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美華泰裡的邦德蕾斯(訪問買賣)

看板consumer作者 (stop)時間16年前 (2010/03/24 13:26), 編輯推噓6(6032)
留言38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你說的太篤定了 沒有什麼契約是一定有效的 不知道是你誤會律師的意思 還是轉達間出錯 簡單回答敘述有問題的地方 一、錄音方面 有錄音最好 你是當事人的一方 錄音已經具有證據能力 二、撤銷意思表示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3.asp 除非這種的調解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如果像你說的 被詐欺也不能撤銷意思表示 那所有保護有瑕疵的法律行為相關條文都將形同具文 ※ 引述《mdangel (25歲以前...)》之銘言: : 回板主 : 協議書內容是已退1萬多之後 : 不可再有任何異議 : 且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這點已問過律師) : 至於h板友 : 之後的協商 : 包括去美華泰吵架 消保官那 : 都有錄音存證 : 但聽說錄音無法當成證據 : 因為必須要雙方同意下錄音 : 否則好像只能給法官參考的樣子 : 至於提起訴訟的部份 : 問過朋友的律師爸爸 : 要花錢跟時間 : 還不一定能贏(因為那張協議書是一定有效) : 所以不建議打官司 : ※ 引述《hoboks (stop)》之銘言: : : 幫你節錄重點 : : 消保官已經說了 : : 調解結果不滿意的話 : : 可以提起刑事 詐欺 強制告訴 : : 筆者多加一些意見 : : 對於退貨協議書不想認帳的話 : : 可以依照民法92條 以受詐欺 脅迫撤銷意思表示 : : 當天在店內跟小姐爐應該有錄影帶還有美華泰其他人證吧 : : 趕快去要證據 : : 若是沒證據的話 : : 下次記得跟人談判隨身帶蒐證的器材去 : : 網拍一千元就有 不要省小錢花大錢了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0/26 08:05,
=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10/26 08:05

10/26 08:07,
樓上..然後呢@@
10/26 08:07

10/26 08:08,
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10/26 08:08

10/26 08:35,
XD
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2.32

03/24 13:58, , 1F
在消保官那邊錄音確實要雙方同意~~所以能當證據?
03/24 13:58, 1F
hoboks:是當事人一方為何不能當證據?這是違法取證嗎? 03/24 14:00

03/24 15:54, , 2F
到底有沒有效?要不要轉去生活法律版?
03/24 15:54, 2F

03/24 16:00, , 3F
看起來當事人並不想繼續處理的樣子,大家要來純學術研究嗎?
03/24 16:00, 3F

03/24 16:12, , 4F
是有要處理 但現在狀況有點微妙 之後再報告大家
03/24 16:12, 4F

03/24 18:14, , 5F
不好意思剛剛不在~~現在趕快回答
03/24 18:14, 5F

03/24 18:14, , 6F
因為消保法有規定~如果有去協商應該會有注意到禁止錄音錄影
03/24 18:14, 6F

03/24 18:18, , 7F
那你在那邊錄音錄影~不就有違反規定的
03/24 18:18, 7F

03/24 18:19, , 8F
那你現在告到法院~我印象有類似判決是不採用的
03/24 18:19, 8F
hoboks:1.我曾經陪當事人去調解 沒見到消保官室有禁止錄音錄影 03/24 18:21 hoboks: 當事人私底下也偷偷錄 甚至消保官也未曾提醒不得私下錄音 03/24 18:22

03/24 18:22, , 9F
那代表那一定他沒貼= =
03/24 18:22, 9F
hoboks:2.消保法沒看到有哪一條禁止錄音錄影 03/24 18:22

03/24 18:26, , 10F
消保法第45條~這是不公開也就是不得錄音錄影
03/24 18:26, 10F

03/24 18:26, , 11F
我是不知道你是哪縣市~~至少我知道一些縣市都有貼
03/24 18:26, 11F
我在台北市 可以請版上若有消保官室的版友 說說消保官門口有貼禁止錄音錄影嗎? 以下貼上與消保法45條相關的法條 看起來只有45-1比較像而已 可是45-1也沒禁止當事人私下取證吧 程序不公開 得不等於應 且看起來不像是規範證據能力的問題 第 45 條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設置)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 席,其組織另定之。 第 45-1 條 (調解程序不公開)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不 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 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第 45-2 條 (消費爭議之調解)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 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 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 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 45-3 條 (調解不成立)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 45-4 條 (送達)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 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 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 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第 45-5 條 (提出異議)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 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03/24 18:35, , 12F
= = 這樣不相信我~~早知道我應該去拍一下~~
03/24 18:35, 12F
hoboks:即使禁止錄音錄影 也未必會影響證據能力吧 03/24 18:36

03/24 18:38, , 13F
但都未公開了~你覺不會違反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嗎?
03/24 18:38, 13F
hoboks:你覺得要拿到法庭上當證據 算是無故嗎? 03/24 18:39

03/24 18:40, , 14F
法官不會採阿= =
03/24 18:40, 14F
請先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 ,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這就是我說是當事人一方私底下錄音者 不會構成違法取證的法源 這樣你相信是合法取證 且法官會採了嗎?

