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閱微草堂筆記 滴血驗親

看板gallantry作者 (Wayne Su)時間2年前 (2022/02/15 18:26), 編輯推噓7(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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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孫紀樹森說: 有個山西商人把家產都託給弟弟,自己到外地做生意, 在外娶了妻子、生下一個兒子, 十幾年後,妻子病故,於是帶著兒子返鄉。 但弟弟不想讓得手財產被分走,於是誣賴說他哥小孩是抱來養的,不可以繼承財產, 兄弟倆吵得不可開交,竟然告到官府去, 而縣令也是糊塗,不去問當時跟他在外一起做生意的同行事情真假, 而是按古法做滴血驗親,還好實驗結果兩滴血可以融合,於是打了弟弟後趕出公堂。 不過弟弟根本不信滴血驗親這種事情,拿自己兒子來試,果然不會融合, 於是又帶著兒子再去上訴,說縣太爺之前作法不準; 但弟弟的鄰居鄉親對他貪財到不顧兄弟情誼的行為不爽, 都說「他老婆另外有老相好,他兒子其實不是他親生的,當然血不會融在一起。」 由於眾口一詞,加上實驗結果真的是那樣,因此另成立通姦案, 抓他老婆來訊問,結果她還真的俯首承認了! 弟弟羞愧難當,最後把妻子、小孩全趕出家門,自己隻身逃去別處了, 連他的家產都歸哥哥,聽到這結局的人都大感痛快。 曹魏時著的《汝南先賢傳》裏有陳業滴血認親的故事,可見從漢朝時就有這種說法, 但我聽資深衙吏說「親生骨肉滴血會融在一起,這是一般情形下, 如果冬天把容器放在冰雪上,讓它降到極冷, 或是夏天先用鹽醋擦過容器,讓它有酸鹹味道, 則滴下去的血碰到容器馬上凝固,就算至親的血也不會融合, 所以滴血驗親不可以當證據。」 不過如果這位縣令不搞滴血驗親,則弟弟不會因不滿而拿兒子實驗, 弟弟不實驗後上訴,則他老婆婚外生子的事情也不會連帶暴露, 一切就是上天註定,不可以都責怪縣令太崇古。 (DHA 還是別亂驗,免得發生類似遺憾。) ---- 從孫樹森言,晉人有以貲產託其弟而行商於外者,客中納婦,生一子。越十餘年,婦病卒 ,乃攜子歸。弟恐其索還貲產也,誣其子抱養異姓,不得承父業。糾紛不決,竟鳴於官。 官故憒憒,不牒其商所問真贗,而依古法滴血試。幸血相合,乃笞逐其弟。弟殊不信滴血 事,自有一子,刺血驗之果不合,遂執以上訴,謂縣令所斷不足據。鄉人惡其貪媢,無人 理。僉曰:「其婦夙與其私昵,子非其子,血宜不合。」衆口分明,具有徵驗,卒證實姦 狀。拘婦所歡鞫之,亦俯首引伏。弟愧不自容,竟出婦逐子,竄身逃去,竄身逃去,資產 反盡歸其兄,聞者快之。 按陳業滴血,見《汝南先賢傳》,則自漢已有此說。然余聞諸老吏曰:「骨肉滴血必相合 ,論其常也;或冬月以器置冰雪上,凍使極冷,或夏月以鹽醋拭器,使有酸咸之味,則所 滴之血,入器即凝,雖至親亦不合,故滴血不足成信讞。」然此令不刺血,則商之弟不上 訴,商之弟不上訴,則其婦之野合生子,亦無從而敗。此殆若或使之,未可全咎此令之泥 古矣。 -- 核一 核二 核三 核四 總統府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內政部 交通部 吱 官邸 經濟部 法務部 勞動部 文化部 教育部 陸委會 原能會 NCC 警政署 中正一分局 蛆 鎮暴警察 保警 保一 保二 黨工 維安 臨檢 盤查 攻佔 攻占 占領 佔領 癱瘓 快閃 遊行 抗議 靜坐 號召 號招 驅離 包圍 聚集 路過 嗆聲 凱道 廣場 機場 捷運 車站 馬的政府 忠孝東路 忠孝西路 青島東路 鎮江街 中山南路 重慶南路 暴民 黑道 八卦板 PTT 民怨 反服貿 公投盟 反核 黑箱 太陽花 護樹 罷免 割闌尾 http://i.imgur.com/i5e62n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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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8:57, 2年前 , 1F
所以清代的時候,已經是能夠理解滴血驗親不太科學了
02/15 18:57, 1F

