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真是一樣米養百種人

看板dog作者 (ILoveFortis)時間15年前 (2009/05/10 23:23), 編輯推噓5(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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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rywind (天使)》之銘言: : 對於這個話題,我想討論到此就好 : 我找了兩則因為飼主過失被判過失傷害罪的新聞 : 其內容我就不再多加討論了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7/4038733.shtml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4/today-so10.htm : 其案例情節都與本案雷同(都是主人放任狗兒奔跑), : 只差在本案並未發生咬傷或是意外。而且我想那些狗的主人一定也認為 : 自己的狗很乖,不可能會咬人或是撞倒路人吧。但是如同我之前所說的 : ,一旦發生意外,飼主通常得負大部份的責任! 果然正統法學都是用新聞就好,沒辦法我法律念的不好,我只有到這些資料 --------------------------基隆---------------------------------- 【裁判字號】 98,易,160 【裁判日期】 980408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乙○○、丙○○傷害;告訴人 丙○○告訴被告丁○○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乙○○ 、丙○○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丁○○係 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丙○ ○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194號   被   告 丙○○ 女 36歲(民國61年5月1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一段197號3樓             居基隆市○○區○○街60巷3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女 66歲(民國32年1月28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77巷33號             居基隆市○○區○○街60巷3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女 32歲(民國65年5月26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60巷3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丙○○母女與乙○○係鄰居,因丁○○、丙○○所 飼養在家門口之狗隻繫繩太長,致乙○○一家在出入家門時 ,常遭上開狗隻衝出吠叫而受驚嚇,兩家因而長期相處不睦 。民國97年7月27日12時15分許,乙○○欲騎機車出門,見 狗隻仍不停吠叫,遂在基隆巿寧靜街60巷35號前,要求丁○ ○將狗隻繩索綁短,丁○○心生不悅,竟在上開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出手打乙○○臉部一巴掌(未成傷),以此方式侮 辱乙○○,乙○○因而心生憤怒,與丁○○發生口角,丙○ ○見狀,走出家門加入爭吵,乙○○與丙○○一言不和,竟 均基於傷害故意,互相以雙手抓扯對方手臂,乙○○因而受 有右前臂腫痛瘀青及多處擦傷、左前臂多處小擦傷之傷害, 丙○○受有右前臂多處小擦傷、左前臂多處紅傷痕及腹痛等 傷害。 二、案經丙○○、乙○○訴由基隆巿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告訴人乙○○、丙○○│證明被告丙○○、乙○○相│ │ │於警偵訊之指訴 │互傷害及被告丁○○公然侮│ │ │ │辱之事實 │ ├──┼──────────┼────────────┤ │2 │證人郭秀琴於偵訊之證│同上 │ │ │述 │ │ ├──┼──────────┼────────────┤ │3 │臺灣礦工醫院診斷證明│證明告訴人乙○○、丙○○│ │ │書2紙 │受傷之事實 │ └──┴──────────┴────────────┘ 二、核被告乙○○、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 三、至乙○○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丁○○於同時地與被告丙○ ○共同毆打告訴人,及以「瘋子,不能生小孩」等語侮辱告 訴人,另涉有傷害及公然侮辱罪部分。然告訴人之告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 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300號有判例可資參照。而據告訴人乙○○到 庭指稱:丙○○先動手抓我的手,我也還手抓他;丁○○先 罵我瘋子、不能生,再打我一巴掌等情,是被告丁○○並非 與丙○○同時毆打告訴人,再則告訴人遭被告丁○○打巴掌 後,並未成明顯可見之傷勢,是告訴人驗傷診斷書並未書明 該項傷勢之情況。而證人郭秀琴則到庭結證稱:我忘記在場 有無人罵瘋女人、不會生,也沒有注意聽,因為時間有點久 了等語。是告訴人指稱被告丁○○該部分之公然侮辱罪,僅 有其個人片面指訴,實未能據為被告有罪之證。而告訴人遭 打巴掌部分既未成傷,尚難謂已構成傷害罪。惟被告丁○○ 所涉上開公然侮辱與傷害部分,因與起訴之公然侮辱部分, 分別屬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台北的------------------------- 裁判字號】 94,簡,3160 【裁判日期】 941226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偵字第15070、20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或安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 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鏈繩牽引寵物或 以箱、籠攜帶,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亦可參照。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亦對疏縱或牽繫禽、 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對於所有人或行為人科處罰鍰 ,足認被告對於告訴人所受傷害,顯然未盡其應有之注意義 務,具有過失,而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乙○○之受傷間確有 相當因果關係。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 一項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本件過失情節、告訴人所 受之傷害,被告飼養之動物亦因本次車禍死亡,被告因而受 到之心理上之衝擊及目前精神狀況不佳,但被告事後不知坦 承犯行,雖有誠意和解,卻因與告訴人要求之賠償金額差距 過大而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 請問這樣可以嗎?原來正統法律是找聯合報跟自由時報,失敬失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4.32

