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斷與賣斷的問題

看板eWriter作者 (明霞月影)時間16年前 (2010/02/23 02:5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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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聲明一下,本人並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所以跟法律相關的解釋都是我的個人見  解,請勿全盤相信,應尋求法律專業人才加以解釋。 : 雖然你已經縮小問題了,不過我還是想就你原來提的問題回應一下。 : 就你原來所提,是想研究與版權、專利有關的問題, : 我認為對於這點,不僅是「網路作家」,應該是所有作家、文字工作者, : 甚至是文化創意產業中都會遇到的問題(這樣說會太誇張嗎XD)。 : 有些相關的問題可以先參考一下這個網站: : 沉默的力量http://98.to/romanceweb/ : 其「合作探討」的部分,有談到簽約、筆名賣斷、著作權、稿費……等相關問題。 : 至於有版友提到 : → diess:寫作的故事只要你寫出來專利就是你的 02/20 16:13 : → diess:但題材和構造方面基本上是沒有專利可言 : 我也想稍微回應一下。 : 所謂的「故事只要你寫出來專利就是你的」 : 應該是指著作權法(在上面那個網站中也看得到) : 第三章第一節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但它還有10-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 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這條我就不太懂了,猜測或許是指,僅保護該「作品本身」, : 比如說保護「瘟疫」個故事的著作權,但不保護「存在主義」的著作權, : 不保護「小說」這種形式……之類的,這是我個人的解讀, : 或許有學法律的專家可以來為我們說明一下? : 然後也回應一下diess版友所說的「題材和構造方面沒有專利可言」。 : 舉一個例子來說,假設有一個故事,說男女主角是青梅竹馬, : 兩人從學生時代互相喜歡對方,在女主角17歲生日時告白, : 但交往兩個月因誤會(誤以為女主角劈腿好了)分離,就業時誤會釐清又相聚, : 然而就在男主角和女主角求婚之後,男主角母親反對,兩人只好分手, : 後來女主角出國求學兩年,回國後偶然間男主角母親發現, : 女主角原來是失散多年的好友的女兒,於是要兒子趕快把女主角娶回家, : 最後happy ending。 : 假設今天我把上面這段流水帳寫成十萬字的小說,那這個專利就是我的。 : 但如果有人按上面這個大綱,劇情轉折完全一樣,但抽換了男女主角姓名, : 用字遣詞修改一下,或是把誤會修改一下, : 比如說原來是女主角劈腿改成男主角劈腿,被母親反對改成被父親反對, : 這樣又是一個新的故事了。 : 但對我(原作者)來說,這可能是一個花了我十年時間想出來的idea, : 我看到劇情這麼相似的故事,一定會有被侵犯的感覺。  《著作權法》裡面有提到「重製」,該法第三條對重製定義如下: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另外還有一個詞叫做「改作」,該法第三條的定義如下: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根據原PO提到的例子,我想很明顯不是「改作」,而應該是「重製」了吧……  就我個人認為,所謂「英雄所見略同」,大家有相似的想法未必是一件不好的事,  但是這個圈子偏偏就是有個「先搶先贏」的鐵則擺在前面。  但是另一句話又說了:「戲法人人會變,巧妙各有不同。」比方推理小說,從第一  個密室詭計出來之後,有多少個密室詭計誕生?但是大家並不會認為這些後起的密  室詭計是抄襲第一個密室詭計吧?  也就是說雖然題材類似,只要使用的方式不同(如不同的密室詭計),那麼當然就  是不同的作品。  但是做到像原PO所說的那像,我想就不只是單純的題材類似的問題……也許是我的  解讀有誤,但我想我從其字裡行間看到了一點「刻意為之」的意圖。如果原意不是  這樣,煩請更正。  : 上述的例子,就是「題材和構造的專利」問題。 : 如果能申請專利,或許真的能保護到作家(創作者)的原創構思, : 但創意這種事,有時候即使兩個完全不認識的人都可能會有極相似的想法, : 所以要如何認定、怎麼認定,就是一個大麻煩。 : 事實上,其實在出版界也發生過不少「抄襲」事件, : 或許原PO也可以就這方面加以了解? : 或許原PO想了解的,是跟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有關的事? : 後來原PO縮小範圍到「買斷與賣斷」的問題,就我個人所知道的, : 有筆名賣斷與單本作品賣斷(或說買斷)。 : 筆名賣斷指的是要求該作家不可使用該筆名在別的出版社出書, : 也就是說我今天取了個筆名叫鑽石莓,將筆名賣給夏天出版社, : 之後我就不能再用鑽石莓這個筆名到秋天出版社、冬天出版社或其他出版社出書。 : 對作者來說,是抹煞了著作人格權(好像吧),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是這裡用了「抹煞」,是指作者默認自身的著作人格權被侵犯嗎?  因為我也不清楚「著作人格權」,只好請法律相關專業的版友解答了…… : 也不能累積努力的成果(如讀者、名氣)。 : 至於單本作品賣斷,就是將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應該是)一次賣出, : 此後不論出版社靠該作品賺得多少收入,就不干作者的事了。 : 比如說我今天寫了一本愛情小說「我的愛如滔滔江水」, : 因為年幼無知,以兩萬元的價格賣給出版社, : 想不到上市後變成空前絕後的暢銷書,狂銷十萬冊, : 還改編成連續劇、電影,可是作者都不能再領到半毛錢了。  賣出去了可以買回來啊!就像柯南‧道爾的《血字的研究》,也是大賣之後才向出  版社買回版權,只是價差十倍以上就是了。雖然這是好幾個世紀以前的事,但我想  只要不是永久賣斷,作家又出得起錢,出版社應該也不會刻意刁難才是。   (當然前提是他們已經撈夠了XDD)  不過為了避免出不起錢,簽約時還是要審慎考慮清楚…… : 相對於作品賣斷,對作者比較有利的就是按%數的收益(抱歉不知專有名詞的說法), : 就是跟出版社簽約,每本書案訂價抽多少%,賣愈多賺愈多。 : 以上是我所知道的事,希望多少能幫助原PO一點點。 : 本來想回私信,不過我想我懂的也不多,PO在這個版或許能得到更多專業的見解。  剛好看到這個問題而跳進來獻醜,因為時間關係有很多資料很難查的齊全,所以有  缺漏的地方還請多多包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38.168 ※ 編輯: saming08 來自: 140.122.38.168 (02/23 03:03)

02/23 04:15, , 1F
著作人格全不能放棄或轉讓 但是可以讓作者本人不主張
02/23 04:15, 1F

02/23 19:23, , 2F
原來如此,受教了!
02/23 19:23, 2F

02/24 11:27, , 3F
這跟重製完全無關 人名和句子不一樣就是新著作了
02/24 11:27, 3F

02/24 11:28, , 4F
小說"情節"是不受保障的
02/24 11:28, 4F

02/24 15:33, , 5F
嗯……應該是我誤會了「重製」的意思。
02/24 15:33,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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