03/24 18:41, , 15F
況且你不覺一開始違反規定~卻要當證據~你覺對方律師不會說
03/24 18:41, 15F

03/24 18:44, , 16F
這跟當事人完全沒有關係= =
03/24 18:44, 16F

03/24 18:52, , 17F
因為你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所以這是不公開~那你沒經過同意
03/24 18:52, 17F

03/24 18:53, , 18F
說自己是當事人~但這是不公開場所~~不就有違反規定~~
03/24 18:53, 18F

03/24 18:53, , 19F
那你在違法行為下取得法院會拿這個當證據?
03/24 18:53, 19F

03/24 18:54, , 20F
如果一開始對方同意消保官同意你錄音~~那當作證據絕對OK
03/24 18:54, 20F
hoboks:法條都給你了 為通訊的一方 你跟對方談判 還不算通訊一方? 03/24 18:55 hoboks:要錄音取證還要對方同意 那法庭上生不出錄音的證據了 03/24 18:55 hoboks:沒有壞蛋會在知道有錄音時候 還說出犯罪自白讓人錄音 03/24 18:59

03/24 19:04, , 21F
所以一開始詢問說是否可以錄音~~有些人會同意的= =
03/24 19:04, 21F

03/24 19:04, , 22F
至於那個照片禁止錄音錄影照片下次補上= =
03/24 19:04, 22F
hoboks:如果對方不同意錄音 那你取得的證據就沒有證據能力? 03/24 19:07 hoboks:我敢跟你打包票 版上遇到的十間黑店 如果都知道有人在錄音 03/24 19:07 hoboks:九間以上絕對不會說真話 還是繼續騙人 03/24 19:08 hoboks:不使用私底下偷偷錄音的方法 根本拿不到呈堂證供 03/24 19:08 hoboks:你這麼堅持一定要對方同意的錄音才有證據能力 我也沒辦法 03/24 19:09 hoboks:跟你爭什麼了 那就要對方同意好了orz 03/24 19:10 hoboks:98年高考法律政風刑訴第一題就是有關於用錄音筆私底下錄音的 03/24 19:16 hoboks:我沒力寫出解答了 你自己去找解答來看看 03/24 19:16

03/24 19:27, , 23F
你們兩人的id好像啊,看了會暈 XD
03/24 19:27, 23F

03/24 19:30, , 24F
推樓上 兩個id很像 快看不懂了
03/24 19:30, 24F

03/24 19:35, , 25F
樓上,你怎麼把本文都刪光了啊 囧a
03/24 19:35, 25F
好人作到底 幫大家上色 科科 樓樓上出來面對 您為什麼這麼著急呢?(刪文) ※ 編輯: hoboks 來自: 163.29.35.155 (03/24 19:49)

03/24 20:10, , 26F
我有寫信給您了啊 因為朋友的朋友要求 所以暫時刪文 有後
03/24 20:10, 26F

03/24 20:10, , 27F
續會再跟大家報告的 希望大家都不要再碰到類似的事啊>"<
03/24 20:10, 27F

03/24 20:36, , 28F
那是禁止錄音的場所~~最後你卻拿出來當證據?
03/24 20:36, 28F

03/24 20:36, , 29F
最後又說黑店~~我只能說實務上有人會同意的~~
03/24 20:36, 29F

03/24 21:35, , 30F
法務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二一三八
03/24 21:35, 30F

03/24 21:36, , 31F
號函~~裡面有法務部的解釋~可以去看看
03/24 21:36, 31F

03/25 03:57, , 32F
函規函 法官又不用一定鳥她 XD
03/25 03:57, 32F

03/25 09:55, , 33F
說到不准錄音,法院組織法是有規定,不過消保法沒有準用,
03/25 09:55, 33F

03/25 09:55, , 34F
所以說消保官調解時不許錄音,法律上的依據到底是什麼?
03/25 09:55, 34F

03/25 09:56, , 35F
91年的函釋內容看起來講得很沒把握,而且也沒引出法條,
03/25 09:56, 35F

03/25 09:57, , 36F
所謂的"似不宜",在法律上,跟"不得" 應該差很多。
03/25 09:57, 36F

03/25 16:14, , 37F
不宜跟不得感覺用字上強度差很多 前面比較感覺像道德勸說?xD
03/25 16:14, 37F

03/25 18:00, , 38F
"似"不宜 說的好像是心虛不是勸說 XD
03/25 18:00, 38F
文章代碼(AID): #1BgQAC1E (consumer)
文章代碼(AID): #1BgQAC1E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