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以贈品名義行推銷手機名義之實
※ 引述《jerryomi (shin)》之銘言:
: 應該是,收到中獎通知後,到原抽獎地點,業者拿出手機後簽合約。
那業者說的沒錯...這是實體交易沒有七天鑑賞期
假設妳不認為那是贈獎活動而要當做推銷
那這情況和在路上被拉住的訪問買賣情形並不相同
而應該視為和廣告類似的邀約引誘而非在被訪問的邀約
簡單想就像妳收到一張傳單,然後自願走到店家購買一樣
在這從妳收到到妳到店家為止妳有充足的時間考慮
這點和在路上被拉住進行推銷可能思慮不週是不一樣
所以不需要給予七天的鑑賞期(妳聽過自己拿傳單找上門還有鑑賞期嗎)
該業者說的沒錯合約可以不給退,手機有問題再換
如不想要手機約請自行認命解約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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