05/10 23:27, , 1F
n大,這些東西請你們去法律板討論,或是以站內信方式
05/10 23:27, 1F

05/10 23:28, , 2F
謝謝你公平的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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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32, , 3F
推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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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36, , 4F
有人要合買歐奇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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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36, , 5F
喔不好意思,我走錯版了,我以為這裡是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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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40, , 6F
這裡不是狗版嗎o__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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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49, , 7F
歐奇斯幼犬的是不是只有顆粒很小的??(哈,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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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50, , 8F
最近都沒有人要團購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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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0:13, , 9F
new板友提的第二個判決 和F板友的第二個新聞 應該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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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0:13, , 10F
事件 我實在看不出來這兩個判決 可以支持誰的論點? (我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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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比較像F板友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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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0:24, , 12F
一二個都衣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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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大 法院後面可沒有主張"急迫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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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evanhsu版友 要不要說說你所謂"相信沒有人會覺得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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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濟斯是有攻擊性"這句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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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是很少人 誤謬 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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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攻擊性 不是看品種大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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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1:15, , 18F
要討論不要一堆情緒化的文字 像n&F板友這樣言之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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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能讓人有不同角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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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單純站在"愛狗人士"的角度來辯駁 感覺很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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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01, , 21F
我沒有說我的感覺就一定是正確的...我只有說我無法理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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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02, , 22F
那種想法! 想發跟你不一樣也不行嗎? 總比有人就是認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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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02, , 23F
就是正確來的好.....少在那邊自以為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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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那句話是問號...請看清楚!!我並沒有站在我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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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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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13, , 26F
你自己就很理性嗎? 別人PO心得hi文怎樣? 憑什麼批評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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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14, , 27F
PO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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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46, , 28F
動保法提供具有攻擊性的狗需要有防護措施,而具有〝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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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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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48, , 30F
原PO的狗似乎並沒有被列為具有攻擊性的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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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49, , 31F
會怕狗的老伯看到狗過來不先有閃的動作...就自發性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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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曉得是誰有攻擊性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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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51, , 33F
我不相信短暫兩三秒的反應就只能攻擊...不能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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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56, , 34F
e板友在這說服(教育?)我們這些狗主人"狗奔過來不會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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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57, , 35F
這件事其實沒啥意義 重點是"目前整體社會的普遍認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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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盡力去教育和說服身邊沒養狗的人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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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但是連狗板大部分板友都無法認同"瑪爾濟斯能咬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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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新奇的事了"這句話 要說服沒養狗的人 大概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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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與我對於這部分認知的不同我能尊重,但是你們認為老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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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1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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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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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點是 盡力推廣狗知識吧 (能夠直接推廣教育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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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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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與你看這件事的角度完全不同...我仍替原PO與原P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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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抱不平..我也尊重你們對老伯抱不平..但是我無法理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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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 若老伯事後說:"我覺得狗跑來就是要攻擊我" 老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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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是會被社會大多數人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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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板友從頭到尾沒有搞清楚我的立場 我其實沒有在為老伯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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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 我一直在說的都是"我很無奈現況對狗不夠好 但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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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伯這樣說,我會回他:阿他還沒咬到你之前你幹嘛不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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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 想改善現實 狗主人(或瞭解狗的人) 就多盡點心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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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幹嘛就這樣踹下去...也許狗是看到你背後有吸引他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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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也許不是老伯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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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這句我非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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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回應很好啊 這樣就對老伯做了一次機會教育了--> 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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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是鼓勵繫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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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一直在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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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針對這件事...我是替原PO抱不平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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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的話 我可能會選擇老伯更能接受的話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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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伯伯 狗狗來找你是想來玩啦 你不想跟牠玩不要理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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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了 你踢牠 牠很痛可能會真的生氣 咬到你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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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這些話的背後...是不是也認為也認為他踹下去就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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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3:46, , 93F
(良心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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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3:57, , 94F
我不認為(我前篇回文裡面有提到自己的例子 就是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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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3:58, , 95F
我覺得對對方很愧疚 但是鍊球如果砸死我的狗 我就會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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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3:59, , 96F
很過分 我會覺得不符合比例原則--砸死狗的手段太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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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4:00, , 97F
我今天也拿同樣的問題問我男友 我說:"噹噹跑去找人家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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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4:01, , 98F
果被踹了 你會怎樣?" 他說:"不能怎樣啊 對方也沒錯"
05/11 04:01, 98F

05/11 04:02, , 99F
我想我們根本的想法就不同了...你的例子...我是替你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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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4:02, , 100F
平的,除了不該遛狗的地方你帶狗去這件事之外.....
05/11 04:02, 100F

05/11 04:03, , 101F
就這樣吧...我尊重你們的看法...我就單純的以我個人的立場
05/11 04:03, 101F

05/11 04:03, , 102F
替原PO抱不平罷了.....
05/11 04:03, 102F

05/11 04:04, , 103F
強調我沒有認為你們是錯的...只是我〝無法理解〞
05/11 04:04, 103F

05/11 09:38, , 104F
我有說不能PO自hi文嗎? 真妙
05/11 09:38, 104F

05/11 09:38, , 105F
我只是說比起自hi文 別人提供的資訊來的有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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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9:39, , 106F
鬆繩有犯法嗎 <-- 從你這句就知道你根本就搞不清楚狀況
05/11 09:39, 106F

05/11 09:41, , 107F
只能說你跟c版友這種單純從情感面出發的立論
05/11 09:41, 107F

05/11 09:41, , 108F
對照版面上其他版友的闡述 實在是相當虛弱
05/11 09:41, 108F

05/11 12:23, , 109F
呵....那你跟我講阿..原PO在當時鬆繩犯了哪條法律?講阿...
05/11 12:23, 109F

05/11 12:31, , 110F
我看你才是搞不清楚狀況...
05/11 12:31, 1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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