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醫師出診與患者到診

看板historia作者 (YP趕快剪頭髮)時間1年前 (2022/06/22 22:33), 1年前編輯推噓2(2020)
留言22則, 4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醫療法制史應該也算是本版業務範圍吧 所以稍微回應一下A6大大 依醫師法第8-2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 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 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說,看病就是要在診所或醫院看啦(原則), 本條文前段為原則,後段為例外。 條號是 8-2,所以可知是後來修法加上去的條文。 又,萬惡健保制度出現後,基本上為了「防弊」, 外出看診受到嚴厲限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0條第 2款: 前項保險對象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 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之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對 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 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 同法務部定之。 好,那麼健保署是怎麼看待外出看診這件事的呢? 1. 看完病人後把病人健保卡帶回診所/ 醫院,過卡、領藥 (X) 不予准許;而且次數太多會覺得你在詐欺,會函送地檢署。 2. 所謂「事先報准」那是衛生局那邊的事情; 縣市衛生局歸縣市衛生局,健保署各地分署歸各地分署, 地方與中央層級不同,而且也不互相隸屬; 所以就算縣市衛生局同意事先報准外出看診,那也是你家的事; 我大地區健保分署的「防弊」方式就是: [1] 請你買一台可以無線上網的健保讀卡機, [2] 看診後XX分鐘內要立刻完成 VPN連線讀卡寫卡的動作; [3] 現在智慧型手機發達,所以有些醫療群變得更機車了, 要求你上傳長度5 分鐘的看診影片,證明你真的有看病, 而不是拿病人健保卡來亂刷。 結論: 所以A6大大所講之事,都是醫師法修法, 以及全民健保出現之前美好年代的事情; 這項業務小魯妹之前也有提出討論過, 精算成本後,車馬費要自己出自然不在話下,健保局沒好心到幫擬你出車馬費, 而且外診跟門診,收到的健保給付一樣, 健保局又不會因為你是外診就多付你一些點值; 所以業務會議結論是不開辦。 應邀出診也一樣,健保局又不會多付錢給你, 然後「真的有看病」的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你要想辦法證明自己真的有在患者指定之地點看診, 例如[1] 拍個至少 5分鐘的影片; [2] 還有要立刻過卡,不能拿回診所或醫院才過卡 。 關於外診之沿革 大致說明如上 歡迎討論~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不對 我突然想起來了 : 我國醫生一直有出診的 : 只是沒有很規範的制度 : 因為我小時候爸和我媽都會出診 : 到別人家打針和看病 : 我以前周末常常莫名其妙被帶到彌陀"去玩" : 就是去幫某位老人看病和打針 : 具體為什麼我忘了 : 除了這個以外 我爸媽也常通過教會去幫有需要的教友在家打針 : 當然是有錢的 但是也不多 大概也就兩三百塊油錢 : 出不出診 是醫生個人的意願的問題 : 但我個人覺得 還有台灣90年代前期的"收紅包"問題 : (可參考侯文友小說白色巨塔 就是描述這問題) : 以及中後期的健保 導致多數醫生 更傾向開診所 : 前面的紅包問題 造成後來的醫生 都不太願意出診 : 因為講不清楚到底是出診費 還是紅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68.1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55908403.A.9CB.html ※ 編輯: yamaplover (114.27.168.170 臺灣), 06/22/2022 22:41:35

06/22 22:42, 1年前 , 1F
推說明
06/22 22:42, 1F

06/23 05:48, 1年前 , 2F
聽說有些醫療機構積極開發 無健保 的貴賓服務?
06/23 05:48, 2F

06/23 05:48, 1年前 , 3F
這種至少可以不管健保局而比較自由?
06/23 05:48, 3F
回鹽湖大大, 小魯妹工作地的金主開了一間「全自費」的復健診所, 完全脫離健保體系,所以健保署當然沒什麼意見, 可是換國稅局有意見了 才兩個月前的事 ^^

06/23 06:06, 1年前 , 4F
你這個東西蠻後面的 那時候連健保都還沒有.....
06/23 06:06, 4F
ㄟ....先說一下 沒有想要吵架啦 但正文中都說了 A6大大你講的往事是「前健保時期」的美好年代 Belle Epoque

06/23 06:11, 1年前 , 5F
而且你的條文好像外怪的
06/23 06:11, 5F

06/23 06:11, 1年前 , 6F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
06/23 06:11, 6F

06/23 06:12, 1年前 , 7F
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
06/23 06:12, 7F

06/23 06:12, 1年前 , 8F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急救。 二、執業機構間
06/23 06:12, 8F

