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郵差拿安全帽砸我的狗
看大家都沒提到動保法 我概略的提出來供大家討論
H大所提供的方式比較屬於社會與論方面的 跟上法院可分開處置
剛去翻了動保法 有關的條文大概是: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
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罰則方面則是: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
害者。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者。
六、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
過賸之動物者。
七、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 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
動物。
三、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
出之動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四、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看了一下 如果郵差的律師比較高招的話 原PO不但討不回公道 可能愛犬還會被沒入
但所謂的"攻擊性"定義很廣 吠叫就等於狗的語言 對著某人吠叫 其實也算是廣義的攻擊
行為
假設今天原文PO在郵差討論區或在郵局內討論 一定也是一面倒的說打的好 因為郵差被
狗追咬不是新聞 不是一兩天的事
當然打狗也可能因為出於他們長期的被攻擊經驗進而產生的自衛行為 不一定是對的行為
但對郵差來說 他沒第二種選擇(因為就原文來看原PO也沒制止狗吠叫)
主管會哀求不要PO網也是出於少事 一上網上級追究下來 事情又一堆了 搞不好還影響升
遷
這事我也很難講誰對誰錯 但上法院真的要三思 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用的 不懂法律
被賣掉都有可能 況且原PO的劣勢太多 很容易被擊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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