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何甲板相較於其他熱門板多有愛滋相關 …
Q:簡單地說,歧視是否要單一視之?也就是歧視對象無差別。
「類似」這樣的問題(注意類似兩字),
政大法律系教授廖元豪在他部落格有回答過。
移民法有個反歧視條款,法條雖然寫本國居民(有身分證的就算),
之前民進黨立委為了郭冠英罵台灣人的事情,
想用這一條去處罰他,廖反對,他進一步地解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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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備多力分,如果像郭冠英這種案件都放進來,那麼很可能新移民根本無法受保障--
因為執法的重點會成天在處理本省人跟外省人吵架的事件......那絕對扭曲立法初衷。(
我原本也想過,在我們還沒有一般性的反歧視法前,硬把它的功能大幅擴張,作為過渡之
用,也未嘗不可。但現在看看還是不要比較好)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312494751/20090403142108/#394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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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覺得反歧視法是需要偏重弱勢的,
對於更弱的人與予加強歧視懲罰來保護是正常的。
受懲罰的程度應依照所面對的歧視強度或惡意而決定,
反歧視法的重點是保障弱勢而非強勢(例如同志而非台灣人)
這要考量到,在甲板環境下,gay算是強勢這個因素去規定。
也就是說,HIV帶原受到的惡意絕對大於GAY。
歧視對象如果不允許有差別待遇,
那麼對外而言,對於性少數LGBT恐怕也是不利的。
P.S.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312860087/20090519063240/
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然後呢?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委員)
人權保障的主要對象,是弱勢群體,而不是所謂「主流民意」,更不是富商巨賈與政客。
事實上,在今日的台灣,多數人的自由與政治權利,大致上沒有嚴重的問題。然而家園朝
不保夕的都市原住民、飽受歧視與剝削的移民移工、不敢出櫃的同志,以及其他邊緣群體
的平等權,卻始終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他們的人權才是政府該關切的。
但要倡議這些弱勢者的權利,經常得挑戰社會的慣行,對抗主流社會的陋習。因此,人權
不是請客吃飯,不是美麗修辭。實踐人權,必然面對許多衝突以及長期的掙扎。想要得到
「捍衛人權」稱號的政治人物,勢必都要做出痛苦的抉擇,而無法當面面討好的「不沾鍋
」。
1957年發生在美國阿肯色州小岩城的「小岩城九人事件」(Little Rock Nine) 就是最
明顯的例子。大批的白人在校門口叫囂不讓黑人學生入學;州長拒絕執行法院「廢除種族
隔離」之命令,甚至派遣國民兵阻擋。這時候的艾森豪總統沒有保持「中立」,而是毅然
下令聯邦部隊進駐小岩城,接管全州國民兵,並由全副武裝,槍上刺刀的軍隊護送九名學
生入學,以落實種族平等的憲法要求。直至今日,當我們在YouTube上看到這段影片,回
憶這段歷史,都會感慨於人權奮鬥的艱辛。
由於艾森豪的態度旗幟鮮明地告訴南方各州,聯邦政府支持「禁止隔離」,而且是玩真的
,而不只是說說而已。自此,公然抗拒法院命令的行動,才漸漸消逝。相反地,如果艾森
豪不敢捋南方政客與民眾的虎鬚,而只是不痛不癢地說「依法行政」或「尊重法院判決」
,那美國憲法的平等權規定與法院相關判決,必然成為一堆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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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的部落格 1.中島美雪 http://blog.roodo.com/honkwun
2.中村中 http://blog.roodo.com/atarunakamura
很用心準備的線上廣播收聽: http://mymedia.yam.com/honkwun
http://friends.yam.com/personal/personal.aspx?mid=rVL9rGO6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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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29.44
※ 編輯: honkwun 來自: 61.62.129.44 (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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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差距明顯,怎麼會"顯得"多餘呢?
然後我要補充,在HIV這個議題上,「融入」是很重要的,
國外愛滋政策都是鼓勵民眾接納、社區化,
因此不管設不設立專板,都不應該有排除(帶原者)的感覺。
更何況許多HIV帶原者本來就是我們的板友,
而且愛滋工作又是同志團體的重點項目,甲板特別談它很正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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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沒什麼大不了」,我的意思也「不是」說,
既然如此,同志歧視言論就不用管了。
畢竟還有許多自我認同不足的同志需要友善的環境。
或者這裡應該給同志一個尊重的空間。
我只是在講「更弱的人應受到更強的保護」的道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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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機會成本都相當高,何來鼓勵之嫌?
