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以贈品名義行推銷手機名義之實
※ 引述《depravity (喵)》之銘言:
: ※ 引述《jerryomi (shin)》之銘言:
: : 應該是,收到中獎通知後,到原抽獎地點,業者拿出手機後簽合約。
: 那業者說的沒錯...這是實體交易沒有七天鑑賞期
: 假設妳不認為那是贈獎活動而要當做推銷
: 那這情況和在路上被拉住的訪問買賣情形並不相同
: 而應該視為和廣告類似的邀約引誘而非在被訪問的邀約
: 簡單想就像妳收到一張傳單,然後自願走到店家購買一樣
: 在這從妳收到到妳到店家為止妳有充足的時間考慮
: 這點和在路上被拉住進行推銷可能思慮不週是不一樣
: 所以您沒有七天的鑑賞期,該業者說的沒錯
: 合約可以不給退,手機有問題再換
: 如不想要手機約請自行認命解約付違約金
那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同事是因為他事後覺得手機和他當初去領取時所想像的不同,
或是和業者拿手機給他時認定不同,他自己是說他後來查型號,那家手機廠商根本沒那型號,
但這點我並未確認。所以如果事後的確是不喜歡這商品,真的沒有辦法去做退租約的動作嗎?
因為我覺得這樣的行銷手法實在是太過於卑劣,一般人在得知自己中獎後,在領取時,
我是覺得會有某些的不理性,所以真的只有付違約金,解約這方法了嗎?
謝謝這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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