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目前以婚姻之實一起生活的同志有多少?
對,我說的就這像這樣。
事實的說服力,會遠遠大於空泛的所謂"平等權"..
要有"名份"就是法律上的身份關係的認定..等等
如果有更多同志們願意出來現身說法,
讓這個社會同志對於這樣立法的需求,訴求才會有進展。
因為各位要知道,
立法除了增設法條之外,還要很多行政上的配套措施,
這個成本是非常大的,基於這個原因,
我們要更多的事實,更多的現身說法。
而且各位還可以思考一點,是不是一定要完全準用現行法的婚姻規定呢?
或是用迂迴的方式得到同樣實質的結果呢?
舉例而言,遺產的問題是可以用遺囑的指定繼承的方式解決,
張國榮不就是這樣留遺產給他男友嗎?
當然,不如法定繼承明確,但就是一個方式之一。
總之,更多的事實,更多的案例,更多的現身說法。
雖然修法不是一蹴可及,但先爭取社會對的認同總是必要的。
就實務上的法案推動而言。
※ 引述《Kerry543 (Kerry)》之銘言:
: ※ 引述《chocholove (可愛小球球)》之銘言:
: : 對於婚姻或收養的立法問題
: : 各方已經提出很多理論 不論是生物、宗教或社會價值觀等等
: : 我自己是沒有定論
: : 但既然是立法問題 最要是要得到法律上的肯認
: : 那麼我想 就法律上發表一下個人淺見
: : 我們知道
: : 一個法律要設立或修改 一定是基於一些事實的問題而開始發動的
: : 那麼同志想要法律上認同其婚姻
: : 我想先請問 目前在台灣有婚姻之實而生活在一起的伴侶有多少?
: : 而維持的情況又是如何?
: : 有了這些事實基礎
: : 才能既而探討婚姻合法化對同志的重要性
: : 而不是圍繞在幾個明星的發言在那邊打轉
: : 以上
: 我是隔壁拉板來的 如果有不合規定的地方請版主告知 感謝
: 針對你這篇文 你想討論事實 我就告訴你事實
: 從醫療法律層面來說,同志確實有權為其伴侶簽署手術
: 、麻醉與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相關同意書。依據醫療法
: 第63與64條規定,除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外
: ,關係人亦可代病人簽署醫療之法律文件。而依照衛生
: 署(衛福部前身)公報第34卷5號53頁之解釋,關係人係指
: 「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也
: 就是在醫療決策中,具備(非)同志身分之「同居人」或
: 「配偶」
: BUT 人生中就是因為有這個BUT 才夠有GUTS
: 雖然關係人依法可代理病人簽署醫療之法律文件
: ,但在台灣現今法律及文化中,配偶、親屬仍優
: 先於關係人,同志伴侶缺乏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
: ,即使可能是最了解病人意願的人,在眾多家屬
: 之前仍然沒有發言的空間,就算醫療人員對於同
: 志相當友善,但在這個醫療糾紛眾多的年代,也
: 會礙於這個「關係人」妾身不明而難以協助。
: 為什麼? 因為同志伴侶要依什麼文件去證明他是所謂的
: "關係人"
: 而現實層面是
: 許多同志 都會跟原生家庭切割
: 也許是因為出櫃跟家裡鬧翻 或其他原因
: 而這些所謂的"血親"也許從他離開家的那一刻
: 就再也沒聯絡過了
: 他就這樣跟著自己的伴 在一起3、40年
: 有穩定的收入 也存了一筆錢
: 有了自己的房子 有自己的家
: 但因為法律上 同志伴侶無法結婚
: 即使過著你所謂的"實質上"婚姻關係
: 卻沒有"名份"
: 在他生病、發生意外亦或是自然死亡後
: 這些 法律上的"血親"卻都一個一個跑出來
: 瓜分他的財產
: 試想 一個陪伴著他40幾年的伴侶 一毛錢都分不到
: 連兩人共同生活的房子 也都沒了
: 而他這一輩子的努力全部都被這些他大半輩子沒再連絡的"血親們"
: 給瓜分掉吃像一個比一個難看
: 在你看過之後 你還是覺得 同志伴侶 不需要婚姻的保障嗎?
: 如果是 我也認了
: 而這些 都是在同志現實生活中
: 真真實實發生過 血淋淋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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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並不是幾個人的一些想法提出就可以修成的
在法條被修改之前
多少實務案例的累積 多少學者的論文研究 多少民間團體的遊說
如此反反覆覆研討後才進行修改或立法 有些還經過很多年才有結果 也要一些運氣
爭議不大的法案都會如此 況且爭議很大的
至於成本考量 你可以不考量 但你如何說服別人不考量?
行政法的修法成本也不小 但是就國家整體而言 其所帶來的效益更大
這也是立法時要考量的
應該要從多方面去思考問題 才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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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就是可以思考的方向很多...
如果從根本上改變難度太高...也許可以從其他地方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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