02/15 18:58, 2年前 , 2F
只是缺乏更合適觀點解決檢定血親更好辦法
02/15 18:58, 2F

02/15 19:26, 2年前 , 3F
古代還有養子不能繼承家產這法律喔…而且哥哥還沒死啊
02/15 19:26, 3F

02/15 19:26, 2年前 , 4F
XD繼承什麼鬼
02/15 19:26, 4F

02/15 21:14, 2年前 , 5F
DHA不會亂驗,平時要多攝取啦 XD
02/15 21:14, 5F

02/15 21:25, 2年前 , 6F
繼承權牽涉到價值觀的問題,不說養子女,親生子女可以
02/15 21:25, 6F

02/15 21:26, 2年前 , 7F
繼承其雙親財產,雖然是普世價值觀,但是父母財產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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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21:26, 2年前 , 8F
一定要保留部份給親子女繼承,那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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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21:28, 2年前 , 9F
父母的財產是自己賺來的,自己的財產憑甚麼不能任意指定
02/15 21:28, 9F

02/15 21:28, 2年前 , 10F
繼承人? 憑甚麼不能任意分任何數量給任何人?
02/15 21:28, 10F

02/15 21:29, 2年前 , 11F
倘承認這一點,養子女繼承養雙親財產根本不是問題
02/15 21:29, 11F

02/15 22:29, 2年前 , 12F
樓上,人家說的是遺產繼承。真有心給養子就生前證與啊
02/15 22:29, 12F

02/16 00:00, 2年前 , 13F
02/16 00:00, 13F

02/16 00:37, 2年前 , 14F
古代不是可以過繼來傳承香火?怎麼會吵是不是親生?
02/16 00:37, 14F

02/16 04:25, 2年前 , 15F
三樓上年紀肯定還遠離被繼承的年紀
02/16 04:25, 15F

02/16 04:25, 2年前 , 16F
網搜一下社會新聞看看雙親生前贈與給孝子女之後
02/16 04:25, 16F

02/16 04:26, 2年前 , 17F
某些孝子女就哈哈大笑離開不理雙親的例子
02/16 04:26, 17F

02/16 04:27, 2年前 , 18F
養子女也有因為憐恤親友孤寡而收養的
02/16 04:27, 18F

02/16 06:47, 2年前 , 19F
生前贈予的悲劇,還可參考莎士比亞四大悲劇之一
02/16 06:47, 19F

02/16 06:48, 2年前 , 20F
李爾王
02/16 06:48, 20F

02/16 10:03, 2年前 , 21F
只要相信自己是生父 就能幸福(誤)
02/16 10:03, 21F

02/16 15:51, 2年前 , 22F
深海鮪魚富含D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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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7:57, 2年前 , 23F
我的論點是要繞過法律風俗給養子財產就生前給,這不算
02/16 17:57, 23F

