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以贈品名義行推銷手機名義之實

看板consumer作者 (shin)時間17年前 (2008/05/17 03: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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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pravity (喵)》之銘言: : ※ 引述《jerryomi (shin)》之銘言: : : 應該是,收到中獎通知後,到原抽獎地點,業者拿出手機後簽合約。 : 那業者說的沒錯...這是實體交易沒有七天鑑賞期 : 假設妳不認為那是贈獎活動而要當做推銷 : 那這情況和在路上被拉住的訪問買賣情形並不相同 : 而應該視為和廣告類似的邀約引誘而非在被訪問的邀約 : 簡單想就像妳收到一張傳單,然後自願走到店家購買一樣 : 在這從妳收到到妳到店家為止妳有充足的時間考慮 : 這點和在路上被拉住進行推銷可能思慮不週是不一樣 : 所以您沒有七天的鑑賞期,該業者說的沒錯 : 合約可以不給退,手機有問題再換 : 如不想要手機約請自行認命解約付違約金 那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同事是因為他事後覺得手機和他當初去領取時所想像的不同, 或是和業者拿手機給他時認定不同,他自己是說他後來查型號,那家手機廠商根本沒那型號, 但這點我並未確認。所以如果事後的確是不喜歡這商品,真的沒有辦法去做退租約的動作嗎? 因為我覺得這樣的行銷手法實在是太過於卑劣,一般人在得知自己中獎後,在領取時, 我是覺得會有某些的不理性,所以真的只有付違約金,解約這方法了嗎? 謝謝這位大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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