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預告訂定「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

看板consumer作者 (看著你 快樂 )時間16年前 (2009/11/07 10:2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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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可在第四與第五條加入一但書"但企業經營者一經取得消費者價金後, 亦視為接受消費者之訂購" 理由如下,請大家幫忙修改: 1.企業經營者在此行政命令給與之兩工作天中,企業與消費者雙方並未達到兩者合意, 此時契約尚未成立,就沒有理由先取得價金,應在雙方契約成立後, 再要求消費者支付價金,並交付商品。 2.企業經營者一經得知、儲存或暫存消費者付款授權憑證, 依現今銀行或金流業者之慣例作法, 消費者是無法否認該筆交易之有效性, 企業經營者依然可以向銀行請款,亦視為經營者取得價金。 3.網路購物有其時效特性,現今購物網站多有強調其到貨快速之服務, 如24H到貨、超商取貨等, 若強給與企業經營者兩日之期,則企業經營者在取得價金後, 亦可於貨到後檢附理由向消費者索回,恐造成消費爭議。 因此要求企業經營者將「取得價金」視為接受消費者之訂購,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4.企業經營者本該就其所求之價金進行核實確認,其行為應發生在刊登商品之後, 或取得消費者價金之前。 企業經營者若連利潤之來源-價金都如此漠不關心, 此種經營者心態實在不值得鼓勵與保護。 這種事後追認的作法,也使得消費者傳輸不必要的交易授權資料與他人, 將其個資暴露於風險之中。 ※ 引述《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之銘言: : 網購亂標錯標售價的合理藉口來了: : 經濟部定的: : 「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 預告內容簡摘如下,有興趣的人可以點經濟部的網址: :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 「最新消息」項下看全文 : *預告期過了之後,離實施日應該不會隔很久 : 對內容有意見者, : 可以在期限內(公告日起十日內)向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表達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 電話:(02)23212200轉763。 : 傳真:(02)23922944。 : 電子信箱:jphsiung@moea.gov.tw : -------------------------------------------- : 為了避免某些閱讀障礙,我只摘一條: : 應記載事項 : 五、標售錯誤效果及信賴保護 : 契約應載明網頁上所刊登之價格及折扣方式, : 於因人為或系統產生錯誤時,除企業經營者證 : 明消費者明知或可得而知此錯誤仍進行訂購外, : 如消費者已完成訂購程序且企業經營者未於完成 : 訂購之次日起二工作日內為拒絕之表示者,即受 : 訂購程序完成之數量及價格等內容拘束。 : 經濟部的說明: : 由於網購實務上經常發生因網頁上所刊登之售價及折扣方式 : 發生錯誤所導致之消費糾紛,為防杜此類爭議,且為平衡消 : 費者之信賴及企業經營者因錯誤所致之損失,爰於本點明定 : 網路購物契約中應載明除企業經營者證明消費者明知或可得 : 而知此錯誤仍進行訂購,得例外構成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 : 二項誠信原則之違反外,如消費者已依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 : 程序進行確認完畢時,而企業經營者未於完成訂購之次日起 : 二工作日內為拒絕之表示,則仍須受其錯誤標售價及折扣錯 : 誤表示之拘束。且企業經營者須就消費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 負舉證之責。 : ---------------- : 有意見但不想跟經濟部打交道的板友 : 可把想法在11/10前推文或po文 : 我可以負責彙整,以便在期限內向經濟部陳述 : 不限於第五點 : 對其他條文有意見亦可 : rour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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