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 台南大億麗緻早餐付費糾紛 飯店餐廳

看板consumer作者 (請問甚麼)時間18年前 (2006/06/23 04:18),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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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tepunk (小I)》之銘言: : 我們表示並沒有前往使用(飯店內也有紀錄) : 但是小姐仍堅持要我們付錢 : 詢問他為何沒有使用還要多支付時 他表示這是公司規定(因為我們一開始說OK) : 當時我們就支付了這300塊 : 但是事後想想真的覺得很氣 按照情節所述 似可認定為預約,尚未發生本約,飯店僅能要求訂立契約,不能逕行要求本約之履行 如同一般向自助餐廳訂位,即使屆時未到,仍不發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即便認定為契約成立 由於早餐為自助式,且為無限供應,隨時有人加入而使用 則難以認定消費者未前往消費,飯店本身有任何因給付之損失 既然無損失可言,則無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再者,原PO僅為受領遲延,非不能則謂原PO不得於他日再為請求飯店提供早餐 僅飯店於遲延後責任減輕而已,如因歇業無法提供早餐 故原PO仍得要求飯店提供早餐之給付 再者,即便有損失,就飯店之性質,早餐之提供既由飯店單方固定時間 則飯店基於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有通知相對人即時前往消費之義務 若故意不為通知,亦有違反誠信原則 則飯店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為與有過失,仍可減輕給付或免除給付 縱上所述,原PO與飯店之法律關係為 一、原PO得基於未訂立本約,而無須支付300元,僅飯店基於預約得要求原PO 訂立餐飲消費之本約,即使原PO不履行訂立本約,因飯店並無損失,亦不得 請求賠償。 二、即使本約已成立,原PO僅為受領遲延,仍得為受領之意思表示,飯店即有提供 早餐之義務(依照情節,難認為有相對定期行為之給付不能) 三、即便有損失,飯店既與有過失,原PO亦得請求飯店減輕給付或免除300元之給付。 另,一般飯店所附早餐既為「贈送」,當事人若未依時間前往受領,可視為贈與契約 不成立,故無上述之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06/23 10:48, , 1F
原PO或許不會為了300元再去電或親至台南要回錢,
06/23 10:48, 1F

06/23 10:49, , 2F
但此觀念可做預防,萬一下次遇到類似情形,可以引用以自保.
06/23 10:49, 2F
文章代碼(AID): #14cliWB5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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