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目前以婚姻之實一起生活的同志有多少?

看板gay作者 (可愛小球球)時間10年前 (2013/11/08 18:33), 編輯推噓3(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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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說的就這像這樣。 事實的說服力,會遠遠大於空泛的所謂"平等權".. 要有"名份"就是法律上的身份關係的認定..等等 如果有更多同志們願意出來現身說法, 讓這個社會同志對於這樣立法的需求,訴求才會有進展。 因為各位要知道, 立法除了增設法條之外,還要很多行政上的配套措施, 這個成本是非常大的,基於這個原因, 我們要更多的事實,更多的現身說法。 而且各位還可以思考一點,是不是一定要完全準用現行法的婚姻規定呢? 或是用迂迴的方式得到同樣實質的結果呢? 舉例而言,遺產的問題是可以用遺囑的指定繼承的方式解決, 張國榮不就是這樣留遺產給他男友嗎? 當然,不如法定繼承明確,但就是一個方式之一。 總之,更多的事實,更多的案例,更多的現身說法。 雖然修法不是一蹴可及,但先爭取社會對的認同總是必要的。 就實務上的法案推動而言。 ※ 引述《Kerry543 (Kerry)》之銘言: : ※ 引述《chocholove (可愛小球球)》之銘言: : : 對於婚姻或收養的立法問題 : : 各方已經提出很多理論 不論是生物、宗教或社會價值觀等等 : : 我自己是沒有定論 : : 但既然是立法問題 最要是要得到法律上的肯認 : : 那麼我想 就法律上發表一下個人淺見 : : 我們知道 : : 一個法律要設立或修改 一定是基於一些事實的問題而開始發動的 : : 那麼同志想要法律上認同其婚姻 : : 我想先請問 目前在台灣有婚姻之實而生活在一起的伴侶有多少? : : 而維持的情況又是如何? : : 有了這些事實基礎 : : 才能既而探討婚姻合法化對同志的重要性 : : 而不是圍繞在幾個明星的發言在那邊打轉 : : 以上 : 我是隔壁拉板來的 如果有不合規定的地方請版主告知 感謝 : 針對你這篇文 你想討論事實 我就告訴你事實 : 從醫療法律層面來說,同志確實有權為其伴侶簽署手術 : 、麻醉與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相關同意書。依據醫療法 : 第63與64條規定,除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外 : ,關係人亦可代病人簽署醫療之法律文件。而依照衛生 : 署(衛福部前身)公報第34卷5號53頁之解釋,關係人係指 : 「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也 : 就是在醫療決策中,具備(非)同志身分之「同居人」或 : 「配偶」 : BUT 人生中就是因為有這個BUT 才夠有GUTS : 雖然關係人依法可代理病人簽署醫療之法律文件 : ,但在台灣現今法律及文化中,配偶、親屬仍優 : 先於關係人,同志伴侶缺乏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 : ,即使可能是最了解病人意願的人,在眾多家屬 : 之前仍然沒有發言的空間,就算醫療人員對於同 : 志相當友善,但在這個醫療糾紛眾多的年代,也 : 會礙於這個「關係人」妾身不明而難以協助。 : 為什麼? 因為同志伴侶要依什麼文件去證明他是所謂的 : "關係人" : 而現實層面是 : 許多同志 都會跟原生家庭切割 : 也許是因為出櫃跟家裡鬧翻 或其他原因 : 而這些所謂的"血親"也許從他離開家的那一刻 : 就再也沒聯絡過了 : 他就這樣跟著自己的伴 在一起3、40年 : 有穩定的收入 也存了一筆錢 : 有了自己的房子 有自己的家 : 但因為法律上 同志伴侶無法結婚 : 即使過著你所謂的"實質上"婚姻關係 : 卻沒有"名份" : 在他生病、發生意外亦或是自然死亡後 : 這些 法律上的"血親"卻都一個一個跑出來 : 瓜分他的財產 : 試想 一個陪伴著他40幾年的伴侶 一毛錢都分不到 : 連兩人共同生活的房子 也都沒了 : 而他這一輩子的努力全部都被這些他大半輩子沒再連絡的"血親們" : 給瓜分掉吃像一個比一個難看 : 在你看過之後 你還是覺得 同志伴侶 不需要婚姻的保障嗎? : 如果是 我也認了 : 而這些 都是在同志現實生活中 : 真真實實發生過 血淋淋的現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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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戀的相關權利也這麼迂迴時再來說吧?不正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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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如說說修民法972要花什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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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完之後有想到你應該會提到遺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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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針對遺囑跟保險受益人部分 我會在這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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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立遺囑也會牽涉到特留分的問題 也就是說其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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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份(民法1187條) 否則受侵害者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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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6條規定提出回復請求權。就是說可以把這份遺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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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無效 不然 也不會有那麼子女把父母遺囑宣告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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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得主張需扣除遺贈財產至達到最低之特留份比例(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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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不具關係,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要保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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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若無指定則會列入遺產 所以又會牽涉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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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樓樓上,殊難想像將現行法夫妻用語修為配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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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沒特留份的問題,故此哥哥的遺產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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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成本,至多就是換本小六法吧,加上台灣目前立遺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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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反之,也是因為認為自己有權的人較少,才沒有人去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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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並非普遍,在立囑前即往生的同性伴侶保護顯有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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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想想寫了遺矚,也會有人在你死後說這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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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說你寫的時候神智不健全,相信這樣會死不暝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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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社會成本是有的喔 