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改宿舍管理辦法有關繳費及退費的不合理之處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其中有關
1.繳費的說明
第十五條 經通知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通知書內所規定之期限內,至學生住宿服務組繳
交住宿費,逾期者視為自願放棄。
住宿費用之繳納,依左列方式計算:
一、註冊後未逾一個月者,應繳交住宿費全部。
二、逾一個月者,依實際住宿期間計算。
未依規定繳交住宿費者,視為自願放棄。
住宿同學應繳交押金,以住宿費三分之一計算,為第二十條賠償責任之準備,於進住
時併同學雜費統一收繳,若無發生損害公物情事,於退宿時無息退還。
2.退費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 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時,除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三分之一者不得申請退費外,
得依左列各款辦理退費:
一、住宿期間未逾十日者,得請求返還所繳住宿費之全部。
二、住宿期間已逾十日者,得請求退還所繳住宿費之半數。
前項住宿期間自註冊之日起算,至學生住宿服務組為退宿登記之日止。
學生遇到的狀況是,趕在可退1/3學費的日期前辦理休學
可以領回1/3的學雜費和網路使用費,卻無法領回1/3的住宿費
第15條說的是學生'必須'按比例'繳交使用'宿舍期間住宿費用
第25條說的是學生'無法'按比例'領回未使用'住宿期間住宿費用
請解釋這是什麼道理??????????????
我承認我沒有看過宿舍管理辦法裡頭的退費規定
我也可以自認倒楣的接受短少2667的退費
但是請貴單位一定要修改辦法
學費雜費都可以退1/3了,請問是基於什麼理由宿舍費不能退1/3??
我沒有使用到的服務,為什麼還要負擔費用
候補進宿舍的學生,也是要繳費的
然而屬於前者的費用並沒有退還
學校是怎麼了...一直收錢都可以嗎?
還是只有我覺得2千多元很多錢?
學校整修過的宿舍將是漲價收費的
到時候的1/3就不只是2千多元而已
又說到
第二十六條 住宿學生於辦理退宿手續後,應即遷離宿舍。
我沒使用到的1/3,無法退費
那麼我已繳交的全額,為什麼不讓我住到使用完畢?
貴組人員回答
學生已經辦休學離校,又住在學校裡說不過去
是你們不是我住在宿舍裡可是又不退費給我
難道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又說到修改辦法要開會開會開會開會開會才能決定
如果貴單位覺得這樣真的很合理
你們可以再繼續
「辦法就是這樣規定的OOXX...」
給目前汲汲營營+每天祈禱馬上可以候補到宿舍的同學們:
請看清楚宿舍管理辦法
等住進去之後再用力祈禱不會有需要休學退宿的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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