06/23 06:13, 1年前 , 9F
之會診、支援。  三、應邀出診。
06/23 06:13, 9F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正文中也說了,本條前段為原則,後段為例外。 小魯妹正文解釋的應該相當清楚了。 剛剛查了一下A6大大引用的法條,「竟然」是「昨天」公布的總統令 XDD 111 年06月22日修正後 醫師法第8-2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下略) 觀其修正內容,只是把原條文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是哪些醫療機構?」明確化,; [1] 精神療養院、日間病房、藥酒癮戒治機構本來就屬於精神醫療機構, 這點沒麼問題; [2] 修正重點在於 「醫師直接去安養機構或日間留院看診,需不需要事先報准?」 也就是說,是長照1.0 時,機構與外院醫師合作,找外院醫師來機構看診, 而非把機構住民送到合作院所看診,是否合法??? 在長照2.0 架構下,予以合法化。 p.s. 安養機構或日間照護機構,只要有護理師牌就可以開設了, 不需要醫師牌,所以安養機構和日照機構, 算不算醫師法第8-2 條所定義之「醫療機構」??? 灰色地帶很多啦 是所以,才會有上段所述 機構與外院合作 醫師直接去機構給住民看診並開立處方, 是否屬「合法出診」?的問題

06/23 06:13, 1年前 , 10F
 四、各級主管機關指派執行緊急醫療或公共衛生醫療業務。
06/23 06:13, 10F

06/23 06:13, 1年前 , 11F
 五、其他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06/23 06:13, 11F

06/23 06:14, 1年前 , 12F
06/23 06:14, 12F

06/23 06:15, 1年前 , 13F
我看懂了 你那上色有問題 "或"字容易忽略
06/23 06:15, 13F
因為原開文者是討論「出診」, 所以分成兩種態樣呀 1. 應邀出診: [1]由患者發動、[2] 於指定地點、[3] 對特定人士 看診 2. 經事先報准者: [1] 由醫療機構發動、[2] 對不特定人士 看診 ;例如義診等等 基於上述理由,小魯妹不覺得把「或」字也塗色 有啥麼問題 因為同屬出診,而就只是出診的不同態樣而已。

06/23 12:25, 1年前 , 14F
是的 因為我直接查醫師法 用現行法條去看 他歷史法條內容
06/23 12:25, 14F

06/23 12:26, 1年前 , 15F
X怪怪的 我就沒查下去了
06/23 12:26, 15F

06/23 12:26, 1年前 , 16F
我說你上色問題 是因為你那樣上色 我把或字給看漏了
06/23 12:26, 16F

06/23 12:28, 1年前 , 17F
另外我那句倒不是要吵架 主要是說一下 當時沒健保這東西
06/23 12:28, 17F

06/23 12:29, 1年前 , 18F
我是想找以前的醫師法 不過好像不是那麼好找 得花一段時間
06/23 12:29, 18F

06/23 14:14, 1年前 , 19F
全國法規資料庫有個各版本醫師法 每次修那幾條會列出
06/23 14:14, 19F

06/23 15:36, 1年前 , 20F
我是按他底下歷史法條 跑出來的東西好像怪怪的
06/23 15:36, 20F

06/23 15:36, 1年前 , 21F
晚點我再去試試看
06/23 15:36, 21F
小魯妹剛剛想到,新法之 「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精神復健機構」 應該是針對龍發堂事件來的 幾年前小魯妹有參加暖市精神療養院關於龍發堂的研討會, 會中對於龍發堂營運、管理的批評,砲聲隆隆 http://www.sop.org.tw/sop_journal/Upload_files/11_1/11-1-02.PDF 當時陳永興也有與會主講 陳永興大老的文章 他的意見可以代表臺灣精神醫學會的立場 請直接跳看論文最後一頁即可 龍發堂被定位為「非法之精神病患收容機構」。 當然林靜怡等人在修法理由中沒有提到龍發堂 不過小魯妹也想不出來為何新法要將「精神復健機構」獨立出來 除了消滅龍發堂之類不受衛生局管理的機構之外, 小魯妹想不出其他理由 (註:龍發堂建物登記名目是「廟產」 XDDDD 住民早上要做早課、晚上要做晚課 外觀看似在寺廟中修行一樣 ) 小魯妹推文段的補充說明, 都有些脫離版旨, 還請版主海涵。 ※ 編輯: yamaplover (114.27.168.170 臺灣), 06/23/2022 16:22:12

06/24 02:58, 1年前 , 22F
其實主要是看到你那個或 我可能連推文都懶
06/24 02:58, 22F
文章代碼(AID): #1YioWpdB (hist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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