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真是一樣米養百種人

看板dog作者 (一天一月餅 腰圍嚇死你)時間15年前 (2009/05/09 10:31), 編輯推噓3(3047)
留言50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33 (看更多)
------------------------------------------------------------- 該老伯踢狗這個動作是屬於緊急避難行為 根據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 危難出於不得已之行,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客觀要件: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指該隻狗莫名其妙跑向老伯) 2、避難行為:老伯以踹狗做為避難行為 ------------------------------------------------------------- 怎麼都沒看到最重要的條件:1.有危難 2.危難必須緊急 從原PO的敘述,請教如何看出有危難而且很緊急? 百分之百確定? 避難行為應具備的必要性又在哪?(方式應為避免損害最溫和/最後一種) 也就是不得已必須使用的方式 請教,惡狠狠的踢向小狗是否具備必要性? 法條滾瓜爛熟如您,相信黑白秘笈那幾頁也翻到要破了吧 幾行字就信誓旦旦的判斷"完全符合緊急避難" 合法損害別人權利的大絕招這麼容易成立,台灣早就獨立了 同例: 弱不禁風小弟我是否也可以主張惡狠狠的踢向小狗 成立正張防衛?? 反正主觀上你早認定小狗即將侵害我的法益啦 原po放開牽繩當然有失考量 但是實際經過沒有其他人目睹的情況下 提供建議會比吊書袋要來的實際 我媽高職畢業也知道自家狗咬人要吃官司 雖然她不知道啥鬼184 284 為什麼法律人往往背上某些刻板印象 甚至是被有色眼鏡對待 多看幾次你的文章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6.25.192

05/09 10:33, , 1F
等等~F大是法律人嗎?你也先問清楚吧!!不樣一竿子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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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0:34, , 2F
死所有法律人。有沒有緊急避難還有討論空間,念法律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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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0:35, , 3F
也不認為立刻能下斷語,畢竟事實未爭明確。個人認為F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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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0:36, , 4F
是位涉獵範圍很廣的人,但不代表他就是法律人OK?
05/09 10:36, 4F
看來我的表達能力太差,有沒有緊急避難根本不是重點! "法律人"的定義也不是重點!! 這邊是狗板!!! 提供法律的知識意見絕對是美事一樁,但那是在意見的範圍內 大家是來討論狗與人人與狗,不是來學習構成要件 阻卻違法事由 通說見解 = ="

05/09 10:39, , 5F
當然法條上有很多討論的空間,我今天主要是站在老伯的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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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0:40, , 6F
護立場而言,所以我主張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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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 ...最後三行都講這麼明了你還是不懂 辯護?合法性? ※ 編輯: WXH2417 來自: 125.226.25.192 (05/09 10:49)

05/09 10:43, , 7F
請問F大是念法律的嗎?有點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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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0:43, , 8F
當老伯看到一隻狗衝向自己時,於常識判斷該狗可能即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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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自己(緊急為難行為),該老伯避免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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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做出緊急避難行為,如你所說,應該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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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不認為在這緊急的時刻大聲叫罵有效 於本能下做出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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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動,我覺得並無不妥之處 也符合避難行為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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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對!!就是狠踹那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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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沒踹到,搞的好像把狗踢死似的。如果他主觀上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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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他那就可能要看情況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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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老伯心裡想: 跟你很熟嗎??你家的狗有沒有禮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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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討論那個是不太需要啦!只不過你再說法律人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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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讓人覺得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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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並沒有偏袒任何一方 只是就事論事 今天這件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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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是老伯的權利受損,所以我當然為他打抱不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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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大大您發文也用這樣一般人容易接受的語言不是很好嗎? 這裡不是解題練筆的地方,也沒有法官大人在看 是你可以發揮所學幫忙很多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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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件事情感覺上就是一個不喜歡狗的人,莫名被狗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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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0:54, , 22F
他 1 想要用腳嚇跑他 2 他是反射動作 3 我真的就是要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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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隻狗 4 其他可能性 如果是三的話當然有討論空間,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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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0:55, , 24F
1跟2我就覺得是主人該好好牽好繩子,對方不見得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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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是想保護自己或是讓狗狗不要靠他太近,威和的動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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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0:57, , 26F
狗主人眼裡常常會覺得不舒服,搞不好原PO那些形容詞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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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0:58, , 27F
當下他的感覺,老伯是不是真的惡狠狠不再現場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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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阿,我不知道你不知道他不知道,只有當事人知道所以是不是討論想法就好 而非陳述法律見解? ※ 編輯: WXH2417 來自: 125.226.25.192 (05/0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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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所說的惡狠狠踢狗 主張正當防衛是錯的 寵物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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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只能以緊急避難為之 除非是該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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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該狗攻擊你 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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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U SURE? 多看幾本書好嗎? 人若永遠確定自己的確定,他確定很難進步 ※ 編輯: WXH2417 來自: 125.226.25.192 (05/09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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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你剛剛所舉的例子也不符合正當防衛的原則 相信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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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您也明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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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沒錯 但人如果不徹底瞭解 也很難進步的喔 Are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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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1:19, , 34F
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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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有個要件: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 動物之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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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謂合法不合法 當然不屬於正當防衛 請您多看幾本書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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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or過失所致均屬侵害行為,相信這點不需小弟提醒您 大大不是從頭到尾都認為原po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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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 但是覺的原po 咄咄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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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指責我吧 Are you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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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XH2417 來自: 125.226.25.192 (05/09 11:32)

05/09 11:35, , 39F
沒錯 我認為原po有過失行動 so 你想表達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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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 是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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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1:37, , 41F
應該說的是 如果出事的話 原po才有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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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4:04, , 42F
我想請問F大,狗跟車都是客體,那我以後如果看到一台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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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4:08, , 43F
我開過來,我可以去踹那台車囉,對吧?因為我也要主張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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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4:09, , 44F
避難,到時候你可要幫我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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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4:10, , 45F
修正:人跟車都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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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4:11, , 46F
再修正...(狗跟車都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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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1:22, , 47F
踹那台車好像不會有幫助吧?車子又不會因此而不撞上你。
05/10 21:22, 47F

05/10 23:17, , 48F
腳踏車呢? 重點...你覺得我踹OK就對了??
05/10 23:17, 48F

05/11 02:33, , 49F
我是法律人可是我一看到F大的緊急避難出來就要暈了....這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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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02:34, , 50F
狗版,不用這麼認真吧...降子會很像法匠耶>"<
05/11 02:34, 5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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