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中華民國光復時是在殖民台灣嗎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不愧是歷史本文, 永遠拿資料出來給人打臉
: 這段內容的下一句就換你崩潰了, 你沒看到嗎?
: 在中日和約的談判過程
: 對於領土的部分, 日方一直表示因為舊金山和約已規定日本放棄領土
: 所以日方對於領土歸屬無權置喙
: BUT!! 最重要就是這個BUT!!
: 舊金山和約可沒有規定這塊土地上的自然人跟法人, 日本也無權置喙
: 所以就出現了中日和約第十條
: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
: 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
: 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
: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這個中文條約的"應認為", 英文版的用字為"shall be deemed to".
即"視為"
"視為"這個法律用字, 在國內法也很常見.
以下皆是以民法為例子.
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302條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
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1064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日本視某人為中華民國籍與某人是否確為中華民國籍一點關係都沒有。
簡單來講,日本不確定台灣人是否為中華民國籍。
你用這個來證明當時台灣人為中華民國籍是有問題的。
: 這一條也就是上面那一段的下一行說的
: 台灣澎湖的自然人法人, 可否視為中華民國的自然人法人
: 在審議過程中, 這是肯定的
: 在日本參議院審議過程中, 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就說的很清楚
: 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台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那裏的住民,要來日本或
: 前往其他國家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
: 因台灣以及澎湖島的最終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但舊金山條約生效,台灣
: 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國,則向來被稱為台灣籍人民的人們,就
: 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時就會
: 產生到底持哪種護照來我國,才會被承認的問題。在此第十條中將台灣以及澎
: 湖島的住民,或是以前曾是當地的住民或其子孫,都視為其具有中華民國的國
: 籍。視為其被包括在中華民國的國民之內,即是所謂視為的規定。
: 日本人雖然認為自己無權對領土置喙
: 但是很親切的把台灣的自然人跟法人, 都規定為中國民國籍呢XD
: 這下你說誰崩潰?
: 另外, 國籍跟領土歸屬, 也不一定要從國際條約確認
: 尤其是國際條約只規定放棄, 而沒有決定最終歸屬
: 制憲也是一種確認歸屬的方法
: 民國34年12月26日, 台灣省各級民意代表成立方案通過
: 台灣開始選舉民意代表
: 民國35年2.3月間, 各村里選出村里代表, 全省各村里合計7078人, 其中台北市368人
: 接下來以台北市為例, 是在民國35年3月15日, 由各村里代表選出26名縣市參議員
: 4月15日台北市參議會正式成立, 選出周延壽為議長、林金臻為副議長
: 同一日, 台北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 省參議員全部名額37人, 台北市可選兩人
: 最後選出黃朝琴跟王添燈為省參議員
: 5月1日, 省參議會成立, 選舉黃朝琴為議長、李萬居為副議長
: 35年10月31日, 省參議會投票選舉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有29名議員出席
: 包括各地區及職業代表, 總共17個名額
: 台北區有連震東跟廖文毅兩人參選
: 連震東22票, 廖文毅7票, 由連震東當選台北市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託管地公投決議是有過不少先例啦。
但請問台灣的歷史上有舉行過關於主權歸屬的公投嗎??
公職人員選舉跟主權公投的內容似乎差距有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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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5/05 11:4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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