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自費出書

看板eWriter作者 (鵺山.樓)時間13年前 (2011/07/04 21:00), 編輯推噓7(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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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到ISBN,所以想給個網站給有心申請的個人或社團當參考:   http://isbn.ncl.edu.tw/NCL_ISBNNet/ 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                      全國新書資訊網 網站   這個網站裡面就有關於ISBN的申請流程與相關說明,適用與不適用的對象都有,   下列資料援引自該網內容:   【適用對象】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印製出版品之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團體會社、         個人等出版者,均為適用對象。   【適用範圍】1. 圖書、20頁以上的小冊子。         2. 地圖、盲人點字書。         3. 教育性/指導性的影片及錄影帶。         4. 錄音帶或光碟版的有聲書。         5. 縮影型式出版品。         6. 公開發行電子出版品:磁片、機讀磁帶、光碟片等。         7. 混合型媒體出版品(以文字為主)。   【不適用範圍】1. 20頁以內的小冊子。          2. 短暫性出版品,如:筆記書、禮物書、習字簿、日記簿、行事曆、           家計簿、日曆、農民曆、海報、散頁、戲劇和音樂會節目表、課程           表、表格及著色畫、明信片、萬用卡等。          3. 音樂作品,如:錄音帶、唱片、光碟及單張樂譜。          4. 以宣傳為主的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展覽目錄、價目表、新書簡           介單、商品說明書、傳單等。          5. 連續性出版品,如:報紙、期刊、雜誌等。(適合申請ISSN)。          6. 無文字說明的藝術複製品。          7. 抽印本、手稿本。          8. 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及其他即時通訊軟體等。          9. 各類遊戲軟體及用品等。   以上。 :)   P.S.   我有點好奇「沒申請ISBN版權就沒有保障」(無法訴人抄襲)的說法或案例援引自哪   邊,可以提一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95.62

07/04 21:25, , 1F
並不是"無法"而是"比較難"
07/04 21:25, 1F

07/04 21:31, , 2F
我在出版前詢問過律師也打過去法務部詢問過智慧財產權
07/04 21:31, 2F

07/04 21:31, , 3F
的問題,律師都已"較為保障"作為回答
07/04 21:31, 3F
我有點疑惑這個「較為保障」是怎麼來的: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也就是說,無論我今天「有沒有申請ISBN」,都不會影響到我以本身具有的著作權擁有人 身份去控訴別人抄襲我的作品。 而,假若我在之前已經公開或印製作品成書(即使沒有申請ISBN),當我要告他人抄襲我 的作品的時候,提出直接證據的我(早成書、較早的作品檔案),也不會因為沒有申請而 使得我的告訴「獲勝的機會是微乎其微」,以至於必須仰賴「律師夠強」或者「破天荒的 好法官」,因為ISBN雖然有「著作人」等登錄,但並不具有「認定為真正」之法律效果。 而以實際上的判例來說,也有「雖未經登錄但可證明早於登錄者使用而不罰」(當登錄人 提起告訴)或「裁定出版者抄襲、盜用」(當原創者提出告訴)的判決結果。 雖然你在這篇的推文用的說法比較中性,使用「比較難」這個字眼,但你原發文章的句子 讀起來似乎不是這樣的口吻啊。 雖然可以體會想推廣ISBN以及鼓勵大家讓自己的書寶寶擁有一張國際身份證的用意,但如 果因此而透露了錯誤的訊息,使人誤以為不使作品申請ISBN,於著作權與相關訴訟就無保 障的話,那就弄巧成拙了。 這就是我於文末特別 P.S. 提問以釐清此點之原因。

07/04 21:50, , 4F
多嘴一下 這個網站是舊的了
07/04 21:50, 4F
不好意思我引到舊站了, 已將上文連結網址更正,謝謝提醒。 :)

07/04 21:53, , 5F
這個網站不是從國家圖書館連出去的嗎?
07/04 21:53, 5F

07/04 21:54, , 6F
所謂的舊,是指相關法規有更新的意思嗎?
07/04 21:54, 6F

07/04 21:56, , 7F
這網站已經停止更新了,新的在這http://0rz.tw/3xvnj
07/04 21:56, 7F

07/04 22:04, , 8F
可是marose所引用的內容還是一樣的。http://ppt.cc/Vji4
07/04 22:04, 8F

07/04 22:07, , 9F
是一樣沒錯啊 可是舊網站要查新書什麼的都查不到了
07/04 22:07, 9F
※ 編輯: marose 來自: 114.45.95.62 (07/04 22:16)

07/04 22:24, , 10F
律師的話通常只會採最安全的講法
07/04 22:24, 10F

07/04 22:24, , 11F
所以不見得有良心或是事實
07/04 22:24, 11F

07/04 23:05, , 12F
這篇文原PO底下補充的是對的
07/04 23:05, 12F

07/04 23:13, , 13F
對於補充點 我在原文也補充原因 謝謝m大的補充指教
07/04 23:13, 13F

07/05 00:41, , 14F
清楚推!
07/05 00:41, 14F

07/23 17:59, , 15F
其實上一篇的說法是沒有問題的 當然你的解釋也沒錯
07/23 17:59, 15F

07/23 17:59, , 16F
但問題就出在於,誰是「原創」?
07/23 17:59, 16F

07/23 18:00, , 17F
你寫的東西 別人抄你的,你要告對方,對方也可以反咬
07/23 18:00, 17F

07/23 18:00, , 18F
著作權保護的是「所有創作人」,而非書本的「寫者」
07/23 18:00, 18F

07/23 18:01, , 19F
你自己出的書早一步登入ISBN版權,才有原創時間的舉證
07/23 18:01, 19F

07/23 18:02, , 20F
否則你根本拿不出你之所以是原創的理由或是證據
07/23 18:02, 20F

07/23 18:03, , 21F
因為作品的「面世」時間不足以取代創作的前後順序時間
07/23 18:03, 21F
文章代碼(AID): #1E4Rbpy_ (eWr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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