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斷與賣斷的問題
先聲明一下,本人並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所以跟法律相關的解釋都是我的個人見
解,請勿全盤相信,應尋求法律專業人才加以解釋。
: 雖然你已經縮小問題了,不過我還是想就你原來提的問題回應一下。
: 就你原來所提,是想研究與版權、專利有關的問題,
: 我認為對於這點,不僅是「網路作家」,應該是所有作家、文字工作者,
: 甚至是文化創意產業中都會遇到的問題(這樣說會太誇張嗎XD)。
: 有些相關的問題可以先參考一下這個網站:
: 沉默的力量http://98.to/romanceweb/
: 其「合作探討」的部分,有談到簽約、筆名賣斷、著作權、稿費……等相關問題。
: 至於有版友提到
: → diess:寫作的故事只要你寫出來專利就是你的 02/20 16:13
: → diess:但題材和構造方面基本上是沒有專利可言
: 我也想稍微回應一下。
: 所謂的「故事只要你寫出來專利就是你的」
: 應該是指著作權法(在上面那個網站中也看得到)
: 第三章第一節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但它還有10-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 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這條我就不太懂了,猜測或許是指,僅保護該「作品本身」,
: 比如說保護「瘟疫」個故事的著作權,但不保護「存在主義」的著作權,
: 不保護「小說」這種形式……之類的,這是我個人的解讀,
: 或許有學法律的專家可以來為我們說明一下?
: 然後也回應一下diess版友所說的「題材和構造方面沒有專利可言」。
: 舉一個例子來說,假設有一個故事,說男女主角是青梅竹馬,
: 兩人從學生時代互相喜歡對方,在女主角17歲生日時告白,
: 但交往兩個月因誤會(誤以為女主角劈腿好了)分離,就業時誤會釐清又相聚,
: 然而就在男主角和女主角求婚之後,男主角母親反對,兩人只好分手,
: 後來女主角出國求學兩年,回國後偶然間男主角母親發現,
: 女主角原來是失散多年的好友的女兒,於是要兒子趕快把女主角娶回家,
: 最後happy ending。
: 假設今天我把上面這段流水帳寫成十萬字的小說,那這個專利就是我的。
: 但如果有人按上面這個大綱,劇情轉折完全一樣,但抽換了男女主角姓名,
: 用字遣詞修改一下,或是把誤會修改一下,
: 比如說原來是女主角劈腿改成男主角劈腿,被母親反對改成被父親反對,
: 這樣又是一個新的故事了。
: 但對我(原作者)來說,這可能是一個花了我十年時間想出來的idea,
: 我看到劇情這麼相似的故事,一定會有被侵犯的感覺。
《著作權法》裡面有提到「重製」,該法第三條對重製定義如下: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另外還有一個詞叫做「改作」,該法第三條的定義如下: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根據原PO提到的例子,我想很明顯不是「改作」,而應該是「重製」了吧……
就我個人認為,所謂「英雄所見略同」,大家有相似的想法未必是一件不好的事,
但是這個圈子偏偏就是有個「先搶先贏」的鐵則擺在前面。
但是另一句話又說了:「戲法人人會變,巧妙各有不同。」比方推理小說,從第一
個密室詭計出來之後,有多少個密室詭計誕生?但是大家並不會認為這些後起的密
室詭計是抄襲第一個密室詭計吧?
也就是說雖然題材類似,只要使用的方式不同(如不同的密室詭計),那麼當然就
是不同的作品。
但是做到像原PO所說的那像,我想就不只是單純的題材類似的問題……也許是我的
解讀有誤,但我想我從其字裡行間看到了一點「刻意為之」的意圖。如果原意不是
這樣,煩請更正。
: 上述的例子,就是「題材和構造的專利」問題。
: 如果能申請專利,或許真的能保護到作家(創作者)的原創構思,
: 但創意這種事,有時候即使兩個完全不認識的人都可能會有極相似的想法,
: 所以要如何認定、怎麼認定,就是一個大麻煩。
: 事實上,其實在出版界也發生過不少「抄襲」事件,
: 或許原PO也可以就這方面加以了解?
: 或許原PO想了解的,是跟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有關的事?
: 後來原PO縮小範圍到「買斷與賣斷」的問題,就我個人所知道的,
: 有筆名賣斷與單本作品賣斷(或說買斷)。
: 筆名賣斷指的是要求該作家不可使用該筆名在別的出版社出書,
: 也就是說我今天取了個筆名叫鑽石莓,將筆名賣給夏天出版社,
: 之後我就不能再用鑽石莓這個筆名到秋天出版社、冬天出版社或其他出版社出書。
: 對作者來說,是抹煞了著作人格權(好像吧),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是這裡用了「抹煞」,是指作者默認自身的著作人格權被侵犯嗎?
因為我也不清楚「著作人格權」,只好請法律相關專業的版友解答了……
: 也不能累積努力的成果(如讀者、名氣)。
: 至於單本作品賣斷,就是將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應該是)一次賣出,
: 此後不論出版社靠該作品賺得多少收入,就不干作者的事了。
: 比如說我今天寫了一本愛情小說「我的愛如滔滔江水」,
: 因為年幼無知,以兩萬元的價格賣給出版社,
: 想不到上市後變成空前絕後的暢銷書,狂銷十萬冊,
: 還改編成連續劇、電影,可是作者都不能再領到半毛錢了。
賣出去了可以買回來啊!就像柯南‧道爾的《血字的研究》,也是大賣之後才向出
版社買回版權,只是價差十倍以上就是了。雖然這是好幾個世紀以前的事,但我想
只要不是永久賣斷,作家又出得起錢,出版社應該也不會刻意刁難才是。
(當然前提是他們已經撈夠了XDD)
不過為了避免出不起錢,簽約時還是要審慎考慮清楚……
: 相對於作品賣斷,對作者比較有利的就是按%數的收益(抱歉不知專有名詞的說法),
: 就是跟出版社簽約,每本書案訂價抽多少%,賣愈多賺愈多。
: 以上是我所知道的事,希望多少能幫助原PO一點點。
: 本來想回私信,不過我想我懂的也不多,PO在這個版或許能得到更多專業的見解。
剛好看到這個問題而跳進來獻醜,因為時間關係有很多資料很難查的齊全,所以有
缺漏的地方還請多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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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ming08 來自: 140.122.38.168 (02/23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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