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郵差拿安全帽砸我的狗
※ 引述《gm911 (Master Yoda!!)》之銘言:
: 也很希望有可靠的律師朋友或者有熟識此類法規的律師能夠咨詢
: 法律上貓狗等寵物被當成所屬物件這件事情,我想大部份的人都瞭解
: 一個有生命的動物被當成物件,講真的想到就覺得無力
: 而動保法上的條文內容,含糊不清,似乎要怎麼解讀可以
我整理了一些動保法以外的法條,想跳過的直接END就可以了~
據93年司法考題內題目,
{正當防衛}使用於不法之侵害(人為),
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係{緊急避難},
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
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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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
刑法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自助行為>>(民法中獨有,原則上是用不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才用)
民法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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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
刑法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法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
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
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行政罰法
第 196 條 不法(違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社會秩序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狗是否屬危險動物,目前仍有爭議)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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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http://www.ptt.cc/bbs/dog/M.1353028095.A.F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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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7月
一郵差送信時,看到電線杆旁綁了三隻狗,因狗對其吠叫,故丟擲石塊卻誤傷狗
最後判依照<<動物保護法>>30 賠償15000元
2011年6月
一名十二歲小女孩和媽媽散步時,被鄰居四隻狗狂吠追逐,小女孩當場嚇得大哭,
板橋地方法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縱容動物嚇人罪」,對飼主處罰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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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原PO的狀況來看,以下是我的猜測
既定事實─飼主┬未牽繩─動保29.33 未用防護措施
└放任吠叫─社秩70.72 嚇人,製造噪音
動保32 侵害他人生命/安寧
┌A 有攻擊風險─郵差防衛正當┬適度─免罰
│ (構成緊急避難) └過度─刑法24 減輕或免除刑罰
│ 刑法354 刑罰
│
└B 無攻擊風險─郵差防衛不正當─刑法354 刑罰
(不構成緊急避難) 行政196 賠償損毀價值
動保30 無故傷害
誤想避難??
本身是具攻擊性動物,吠叫行為加上未使用防護措施
我覺得被判定有攻擊風險的可能性很高,告起來不一定有好處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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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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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也覺得那郵差好像也不是真的很怕,或許純粹是因為不爽狗對他叫,
又看主人都不管,很不爽就出手打下去,不然小型狗叫沒必要出手這麼重
一打就打到骨折,感覺是從側邊往腳骨甩下去打...
不過因為原PO想訴諸法律,郵差還是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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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到的報導是說,警局內和解,但因警方將全案連同筆錄移送動檢處,
就變成動物保護案件,必須調查,就被動保法罰錢了
這郵差跟飼主都很無奈阿 那郵差後來好像也沒做了?...
但是代表有牽繩的狗即使吠叫,也不構成可被攻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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