因為這些用語改掉之後有很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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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文案必須回收改正 所以原PO說的社會成本並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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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成本當理由的話,應該停止所有的修法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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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修法都會有這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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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相關法條100年大修時,就沒人考慮行政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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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更何況,民法,刑訴等法規已經改了幾十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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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考量不應該是修法考量的重點
11/08 20:53, 25F
修法並不是幾個人的一些想法提出就可以修成的 在法條被修改之前 多少實務案例的累積 多少學者的論文研究 多少民間團體的遊說 如此反反覆覆研討後才進行修改或立法 有些還經過很多年才有結果 也要一些運氣 爭議不大的法案都會如此 況且爭議很大的 至於成本考量 你可以不考量 但你如何說服別人不考量? 行政法的修法成本也不小 但是就國家整體而言 其所帶來的效益更大 這也是立法時要考量的 應該要從多方面去思考問題 才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論述 ※ 編輯: chocholove 來自: 118.169.25.246 (11/08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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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身故受益人,非親屬無法拿到死亡跟除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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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很難理賠喔...除非家屬願意申請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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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原Po希望立法院 就遺產問題 撫養義務問題 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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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同意權 日常生活代理權等等都替同性伴侶另外立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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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比修民法972還不費行政成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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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就是可以思考的方向很多... 如果從根本上改變難度太高...也許可以從其他地方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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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實質上 同志需要婚姻保障制度的現實 這是最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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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ocholove 來自: 118.169.25.246 (11/0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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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他地方切入困難度才更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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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的確成本不存在這件事太不實際,但如果要拿必要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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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0:36, , 34F
成本就要推翻一個法案,前提是這個法案施行後不會增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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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0:39, , 35F
會公益。又針對各種現行法另立專法我想是掛一漏萬,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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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0:40, , 36F
領毛衣卻三點全露,相信在適用的時候一定會跟現行民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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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0:41, , 37F
釋牴觸,我能想到的光是針對繼承就很難另立一個法可以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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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婚姻的夫妻用語不產生矛盾,條文不一貫不說,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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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0:43, , 39F
庭適用上一定更加紛亂,而且這只是迴避實質同志的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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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年後如果真的又要修法這些專法豈不是又要廢了,疊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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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0:45, , 41F
架屋反而讓法沒有安定性可言,社會成本支出更多不言而喻
11/09 00:45, 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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