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訂金拿的回來嗎? 攝影拍照

看板consumer作者 (請問甚麼)時間18年前 (2006/05/10 21:2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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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引述《omi (littlegirl)》之銘言: : : 昨天我與朋友去西門町 : 件情形係前述之訪問買賣,消費者依法有於七日內任意解約的權利。消費者一旦 : 行使了解約的形成權,在企業經營者了解或收到消費者解約的意思表示時,該契 補充一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書面通知 所以對話意思表示應該是不生解除效力的(即因了解而生效) : 約直接歸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企業經營者收受的一千元定金就成為了無法律上 : 原因(契約)而受利益,致他人(消費者)受損害的不當得利,依民法第一七九 : 條規定,該公司應返還一千元之利益。 這裡似乎不太對喔,解除契約,應依民法第259條解除契約之回復原狀義務 而不是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之利益返還義務 當然就本例而言,結果也許是一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05/10 22:49, , 1F
謝謝你的指導,我法律學的很差Orz...
05/10 22:49, 1F

05/11 12:43, , 2F
千萬不要這麼說喔,大家都會有思考未週之處,一起互勉
05/11 12:43, 2F
文章代碼(AID): #14OUb_wf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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