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預告訂定「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

看板consumer作者 (瑪麗有隻咪咪咪~)時間16年前 (2009/11/06 09:58), 編輯推噓5(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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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亂標錯標售價的合理藉口來了: 經濟部定的: 「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預告內容簡摘如下,有興趣的人可以點經濟部的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最新消息」項下看全文 *預告期過了之後,離實施日應該不會隔很久 對內容有意見者, 可以在期限內(公告日起十日內)向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表達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212200轉763。 傳真:(02)23922944。 電子信箱:jphsiung@moea.gov.tw -------------------------------------------- 為了避免某些閱讀障礙,我只摘一條: 應記載事項 五、標售錯誤效果及信賴保護 契約應載明網頁上所刊登之價格及折扣方式, 於因人為或系統產生錯誤時,除企業經營者證 明消費者明知或可得而知此錯誤仍進行訂購外, 如消費者已完成訂購程序且企業經營者未於完成 訂購之次日起二工作日內為拒絕之表示者,即受 訂購程序完成之數量及價格等內容拘束。 經濟部的說明: 由於網購實務上經常發生因網頁上所刊登之售價及折扣方式 發生錯誤所導致之消費糾紛,為防杜此類爭議,且為平衡消 費者之信賴及企業經營者因錯誤所致之損失,爰於本點明定 網路購物契約中應載明除企業經營者證明消費者明知或可得 而知此錯誤仍進行訂購,得例外構成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 二項誠信原則之違反外,如消費者已依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 程序進行確認完畢時,而企業經營者未於完成訂購之次日起 二工作日內為拒絕之表示,則仍須受其錯誤標售價及折扣錯 誤表示之拘束。且企業經營者須就消費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負舉證之責。 ---------------- 有意見但不想跟經濟部打交道的板友 可把想法在11/10前推文或po文 我可以負責彙整,以便在期限內向經濟部陳述 不限於第五點 對其他條文有意見亦可 rour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5.186.253 ※ 編輯: roura 來自: 210.65.186.253 (11/06 10:00)

11/06 10:22, , 1F
我不認為業者因為疏失標錯價而取消訂單,會損害消費者權利
11/06 10:22, 1F

11/06 10:23, , 2F
畢竟誰能無過?但是我認為兩天太久,失去了網路的便利性
11/06 10:23, 2F

11/06 10:24, , 3F
我認為合理的取消時間應該是訂單完成後12小時內取消,這樣
11/06 10:24, 3F

11/06 10:24, , 4F
才不失網路便利性的要素
11/06 10:24, 4F

11/06 10:39, , 5F
完全沒辦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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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10:39, , 6F
1.如何舉證消費者違反誠信原則?
11/06 10:39, 6F

11/06 10:41, , 7F
2.業者才是真正違反誠信原則的一方
11/06 10:41, 7F

11/06 10:42, , 8F
3.以後大家都用標錯價來廣告吧~
11/06 10:42, 8F

11/06 10:44, , 9F
4.業者不增加停損機制~反讓消費者無法正常消費~本末倒置
11/06 10:44, 9F

11/06 10:56, , 10F
我也覺得兩天太久。
11/06 10:56, 10F

11/06 10:57, , 11F
另外,應該區分錯誤的原因,施予適當的處罰。
11/06 10:57, 11F

11/06 21:14, , 12F
我只想問官員:那我網路買股票,1張打成10張,能不能不算?
11/06 21:14, 12F

11/06 21:15, , 13F
民眾自願使用網路下單買股票,自應負擔打錯的風險
11/06 21:15, 13F

11/06 21:15, , 14F
廠商自願使用網路商店賣商品,自應負擔打錯的風險
11/06 21:15, 14F

11/06 21:33, , 15F
我是覺得啦 買賣本來就是你情我願 我用一個你不願意的價錢
11/06 21:33, 15F

11/06 21:34, , 16F
買 那也很沒意思 更何況大家都有手殘眼殘腦殘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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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21:52, , 17F
更何況實體商店也都會有寫錯價錢的時候了...XDD
11/06 21:52, 17F

11/07 20:54, , 18F
其實SGGS 這部分很好 真對這新法是可以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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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23:14, , 19F
或許這條看起來是將網頁內容以約定方式擬制為要約,實則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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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23:15, , 20F
費者的大輸.
11/07 23:15, 20F

11/07 23:16, , 21F
即便這一條可以解釋為意思表示,其但書有關兩工作天的規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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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23:17, , 22F
當於民154I但書的"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所以這個"要約"並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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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形式上的不可撤回力,而兩個工作天即為要約撤回的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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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23:22, , 24F
所以消費者有違誠信可以不認帳也就算了,消費者腳踏實地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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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23:25, , 25F
有企業主撤回意思表示的風險,或許構成轉嫁與消費者所不能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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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23:26, , 26F
制之風險(意即因企業主故意或過失致誤標之風險)
11/07 23:26, 26F

11/07 23:28, , 27F
或許經濟部是要將網路誤標爭點推給遞約上過失解決吧ˊ ˋ
11/07 23:28, 27F

11/07 23:30, , 28F
這個應記載事項本身就可能違反消保施行細則14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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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23:51, , 29F
第二個要點,該一般約款有關"人為或系統錯誤"所導致的要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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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23:53, , 30F
回權,受不受到民220I故意過失責任的約束?或者至少參酌民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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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23:54, , 31F
故意以及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之規定,而有撤回權行使範
11/07 23:54, 31F

11/07 23:55, , 32F
圍的限制? 簡言之,要約人因故意或過失(或至少重大過失)時,能
11/07 23:55, 32F

11/07 23:56, , 33F
否援引本約款作為要約撤回權行使之依據?
11/07 23:56,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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