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醫師出診與患者到診
醫療法制史應該也算是本版業務範圍吧
所以稍微回應一下A6大大
依醫師法第8-2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
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
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說,看病就是要在診所或醫院看啦(原則),
本條文前段為原則,後段為例外。
條號是 8-2,所以可知是後來修法加上去的條文。
又,萬惡健保制度出現後,基本上為了「防弊」,
外出看診受到嚴厲限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0條第 2款:
前項保險對象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
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之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對
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
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
同法務部定之。
好,那麼健保署是怎麼看待外出看診這件事的呢?
1. 看完病人後把病人健保卡帶回診所/ 醫院,過卡、領藥 (X)
不予准許;而且次數太多會覺得你在詐欺,會函送地檢署。
2. 所謂「事先報准」那是衛生局那邊的事情;
縣市衛生局歸縣市衛生局,健保署各地分署歸各地分署,
地方與中央層級不同,而且也不互相隸屬;
所以就算縣市衛生局同意事先報准外出看診,那也是你家的事;
我大地區健保分署的「防弊」方式就是:
[1] 請你買一台可以無線上網的健保讀卡機,
[2] 看診後XX分鐘內要立刻完成 VPN連線讀卡寫卡的動作;
[3] 現在智慧型手機發達,所以有些醫療群變得更機車了,
要求你上傳長度5 分鐘的看診影片,證明你真的有看病,
而不是拿病人健保卡來亂刷。
結論:
所以A6大大所講之事,都是醫師法修法,
以及全民健保出現之前美好年代的事情;
這項業務小魯妹之前也有提出討論過,
精算成本後,車馬費要自己出自然不在話下,健保局沒好心到幫擬你出車馬費,
而且外診跟門診,收到的健保給付一樣,
健保局又不會因為你是外診就多付你一些點值;
所以業務會議結論是不開辦。
應邀出診也一樣,健保局又不會多付錢給你,
然後「真的有看病」的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你要想辦法證明自己真的有在患者指定之地點看診,
例如[1] 拍個至少 5分鐘的影片;
[2] 還有要立刻過卡,不能拿回診所或醫院才過卡 。
關於外診之沿革 大致說明如上
歡迎討論~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不對 我突然想起來了
: 我國醫生一直有出診的
: 只是沒有很規範的制度
: 因為我小時候爸和我媽都會出診
: 到別人家打針和看病
: 我以前周末常常莫名其妙被帶到彌陀"去玩"
: 就是去幫某位老人看病和打針
: 具體為什麼我忘了
: 除了這個以外 我爸媽也常通過教會去幫有需要的教友在家打針
: 當然是有錢的 但是也不多 大概也就兩三百塊油錢
: 出不出診 是醫生個人的意願的問題
: 但我個人覺得 還有台灣90年代前期的"收紅包"問題
: (可參考侯文友小說白色巨塔 就是描述這問題)
: 以及中後期的健保 導致多數醫生 更傾向開診所
: 前面的紅包問題 造成後來的醫生 都不太願意出診
: 因為講不清楚到底是出診費 還是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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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maplover (114.27.168.170 臺灣), 06/22/2022 22: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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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鹽湖大大,
小魯妹工作地的金主開了一間「全自費」的復健診所,
完全脫離健保體系,所以健保署當然沒什麼意見,
可是換國稅局有意見了
才兩個月前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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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先說一下 沒有想要吵架啦
但正文中都說了
A6大大你講的往事是「前健保時期」的美好年代 Belle Epo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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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正文中也說了,本條前段為原則,後段為例外。
小魯妹正文解釋的應該相當清楚了。
剛剛查了一下A6大大引用的法條,「竟然」是「昨天」公布的總統令 XDD
111 年06月22日修正後 醫師法第8-2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下略)
觀其修正內容,只是把原條文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是哪些醫療機構?」明確化,;
[1] 精神療養院、日間病房、藥酒癮戒治機構本來就屬於精神醫療機構,
這點沒麼問題;
[2] 修正重點在於
「醫師直接去安養機構或日間留院看診,需不需要事先報准?」
也就是說,是長照1.0 時,機構與外院醫師合作,找外院醫師來機構看診,
而非把機構住民送到合作院所看診,是否合法???
在長照2.0 架構下,予以合法化。
p.s. 安養機構或日間照護機構,只要有護理師牌就可以開設了,
不需要醫師牌,所以安養機構和日照機構,
算不算醫師法第8-2 條所定義之「醫療機構」???
灰色地帶很多啦 是所以,才會有上段所述
機構與外院合作 醫師直接去機構給住民看診並開立處方,
是否屬「合法出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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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開文者是討論「出診」,
所以分成兩種態樣呀
1. 應邀出診:
[1]由患者發動、[2] 於指定地點、[3] 對特定人士 看診
2. 經事先報准者:
[1] 由醫療機構發動、[2] 對不特定人士 看診 ;例如義診等等
基於上述理由,小魯妹不覺得把「或」字也塗色 有啥麼問題
因為同屬出診,而就只是出診的不同態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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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魯妹剛剛想到,新法之
「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精神復健機構」
應該是針對龍發堂事件來的
幾年前小魯妹有參加暖市精神療養院關於龍發堂的研討會,
會中對於龍發堂營運、管理的批評,砲聲隆隆
http://www.sop.org.tw/sop_journal/Upload_files/11_1/11-1-02.PDF
當時陳永興也有與會主講
陳永興大老的文章 他的意見可以代表臺灣精神醫學會的立場
請直接跳看論文最後一頁即可
龍發堂被定位為「非法之精神病患收容機構」。
當然林靜怡等人在修法理由中沒有提到龍發堂
不過小魯妹也想不出來為何新法要將「精神復健機構」獨立出來
除了消滅龍發堂之類不受衛生局管理的機構之外,
小魯妹想不出其他理由
(註:龍發堂建物登記名目是「廟產」 XDDDD
住民早上要做早課、晚上要做晚課
外觀看似在寺廟中修行一樣 )
小魯妹推文段的補充說明,
都有些脫離版旨,
還請版主海涵。
※ 編輯: yamaplover (114.27.168.170 臺灣), 06/23/2022 16: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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