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郵差拿安全帽砸我的狗

看板dog作者 (皮卡ㄦ)時間11年前 (2012/11/19 14:34), 編輯推噓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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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m911 (Master Yoda!!)》之銘言: : 也很希望有可靠的律師朋友或者有熟識此類法規的律師能夠咨詢 : 法律上貓狗等寵物被當成所屬物件這件事情,我想大部份的人都瞭解 : 一個有生命的動物被當成物件,講真的想到就覺得無力 : 而動保法上的條文內容,含糊不清,似乎要怎麼解讀可以 我整理了一些動保法以外的法條,想跳過的直接END就可以了~ 據93年司法考題內題目, {正當防衛}使用於不法之侵害(人為), 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係{緊急避難}, 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 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 <<緊急避難>> 刑法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自助行為>>(民法中獨有,原則上是用不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才用) 民法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 <<毀棄損壞>> 刑法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法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 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 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行政罰法 第 196 條 不法(違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社會秩序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狗是否屬危險動物,目前仍有爭議)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動物保護法 http://www.ptt.cc/bbs/dog/M.1353028095.A.F94.html ===== 案例: 2010年7月 一郵差送信時,看到電線杆旁綁了三隻狗,因狗對其吠叫,故丟擲石塊卻誤傷狗 最後判依照<<動物保護法>>30 賠償15000元 2011年6月 一名十二歲小女孩和媽媽散步時,被鄰居四隻狗狂吠追逐,小女孩當場嚇得大哭, 板橋地方法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縱容動物嚇人罪」,對飼主處罰兩千元。 ===== 依照目前原PO的狀況來看,以下是我的猜測 既定事實─飼主┬未牽繩─動保29.33 未用防護措施 └放任吠叫─社秩70.72 嚇人,製造噪音 動保32 侵害他人生命/安寧 ┌A 有攻擊風險─郵差防衛正當┬適度─免罰 │ (構成緊急避難) └過度─刑法24 減輕或免除刑罰 │ 刑法354 刑罰 │ └B 無攻擊風險─郵差防衛不正當─刑法354 刑罰 (不構成緊急避難) 行政196 賠償損毀價值 動保30 無故傷害 誤想避難?? 本身是具攻擊性動物,吠叫行為加上未使用防護措施 我覺得被判定有攻擊風險的可能性很高,告起來不一定有好處就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6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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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容動物嚇人罪聽起來實在很趣味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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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在沒有牽繩&飼主未喝止的情況下,的確是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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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茶道這條後 我想把蟒蛇當圍巾纏出門的夢碎了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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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先這沒有甚麼好猶豫,可是若六公斤的狗只是吠叫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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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撲人的動作的話,直接拿安全帽出手也讓我覺得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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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等同於把事件直接升級到最高,畢竟安全帽的確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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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滿輕易就打死人。 不過當然每個人對狗吠叫的看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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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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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也覺得那郵差好像也不是真的很怕,或許純粹是因為不爽狗對他叫, 又看主人都不管,很不爽就出手打下去,不然小型狗叫沒必要出手這麼重 一打就打到骨折,感覺是從側邊往腳骨甩下去打... 不過因為原PO想訴諸法律,郵差還是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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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郵差 是把狗綁在騎樓信箱旁. 飼主知道理虧所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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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上告引用動物保護法的不是飼主而是好事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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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到的報導是說,警局內和解,但因警方將全案連同筆錄移送動檢處, 就變成動物保護案件,必須調查,就被動保法罰錢了 這郵差跟飼主都很無奈阿 那郵差後來好像也沒做了?... 但是代表有牽繩的狗即使吠叫,也不構成可被攻擊的理由@@+ ※ 編輯: whoisanky 來自: 111.248.166.194 (11/1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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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動保法本來就是有很多問題的法律啊,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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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不細膩的地方啦,畢竟被當成物品看的動物,本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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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種弱勢吧~蓄意善意也沒有特別規定,以前沒有動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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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自家動物算損毀自有物不受罰,該說現在有動保法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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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笑了,要把動保法細修不知道何年何月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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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動物提昇至人的地位 也會是無行為能力人 無法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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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責任會更重 相當於替一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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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個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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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二十條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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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多,回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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