://i.imgur.com/R6PyQBI.png
主要是,通常賣土地的為貧困或急需用錢者,因此往往會被買方刻意壓低價格,
算是一種事後補償賣方的概念。
另外,雖然官府有所明禁,但實則效果不彰,
https://i.imgur.com/C3KCpJd.png
從上面這個例子可見,鄭貽茂房產以50兩賣給朱某(可贖回);
次年鄭貽茂因「前價不敷」,再拿20兩;
一年後鄭貽茂又因「因思未敷」,再拿150兩;
半年後聲稱急用訂立絕契,拿到35兩;
總計本來賣50,最後拿到255兩。
到這邊已經說絕賣了,但還是可以找洗一次,簽訂所謂的嘆契。
https://i.imgur.com/OEFQlBs.png
再賺35兩
看完一些資料,
我認為買方給賣方「找洗」,並不是單純的鄰里壓力,而是一種社會共識,
有點類似我們現在租房預設不會報稅一樣,是種長期默契,而不是鄰里壓力所致。
特別官方還給了「一找即絕」的判例,讓民間有一次合法,不「找洗」虧了的心態。
以上資料皆為網路查找,不保證正確,解讀可能有誤,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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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魯蛇,今後我再也不跟女生告白了。
因為量子力學告訴我們,在進行決定狀態的動作之前,
每個女生都是處於喜歡我與不喜歡我兩種疊加的曖昧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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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ons (61.220.173.191 臺灣), 03/29/2024 14: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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