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目前以婚姻之實一起生活的同志有多少?
好吧,你要證明你法律涵養很強,
也許你可以試著寫一篇論文,或是草擬一個法案,
我先在此替你加油。
但我其實並無意要冒犯任何人,
只是看到..
推
11/08 11:06,
11/08 11:06
→
11/08 11:06,
11/08 11:06
所以我很直覺的猜測你不是學法律的,
如果你覺得被冒犯,我在此向你致歉,對不起。
不過回到實務的狀況,
大家回想一下台灣所有法案的是如何推動的..
舉例而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基於很多車禍事故的事實
「軍審法」 => 洪仲丘案引發很多人不滿軍審制度的事實
外配的投票權的取得 => 台灣外配日益增加的事實
甚至要講美國人投票權..
1964年民權運動之前的美國黑人只是在理論上有投票權,之前他們並無投票權。
甚至到目前華盛頓的居民的國會代表也沒有投票權,他們仍在爭取中。
所以並不是一句 all equal 就可以說遍天下。
那還不如說佛家的"眾生平等"好了。都只是口號嘛。
那金恩博士也不用dream個老半天,不是嗎?
最後還是要許多立基於事實的行動和論述。
還有你最後一段
那我們就直接承認吧,不同意同性婚姻的人,根本不在乎同性戀裡面有多少人需要婚姻,
同性戀的需求根本不在考慮範圍。
有宗教信仰的人反對會說,這是罪,是上帝所不允許的!
沒宗教信仰的人反對會說,同性戀不自然,很噁心、變態。
End 其他都不是理由。
請問你做過問卷調查了嗎?
除了不同意的人之外,沒意見的人有多少呢?
不同意的人現在不同意,想法永遠不會變嗎?
你對別人若已有先入為主的想法,
和那些對同性戀有偏見又不願瞭解的人,
又有什麼不同呢?
:)
※ 引述《forsomelse (Forsome)》之銘言:
: ※ 引述《chocholove (可愛小球球)》之銘言:
: : 對於婚姻或收養的立法問題
: : 各方已經提出很多理論 不論是生物、宗教或社會價值觀等等
: : 我自己是沒有定論
: : 但既然是立法問題 最要是要得到法律上的肯認
: : 那麼我想 就法律上發表一下個人淺見
: : 我們知道
: : 一個法律要設立或修改 一定是基於一些事實的問題而開始發動的
: : 那麼同志想要法律上認同其婚姻
: : 我想先請問 目前在台灣有婚姻之實而生活在一起的伴侶有多少?
: : 而維持的情況又是如何?
: : 有了這些事實基礎
: : 才能既而探討婚姻合法化對同志的重要性
: : 而不是圍繞在幾個明星的發言在那邊打轉
: : 以上
: 既然你那麼認真的不斷編輯文章回應,
: 我想用回文的方式更能清楚表達。
: 你採取什麼立場完全和你提出的問題無關,
: 首先,是你先提出要「以法律的觀點」,所以我們來簡單討論一下法律對於權利的評價。
: 你想要瞭解同志同居數目的論調,
: 很像是說「如果很多同志有這個需求,我們再來修法。」
: 但是法律不是經濟市場阿,不是足額需求政府才應該供給,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天秤,是有人有這個需求的時候,哪怕只是一個人,法律都應該考慮現在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 假設活在烏托邦的理想世界,
: 誰來當總統都無所謂,投票率低於百分之十,請問可以說,大家沒有投票的需求,所以從此取消大家的投票權嗎,反正沒有需求?
: 法律的用意是保障人們擁有該擁有的權利,你管我要不要行使!法律之所以保障人民的權利,絕對不是因為會吵的孩子有糖吃,而是因為「這些權利本來就應該存在,是立法的疏忽跟漏洞導致我們沒有保護到應該保護的法利益」,而權益受侵害的人之所以要「爭取」,是為了讓無知的人們看見這些漏洞。
: 因此,從「法的觀點」看,同志同居的數目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是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婚姻的自由?如果是,同志是不是也應該擁有這項權利?
: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只是把本來就應該擁有的權利拿回來而已。
: 再來,就算給你這個數字根本也不能作參考。因為,請問在異性戀中的同居情侶,可以視為他們是「行婚姻之實」嗎?如果不行的話,你要如何推論同志同居即代表他們正在「行婚姻之實」?同志族群根本沒被賦予這個權利阿!
: 如果是過去的時代婦女沒有權利在正式的公開場合發表談話的權利,但婦女還是可以私底下與人討論交換意見,當她們在爭取發表公開談話的權利時,立法人要不要問婦女說,請問有在行言論自由之實的女性有幾位?她們根本就沒有完整的言論自由你在問虛實的意義何在?
: 好,你說你是提供務實的想法,我們不要只談法的意志,我們談談人吧?
: 那我們就直接承認吧,不同意同性婚姻的人,根本不在乎同性戀裡面有多少人需要婚姻,同性戀的需求根本不在考慮範圍。
: 有宗教信仰的人反對會說,這是罪,是上帝所不允許的!
: 沒宗教信仰的人反對會說,同性戀不自然,很噁心、變態。
: End 其他都不是理由。
: 最後,我告訴你,憲法就是這麼偉大,平等權就是那樣神聖,要不你搜尋gay marriage,如果有任何一國的爭論裡面不是用平等權來闡明或解釋,我就承認我只是個腦袋不清楚的法律系小弱弱。
: Well, 會說去看法律相關研討文的人是吊書袋,你肯定連去看都沒看過。你的話我原原本本還給你:你一定不是讀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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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1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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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有形式上的婚禮 只是法律上不被承認而已
就像中華民國自認主權獨立 卻不被聯合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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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有違憲是要聲請大法官解釋 理論上是可以試試看
但是應該還要有個案為基礎 而不能只憑法條就聲請
※ 編輯: chocholove 來自: 118.169.25.246 (11/08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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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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