02/16 17:58, 2年前 , 24F
任意指定嗎?你要反駁也認真點....
02/16 17:58, 24F

02/16 20:44, 2年前 , 25F
認不認真是你主觀認定。事實上就是生前贈予有李爾王風險
02/16 20:44, 25F

02/16 20:45, 2年前 , 26F
前陣子炒的同性伴侶關係要法律如保護婚姻般保護
02/16 20:45, 26F

02/16 20:46, 2年前 , 27F
為啥? 兩情相悅,幹嘛法律介入?
02/16 20:46, 27F

02/16 20:49, 2年前 , 28F
談到雙親贈與財產給子女的時候,真可以無視雙親期待
02/16 20:49, 28F

02/16 20:49, 2年前 , 29F
子女照顧? 生前贈予就是無法確保這點
02/16 20:49, 29F

02/16 20:50, 2年前 , 30F
硬要切割只看贈予的話,生前贈予當然就「解決了」問題
02/16 20:50, 30F

02/16 20:51, 2年前 , 31F
只看愛情熱烈的時候如膠似漆彼此熱情愛護,幹嘛要法律
02/16 20:51, 31F

02/16 20:51, 2年前 , 32F
「保護」婚姻關係? 成年人愛怎樣就怎樣不是更自由?
02/16 20:51, 32F

02/16 21:28, 2年前 , 33F
所以你的論點到底是甚麼?是贊同風俗文化規範一定秩序?
02/16 21:28, 33F

02/16 21:29, 2年前 , 34F
還是贊同當事人自行決定就好?
02/16 21:29, 34F

02/16 21:32, 2年前 , 35F
你2/15的推文似乎反對風俗文化決定遺產分配,2/16的推文
02/16 21:32, 35F

02/16 21:32, 2年前 , 36F
又贊成法律保護婚姻關係及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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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03, 2年前 , 37F
針對遺產繼承問題,遺產繼承規定是處理繼承人「全部」
02/16 23:03, 37F

02/16 23:04, 2年前 , 38F
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倘用「生前」贈予的方法處理
02/16 23:04, 38F

02/16 23:05, 2年前 , 39F
也是必須能適當處理生前就把財產所有人「全部」分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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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05, 2年前 , 40F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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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06, 2年前 , 41F
至於採用的分配方法,無論是風俗還是古法還是今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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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06, 2年前 , 42F
必須能適當處理所有人的全部財產都分配出去之後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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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07, 2年前 , 43F
關鍵點在於適切處理財產分配後的狀況,而非風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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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08, 2年前 , 44F
法律一定比較好。風俗和法律都是拿來處理問題的「工具」
02/16 23:08, 44F

02/16 23:08, 2年前 , 45F
用哪種工具處理問題比較好,要視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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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09, 2年前 , 46F
史實上處理人民飢餓而造反這個問題的方法不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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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09, 2年前 , 47F
方法一,沒有麵包吃,可以吃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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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10, 2年前 , 48F
方法二,人民沒飯吃而造反? 朝廷發前招撫派賊就好
02/16 23:10, 48F

02/16 23:10, 2年前 , 49F
方法二,人民沒飯吃而造反? 發錢糧給軍隊殺光反賊
02/16 23:10, 49F

02/16 23:11, 2年前 , 50F
方法四,人民沒飯吃而造反? 朝廷發錢買糧賑災就沒饑民
02/16 23:11, 50F

02/16 23:12, 2年前 , 51F
請問執政者該重視的是啥? 一定要用哪種方法,因為該法
02/16 23:12, 51F

02/16 23:12, 2年前 , 52F
比較正規或較高上或是祖制? 還是該專注在哪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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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13, 2年前 , 53F
能得到好的結果而解決問題?
02/16 23:13, 53F

02/16 23:16, 2年前 , 54F
倘你要解決的問題「只是」,古繼承法或風俗不讓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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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16, 2年前 , 55F
繼承,那改用生前贈予確實就解決這個問題
02/16 23:16, 55F

02/16 23:17, 2年前 , 56F
但是,繼承法僅解決死人財產的分配問題,生前贈予
02/16 23:17, 56F

02/16 23:18, 2年前 , 57F
只解決財產所有人生錢把財產分給他人的問題,不管
02/16 23:18, 57F

02/16 23:18, 2年前 , 58F
財產贈予人把財產全部分出去,如同繼承法處理全部財產
02/16 23:18, 58F

02/16 23:19, 2年前 , 59F
之後的狀況。繼承法分配全部財產不會有死人之後生活
02/16 23:19, 59F

02/16 23:20, 2年前 , 60F
的問題,也不會有死人計較繼承者拿錢後無情的問題
02/16 23:20, 60F

02/16 23:20, 2年前 , 61F
生前贈予法確有這類問題。
02/16 23:20, 61F
文章代碼(AID): #1Y2t-yU_ (galla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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