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預告訂定「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

看板consumer作者 (瑪麗有隻咪咪咪~)時間16年前 (2009/11/12 11:33), 編輯推噓8(8027)
留言35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整理大家的意見如下,已寄給主管機關: 理論上主管機關應該會開會討論,並邀請表示過意見的人與會, 收到回音時會po上來(上班時段我一定沒辦法去), 到時候如果有人有時間可以去,請跟我說一聲。 ---------------------------------- 對「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之意見如下: 一、在第四點及第五點加入但書: 「但企業經營者已取得價金或已為給付者,視為接受消費者之訂購。」 理由: (一)企業經營者在此行政命令給與之期間中,企業與消費者雙方倘意思表示尚未合致, 契約尚未成立,就沒有理由先取得價金。反之,業者要求消費者支付價金,應視為 已接受消費者之訂購。 (二)企業經營者一經得知、儲存或暫存消費者付款授權憑證,依現今銀行或金流業者之 慣例作法,消費者無法否認該筆交易之有效性,企業經營者依然可以向銀行請款, 亦視為經營者取得價金。 (三)網路購物有其時效特性,現今購物網站多有強調其到貨快速之服務,如24H到貨、 超商取貨等,若強與企業經營者兩日之期,則企業經營者在取得價金後,亦可於 貨到後檢附理由向消費者索回,恐造成消費爭議。因此要求企業經營者將「已為 給付」視為接受消費者之訂購,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企業經營者就其所求之價金進行核實確認之行為,應在刊登商品之後、出貨前或 取得消費者價金前。網路交易特性在於迅速,企業經營者就契約重要之點應投注 相當之注意。給予業者事後否認之權利,等同剝奪消費者權益,同時已對交易安 全有所危害,倘取得消費者個人扣款資訊後,仍得否認相關交易,將使消費者傳 輸不必要的交易授權資料與他人, 將其個資暴露於風險之中,嚴重違反本法保護 消費者之意旨。 二、第四點及第五點給予「二工作日」之否認期間過長,應縮短為自消費者訂購時 起十二小時。 理由: (一)將業者人為錯誤之風險轉嫁予消費者,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第二款。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本定型化契約要點本應基於保護消費者之意旨,系爭規定卻將業者片面之錯誤(消 費者無法控制者)風險,轉嫁予消費者承擔,顯然與本法保護消費者之本意大相逕 庭。 (二)片面減輕業者責任,已違反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法令規範互相矛盾, 屆時恐增訟累,主管機關亦難辭其究。 三、減輕業者締約責任之同時,應課予相當之罰責,例如違約金。 理由: 網路交易無遠弗屆且十分迅速,倘業者藉標價錯誤之名,行不實廣告之實,本「零 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恰可為其合理化之藉口,惡質業 者濫用相關規定,將嚴重危害網路交易安全。為扼止此種現象,建議就業者主張標 價錯誤而否認消費者交易之情形,應課予業者相當之處罰。 以上,請 卓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5.186.253

11/12 12:15, , 1F
推版主用心!!
11/12 12:15, 1F

11/12 12:59, , 2F
推推
11/12 12:59, 2F

11/12 13:00, , 3F
推,但罰則之外似乎可進一步區分錯誤的可歸責與否
11/12 13:00, 3F

11/12 13:05, , 4F
我這樣好像有點窮追猛打 XD
11/12 13:05, 4F

11/12 13:50, , 5F
這點我有想過,不過怕最後變成消費者要舉證 XD
11/12 13:50, 5F

11/12 18:03, , 6F
條款結構參考一下債務不履行或88條好了 XD
11/12 18:03, 6F

11/12 18:03, , 7F
取得價金或已為給付者是否包括 錢拿了又退錢?
11/12 18:03, 7F

11/12 18:03, , 8F
經濟部好像是在躲契約定性跟可歸責事項,但好像躲不掉
11/12 18:03, 8F

11/12 18:06, , 9F
第五點最終還是會回到"到底第五點為要約引誘或保留撤回權之
11/12 18:06, 9F

11/12 18:07, , 10F
要約"?XDDD
11/12 18:07, 10F

11/12 18:10, , 11F
若為前者,那所謂2工作日後即受拘束,屬於意定默示意思表示
11/12 18:10, 11F

11/12 18:12, , 12F
若為後者,那就更好玩,因為問題會出在是否可援用222條
11/12 18:12, 12F

11/12 18:13, , 13F
可以援用222條的結果,第五點的操作方式與88條撤銷會大同小異
11/12 18:13, 13F

11/12 18:15, , 14F
最多是舉證責任的問題,約款結構改一下就OK~XD
11/12 18:15, 14F

11/12 18:16, , 15F
然後,12小時的理由可以追加一下
11/12 18:16, 15F

11/12 18:18, , 16F
業主有能力開放夜間或其他時間之網路交易,勢必可得預見關於
11/12 18:18, 16F

11/12 18:19, , 17F
夜間交易所生的網路風險
11/12 18:19, 17F

11/12 18:22, , 18F
將其契約責任由"營業時"限縮於"工作日",轉嫁締約風險予個別
11/12 18:22, 18F

11/12 18:22, , 19F
消費者,似有未當
11/12 18:22, 19F

11/12 18:23, , 20F
就是說,企業主也是經過風險評估才開放夜間商場,何以契約風險
11/12 18:23, 20F

11/12 18:26, , 21F
應由消費者承擔? 與其求諸消費者在瀏覽網頁時戰戰兢兢,不如
11/12 18:26, 21F

11/12 18:27, , 22F
讓製造風險的企業主做好網頁控管
11/12 18:27, 22F

11/12 18:30, , 23F
回歸第五點,經部再怎麼修若沒先解決定性與可歸責,最後還是要
11/12 18:30, 23F

11/12 18:32, , 24F
讓法院去作解釋,第五點沒搔到爭執處 我話真多
11/12 18:32, 24F

11/12 19:07, , 25F
樓上應該要回文才對 Or2
11/12 19:07, 25F

11/12 19:29, , 26F
哪是!樓樓上應該直接mail給經濟部
11/12 19:29, 26F

11/12 19:34, , 27F
不過對於eshew提到的問題,我想在以後的定型化契約裡應該
11/12 19:34, 27F

11/12 19:35, , 28F
會被補起來。除非不得記載事項有增訂。
11/12 19:35, 28F

11/13 01:23, , 29F
v( ̄︶ ̄)y
11/13 01:23, 29F

11/13 01:26, , 30F
我是認為與其讓企業主自己在定型化契約裡補漏洞,不如對經濟
11/13 01:26, 30F

11/13 01:28, , 31F
部逼緊一點XDDDD不然哪天會在契約裡看到"本網站內容皆為要約
11/13 01:28, 31F

11/13 01:28, , 32F
引誘"都不知道
11/13 01:28, 32F

11/13 07:35, , 33F
單純以消費者的立場,實在沒辦法push經濟部,看這件案子
11/13 07:35, 33F

11/13 07:36, , 34F
在dell案後多久出現的(再加上內容) 大概就瞭了
11/13 07:36, 34F

11/13 16:07, , 35F
ˊ ˋ 唉唉~
11/13 16:07, 35F
文章代碼(AID): #1A-u8ZpM (consum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A-u8ZpM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