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恐怖了

看板consumer作者 (不知不覺我也是鄉民了)時間16年前 (2009/07/04 09: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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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mbert (隼)》之銘言: : 分公司在訴訟法上,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涉訟時,實務上有賦予當事人能力。 : 40年台上字第39號、40年台上字第105號 : 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 : 事人能力。 : 66年台上字第3470號 :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為謀訴訟上便利, : 現行判例雖從寬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 : 所以可以在台灣對dell分公司來為起訴,這點應該是ok的。 : 關於適用的法律方面,依照涉外民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依當事人之意思】定 : 其應適用之法律。 : 若按照dell線上政策第十三條︰本約定條款條件應以新加坡法律為準據法, : 並遵守該法律而為解釋。 不好意思,我有一個疑問 如果要適用涉民法第六項第一段"依當事人意思" 而認為本案最後準據法採用新加坡法 可是今天是定型化契約,雙方根本沒有經過磋商 買方只能被動去適用該條款 那這樣的話是不是要先解決"雙方是否合意"這個問題啊?! 有勞國私強者解答一下~~~ : 因為在下單的時候 有勾選 我同意接受戴爾銷售條款與條件。當事人之意思就合意。 : 所以台灣的法院必須要以新加坡的法律來裁判之。 : 至於用外國法來裁判會不會對我們產生不利, : 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 :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 假使法院依新加坡法律,依具體個案判斷所下的裁判,其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 : 或善良風俗,就不適用之。 : 至於會不會跟消保法第十二條有關,我想這邊或許是可以在有無違背公共秩序或 : 善良風俗的範圍內來討論之。 : 以上為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 : ※ 引述《eshew (eshew)》之銘言: : : 準據法那個還是僑不攏 : : 假設無效好了 :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二項 : : 要依行為地法 : : 行為地不同者,依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 : : 承諾人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時 : : 以要約人住所地視為行為地 : : 假設大家都不知道結帳程序的網站IP位址從哪發來好了 : : 那就會適用邀約人住所地那一段法條 : : 糗了,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格的話 : : 總公司又是荷蘭商,公司在荷蘭 : : 那不就適用荷蘭法? : : 那不就台灣法院要用荷蘭法判 : : 我這樣推對嗎?起訴狀不就要從頭忙起....... : : 是的話,ceres1209大的支付命令要不要暫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63.227 ※ 編輯: SCDAN 來自: 59.104.63.227 (07/04 09:51) ※ 編輯: SCDAN 來自: 59.104.63.227 (07/0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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