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DELL的下文?

看板consumer作者 (eshew)時間14年前 (2010/01/13 01:23), 編輯推噓12(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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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我比較在意兩造爭執事項是否充分 98,中消小,12 這個判決大概就兩點 1.因確認信上載明"並不代表本公司接受您的訂單", 該廣告係屬要約之引誘 2.企業主的廣告解釋為要約之引誘,乃為避免表意人可能意外獲得超出其履行能 契約能力的訂單,反而使自己負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 但我想,似乎有其他地方值得討論,先前本來認為問題不大而未詳述 (見5989 3 7/04 eshew R: [討論] M01有人主張視為訂金) 我將他再次提出 1.確認信上表明"不代表接受訂單", 但亦表明"接到確認信後七日內應先行匯款" 那麼,若企業主遲未回覆該公司是否接受訂單 ,消費者付錢後不就要癡癡地等?履約的風險 此時就轉嫁到消費者上 這是確認信上"不代表接受訂單"等之內容,能否以定型化契約條款 的方式揭示於眾,或者應以特別條款向各別消費者一一表示的問題 2.接到確認信後七日內應先行匯款,那麼戴爾未接受訂單前, 交付價金的物權行為是以何種債之關係作為法律上原因? 先行要求交付價金能不能被解釋為不當得利? 意思就是說,戴爾與消費者的定型化交易行為在契約成立之前 都會先成立一段不當得利嗎? 似乎沒有看過交易常態是以不當得利作為先行法律關係的狀況 我在判決裡看不到對此爭點的解釋,是當事人未提出來作為攻擊防禦方法嗎? 若否,那麼該判決是否有判決理由不備的問題? 3.不成立本約,那麼能不能成立預約?意即兩造以交付證約訂金做為手段 約定於預約成立後的適當時期,由戴爾再表明締結本約之意思表示? 畢竟訂金為從契約,但是本約的從契約或者預約的從契約,可以爭執 70年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參照 契約有預約與本約之分。其因當事人由他方受有定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 八條規定,視為成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抑係「預約」,應依其情事解 釋當事人之意思定之,不得謂凡有定金之授受者,即概視為已成立「本約 」。 本例雖然廢棄,但廢棄理由僅為民法第248條已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 將"視為契約成立"修正為"推定契約成立" 那麼所謂"不代表接受訂單",只是表明本約尚未成立的意思 這是一般條款有爭議時,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方法 若這些假設為有理由,那麼我在訴之聲明裡沒有看到類似的備位聲明, 這部分爭點尚未被遮斷 唉,lag很久了~ : 台中的比較有有看頭 : 台中 : 1 98,中消小,12 (8K) 981221 履行契約 : 2 98,中消小,11 (12K) 981221 履行契約 : 3 98,中消簡,10 (2K) 981118 履行契約 : 4 98,中消簡,10 (2K) 980924 履行契約 : 第一二個判決法官都是陳添喜 : 挑一則來看就好 : http://0rz.tw/IrNqN : 爭點 : 是本件茲應予審究者,厥為原告所為下單之意思表示 : ,係屬要約?抑或承諾?即被告於系爭網路商店,張貼商品 :   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或要約之引誘?被告回覆訂單確認訊 :   息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為承諾之意思表示?此即,兩造間買 : 賣契約,是否已成立。 : 筆者以白話評論 : 基本上戴爾案 各家學說整理的爭點不外乎有以下三種 : 1.契約是否有成立(民153) : 2.契約成立後可否撤銷(民88) : 3.消費者是否有權利濫用(民148) : 結果現在法官只有列出第一點爭點 : 意思就是 第一點不成立 後面都不用看了 妳們都乖乖閉嘴吧 : 不成立契約的原因 : 一、另類如價目表的寄送、報紙的廣 : 告、戲劇或其他節目的公告,如果認為是要約,對此內容表 : 示同意,即能成立契約,表意人可能意外獲得超出其履行能 : 契約能力的訂單,反而使自己負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 : 任。此種風險,不可預見且無法控制,不是一般商人所能承 : 擔。一般交易觀念,亦認為諸此表示,僅為對不特定人多數 : 人所為之廣告,既言廣告,表示價目表寄送等,僅為要約引 : 誘,並非要約本身。 : 二、按商品供應者(即本件被告)於網路 : 之指示完成交易,商品供應者仍須透過一般的管道,如郵寄 : 、快遞等運送至訂購者,此與依型錄訂購商品並無不同,故 : 宜認為在網頁上出售實體商品,為為不特定人多數人的廣告 : ,僅為要約的引誘,而非要約本身。訂購人依網頁上說明告 : 知信用卡號碼訂購商品,方為要約,商品供應者是否願意以 : 網頁上所示的價格,交付商品,得自由決定。 : 筆者以白話評論 : 讓戴爾以網路上的價格成立契約 不合理 : 因為對戴爾有風險 : 所以應該把價格解釋成要約引誘 : 消費者下訂單 為要約 : 戴爾要賣 才是承諾 到此契約才成立 : 簡單來說 就是不爽不要買啦 戴爾爽才要賣 : 話說奇怪的是 : 我遞狀到現在 一次庭都沒開過? : 法院到年底有這魔忙喔? :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12 23:33) : → blueicewing:以後商家可以先收錢 再來決定爽不爽賣你 01/12 23:46 : 推 JACK987:原來是敗訴 難怪這麼安靜 01/13 00:33 : → eshew:我比較想看原告的起訴書狀等爭執事項,是否完備? 01/13 00:4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4.180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16.4.180 (01/13 01:41)

