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自費出書
說到ISBN,所以想給個網站給有心申請的個人或社團當參考:
http://isbn.ncl.edu.tw/NCL_ISBNNet/ 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
全國新書資訊網 網站
這個網站裡面就有關於ISBN的申請流程與相關說明,適用與不適用的對象都有,
下列資料援引自該網內容:
【適用對象】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印製出版品之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團體會社、
個人等出版者,均為適用對象。
【適用範圍】1. 圖書、20頁以上的小冊子。
2. 地圖、盲人點字書。
3. 教育性/指導性的影片及錄影帶。
4. 錄音帶或光碟版的有聲書。
5. 縮影型式出版品。
6. 公開發行電子出版品:磁片、機讀磁帶、光碟片等。
7. 混合型媒體出版品(以文字為主)。
【不適用範圍】1. 20頁以內的小冊子。
2. 短暫性出版品,如:筆記書、禮物書、習字簿、日記簿、行事曆、
家計簿、日曆、農民曆、海報、散頁、戲劇和音樂會節目表、課程
表、表格及著色畫、明信片、萬用卡等。
3. 音樂作品,如:錄音帶、唱片、光碟及單張樂譜。
4. 以宣傳為主的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展覽目錄、價目表、新書簡
介單、商品說明書、傳單等。
5. 連續性出版品,如:報紙、期刊、雜誌等。(適合申請ISSN)。
6. 無文字說明的藝術複製品。
7. 抽印本、手稿本。
8. 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及其他即時通訊軟體等。
9. 各類遊戲軟體及用品等。
以上。 :)
P.S.
我有點好奇「沒申請ISBN版權就沒有保障」(無法訴人抄襲)的說法或案例援引自哪
邊,可以提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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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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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點疑惑這個「較為保障」是怎麼來的: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也就是說,無論我今天「有沒有申請ISBN」,都不會影響到我以本身具有的著作權擁有人
身份去控訴別人抄襲我的作品。
而,假若我在之前已經公開或印製作品成書(即使沒有申請ISBN),當我要告他人抄襲我
的作品的時候,提出直接證據的我(早成書、較早的作品檔案),也不會因為沒有申請而
使得我的告訴「獲勝的機會是微乎其微」,以至於必須仰賴「律師夠強」或者「破天荒的
好法官」,因為ISBN雖然有「著作人」等登錄,但並不具有「認定為真正」之法律效果。
而以實際上的判例來說,也有「雖未經登錄但可證明早於登錄者使用而不罰」(當登錄人
提起告訴)或「裁定出版者抄襲、盜用」(當原創者提出告訴)的判決結果。
雖然你在這篇的推文用的說法比較中性,使用「比較難」這個字眼,但你原發文章的句子
讀起來似乎不是這樣的口吻啊。
雖然可以體會想推廣ISBN以及鼓勵大家讓自己的書寶寶擁有一張國際身份證的用意,但如
果因此而透露了錯誤的訊息,使人誤以為不使作品申請ISBN,於著作權與相關訴訟就無保
障的話,那就弄巧成拙了。
這就是我於文末特別 P.S. 提問以釐清此點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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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引到舊站了,
已將上文連結網址更正,謝謝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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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rose 來自: 114.45.95.62 (07/04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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