更何況因為這裡同志多,歧視同志者會有額外的機會成本。
(很可能引起眾怒而招致不同的團體制裁)
兩者成本不能光看板規而定。
※ 編輯: honkwun 來自: 61.62.129.44 (05/2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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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差別,那麼恐怕就會像廖的分析所說,
反歧視法到最後對弱勢實質上沒有太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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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以"台灣"的現況來討論主流與"非"主流不就是區分了?
如果我們把範圍縮小的甲板再做細區分,是同樣的精神呀。
在甲板這個範圍"內",同志是多數,是無庸置疑。
甲板的板規比照台灣的法律對"內部"做區分很合理呀。
而且,考慮到HIV帶原者的特殊處境而去修改法律或擴充其他法律去適用,
不是什麼稀奇或不可思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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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歐美國家以身心障礙法令保障愛滋感染者的權益,按聯合國愛滋人權為指標訂立愛滋
人權政策。在台灣,若要有效地達到愛滋的防治與愛滋感染者的照顧,必須積極徹底地去
除烙印與歧視,除了呼籲社會大眾接納愛滋感染者外,政府應以聯合國愛滋人權為指標,
在法律與政策上有效的保障愛滋感染者的權利。
http://www.lourdes.org.tw/Page_Show.asp?Page_ID=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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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加強保護跟”只”保護是兩回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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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我上面只是在說愛滋可以被加強保護的理由。
倒不是封殺其他弱勢不被加強/差別保護的理由。
如果您覺得不周到,也可以提出來討論呀。
畢竟加強保護愛滋並不代表同志就沒被保護或保護不夠,
在這樣的餘裕下,我們可以慢慢討論其他的範圍。@@
至少我們可以知道的是,「在甲板」,
HIV所受的敵意確實高於gay這件事,
而且惡意言論是許多HIV帶原者被孤立的原因之一。
我想如果要再討論其他弱勢是否該比照HIV,
可以參考這兩個因素。 <(_ _)>
※ 編輯: honkwun 來自: 61.62.129.44 (05/23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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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異性戀在甲板算弱勢是為什麼?
人比較少?但是你前面也說過也應該知道,
少數不一定代表就是弱勢。
而且這裡常常有人咒罵異性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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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管是不是真的有那麼多「差距明顯的」弱勢,
但是因為太多而不應該區分/給予特殊待遇是很奇怪的。
因為每種弱勢的處境不同,也許今天對同志和愛滋病患來說,
人言可畏是一個重點項目,所以相關的歧視言論需要懲罰,
但換成另一個弱勢,例如您舉例的弱智,
它可能需要的其他幫忙或保護。這都需要大家一一思考,
而不是說太多了就說不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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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
討論這個之前,我覺得有件更重要的事情,
就是以甲板而言,同志是主人,
在我們談一個「似乎像是在排除某種弱勢」的事情的時候,
我們必須體認到這樣的一種優勢與地位。
因為類似的理由,常常出現在主流排除非主流時,
例如最前面講的移民法反歧視條款,
當初行政院就是跳出來說:為何要特別保護新移民?
跟台灣人(主流)被保護的標準應該一樣。
這種說法看似平等,實則很可能只是在推諉保護弱勢的責任。
如果弱勢本身不能體認這一點,
那恐怕最後自己也得不到什麼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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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我」說,當然是我的主觀,
但是已經不是只有我在說的事情還說是我的主觀,那是不客觀。
※ 編輯: honkwun 來自: 61.62.129.44 (05/2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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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行政院也是覺得:「(主流的)我只是要求『平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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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話一句,主流地位很重要。 :)
要把同樣的問題「放回」自己身上,
如果異性戀提出同樣的問題,而認為同志「不應該」受特別保護,
比方像這樣說:「既然法律沒有特別保護醜男跟矮子,也不『應該』保護同志嘛。」
「在沒有考慮到矮子胖子之前,怎麼可以對同志特別保護呢?(例如就業服務法)」
然後我要說更細緻的事情,就是報告一下,你舉的這些例子,
在現行法律下,其中有被特別保護的,
C妹,也就是性別氣質的問題,性別平等教育法裡有。
重點來了,請問我們現在應該要因為你說的那種「思慮不周」,
而先放棄對於C妹的保護嗎(同時也保護性傾向的性別平等教育法)?
還是就認真面對你的問題再討論然後補齊缺洞?
如果你選擇前者,同志團體就應該自覺理虧,
先放棄或徹回目前跟同志相關的法律保護。
把同樣的問題「放回」自己身上,你才能真正地善待弱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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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講法,現在的就業服務法,
只有保護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及年齡這些,
沒有高矮也沒有胖瘦,所以,
因為考慮不周,性傾向要先徹回嗎?
以免有人覺得不公平?
作為被特別保護的弱勢(同志),
這種想法是非常自打嘴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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