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恐怖了

看板consumer作者 (eshew)時間16年前 (2009/07/04 19:5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引述《Lambert (隼)》之銘言: 分公司的當事人能力我不爭執, 但我想解決的是準據法的問題 : 分公司在訴訟法上,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涉訟時,實務上有賦予當事人能力。 : 40年台上字第39號、40年台上字第105號 : 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 : 事人能力。 : 66年台上字第3470號 :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為謀訴訟上便利, : 現行判例雖從寬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 : 所以可以在台灣對dell分公司來為起訴,這點應該是ok的。 : 關於適用的法律方面,依照涉外民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依當事人之意思】定 : 其應適用之法律。 : 若按照dell線上政策第十三條︰本約定條款條件應以新加坡法律為準據法, : 並遵守該法律而為解釋。 我的看法 我想先解決的問題是,是我們在審查這個準據法約款的有效性時,究竟應該用 哪一國法? 至於是否依該條文而適用星國法律,是我們在決定依哪國法律判定該條款有效後, 得出來的結論 消費者對該條款為合意的同時,消費者的承諾地在台灣,戴爾的IP在星國, 總公司是荷蘭商,以涉外民事法第六條第二項該條款的要約地是在星國或荷蘭? 假設我們將IP位址只當作一個電腦程式運作,那麼實際台灣地區支配程式運作的 地方到底是荷蘭還是台灣分公司? 假設我們把實際支配程式運作的地方當作要約發生地,是不是能找到蛛絲馬跡 能證明台灣分公司是管理程式的"總公司機關",從而學理上機關之行為等 同本人之行為,我們把要約發出地解釋為台灣? 若可以,那麼是否有機會能夠以台灣消保法來檢視這個準據法約款的有效性? 這是我所欲解決的問題 : 在下單的時候 : 有勾選 我同意接受戴爾銷售條款與條件,才能繼續的填單子。 : 如果勾選不同意 會出現-->如果要繼續購物,請檢閱並同意戴爾的「銷售條款與條件」, : 按下 [同意] 表示您接受該條款。 : 所以,當事人之合意應該是有的。 : 故台灣的法院必須要以新加坡的法律來裁判之。 : 至於用外國法來裁判會不會對我們產生不利, : 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 :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 假使法院依新加坡法律,依具體個案判斷所下的裁判,其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 : 或善良風俗,就不適用之。 : 至於會不會跟消保法第十二條有關,我想這邊或許是可以在有無違背公共秩序或 : 善良風俗的範圍內來討論之。 : 以上為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 : ※ 引述《eshew (eshew)》之銘言: : : 準據法那個還是僑不攏 : : 假設無效好了 :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二項 : : 要依行為地法 : : 行為地不同者,依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 : : 承諾人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時 : : 以要約人住所地視為行為地 : : 假設大家都不知道結帳程序的網站IP位址從哪發來好了 : : 那就會適用邀約人住所地那一段法條 : : 糗了,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格的話 : : 總公司又是荷蘭商,公司在荷蘭 : : 那不就適用荷蘭法? : : 那不就台灣法院要用荷蘭法判 : : 我這樣推對嗎?起訴狀不就要從頭忙起....... : : 是的話,ceres1209大的支付命令要不要暫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11.167
文章代碼(AID): #1AJqElUO (consum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
問題
16
38
文章代碼(AID): #1AJqElUO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