01/13 01:35, , 1F
e大一出手 果然不同凡響
01/13 01:35, 1F

01/13 08:22, , 2F
參考價值粉高 (M一下)
01/13 08:22, 2F

01/13 09:28, , 3F
有沒有信用卡的判決?看起來應該會不太一樣?
01/13 09:28, 3F

01/13 11:11, , 4F
推~但是也說太慢了~為啥這段時間沒有參與討論?
01/13 11:11, 4F

01/13 11:44, , 5F
還在訴訟中的案子,現在可以參考一下,再遞個狀子補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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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1:44, , 6F
至於為什麼(我不知道),現在問也沒用啦。
01/13 11:44, 6F

01/13 12:25, , 7F
人家又沒這義務,說還要被嫌晚被質疑那以後還有誰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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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2:36, , 8F
好吧~這樣說很討人厭~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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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2:46, , 9F
有時候寫出來法官不見得會看~或是嫌麻煩直接丟給管轄地
01/13 12:46, 9F

01/13 12:50, , 10F
其實,我本來很自信法院不會把商業交易常態解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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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2:50, , 11F
因為這樣很匪夷所思
01/13 12:50, 11F

01/13 13:05, , 12F
可能寫訴狀和答辯狀的人功力不同所導致 @@
01/13 13:05, 12F

01/13 14:00, , 13F
我也很好奇 很多人平常默不吭聲 一看到敗訴判決就急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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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4:00, , 14F
急著公開討論 怎麼不見平常有什麼積極作為?這麼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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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4:01, , 15F
卻不上法院討論 是比較有成就感嗎?還是別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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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4:01, , 16F
真的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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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4:09, , 17F
對手是律師...我功力夠深厚也去當律師了!!
01/13 14:09, 17F

01/13 14:12, , 18F
我在將所有案件移交給RUINOUSDEITY前就交代過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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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4:14, , 19F
先前板上討論零售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我也發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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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4:19, , 20F
我對範本爭點的意見
01/13 14:19, 20F

01/13 14:22, , 21F
我到是覺得 不願意花錢請專業的 拿對手是律師來當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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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4:22, , 22F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證明,發文並非出於愛炫耀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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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4:23, , 23F
輸了就願賭服輸沒啥好抱怨的 要拿小刀博大砲沒贏不意外
01/13 14:23, 23F

01/13 14:25, , 24F
若認為發文只是火上加油的話,我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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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6:09, , 25F
不會啦 E大您的文對小弟幫助的確很大 在版上小弟也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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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6:10, , 26F
接受到很多幫助了 等到法院開我的庭的時候 小弟會全力以赴
01/13 16:10, 26F

01/13 16:10, , 27F
有好結果再回版上分享 各位不要氣餒啊 反正有時間
01/13 16:10, 27F

01/13 16:10, , 28F
想告就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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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9:22, , 29F
我收到判決苦主的站內信(別問我是誰),說第一次言辯時法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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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9:24, , 30F
表明契約不成立,似乎法院對原告的事實爭點不太感興趣
01/13 19:24, 30F

01/13 19:25, , 31F
我請苦主讓我看全部書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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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9:27, , 32F
法官:妳們不能強迫戴爾出貨,買賣不成立,而且戴爾也給優惠了
01/13 19:27, 32F

01/13 19:28, , 33F
似乎是法院在辯論前已經有心證上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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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9:30, , 34F
只能說王老師的見解太有影響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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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9:31, , 35F
書狀的部分我收到後再看,法官那句是信中苦主所陳述的
01/13 19:31, 35F

01/13 19:33, , 36F
喔對了我漏掉回應psboy的信用卡
01/13 19:33, 36F

01/13 19:35, , 37F
用已電匯的例子只是說明契約成立,及不當得利常態化的不合理
01/13 19:35, 37F

01/13 19:37, , 38F
所以不能夠反推說信用卡清償方式,可能不會有不當得利常態化
01/13 19:37, 38F

01/13 19:37, , 39F
的困境,所以信用卡的買賣契約會不成立
01/13 19:37, 39F

01/13 19:39, , 40F
必要之點會成立就是成立,用電匯的物權行為舉例只是強化佐證
01/13 19:39, 40F

01/13 19:41, , 41F
若你問我的看法,契約成立與否並不因信用卡及電匯而相異
01/13 19:41, 41F

01/13 19:43, , 42F
信用卡的困境,是出現在戴爾尚未請款,可否抗辯清償期未屆至?
01/13 19:43, 42F

01/13 19:43, , 43F
E大這個點切入的真好 我之前完全沒想到
01/13 19:43, 43F

01/13 21:34, , 44F
所以現在是不看好的情形嗎....
01/13 21:34, 44F

01/13 23:18, , 45F
我不看好戴爾......
01/13 23:18, 45F

01/13 23:20, , 46F
回H大:其實這也是我擔心法院見樹不見林的問題
01/13 23:20, 46F

01/13 23:22, , 47F
一件個案直覺上是不當得利,兩件是,到1000件都是就有問題了
01/13 23:22, 47F

01/14 23:24, , 48F
這一篇我提的論點其實之前我都提過,6308篇跟5989篇都講過
01/14 23:24, 48F

01/14 23:26, , 49F
ˊ ˋ該講的我在案件交給RUIN處理之前我都講完了
01/14 23:26, 49F

01/14 23:28, , 50F
說我不參與討論,老實說我有點在意啦,因為也沒人跑來問我問題
01/14 23:28, 50F

01/14 23:29, , 51F
我在案件交給RUIN之前也說過MSN帳號會留著為大家解答了....
01/14 23:29, 5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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