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訂金拿的回來嗎? 攝影拍照

看板consumer作者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19年前 (2006/05/10 01:3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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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mi (littlegirl)》之銘言: : 昨天我與朋友去西門町 : 經過1家似照藝術照的門市 ^^^^^^^^^^^^^^^^^^^^^^^ : 我們就被拖住然後拉去談話 ^^^^^^^^^^^^^^^^^^^^^^^^   由此二句可知,此為典型的訪問買賣(定義於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消 費者自有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而享有於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的權利。 : 中間就是一直盧 : 大約聊了1個多小時(他們真的很會說話> <) : 就不詳述了 : 我們開始有軟化的跡象 : 原本他要我們立刻拿出4000元訂金 : 才有他現在講的優惠(全部12000) : 就是不願讓我們回家考慮 : (怎可能拿的出來= =) : 後來就說真的跟妳們有緣 : 訂金就只讓你付1000   定金的確是想締結契約的證明,理論上契約一旦締結就不得任意反悔。惟本 件情形係前述之訪問買賣,消費者依法有於七日內任意解約的權利。消費者一旦 行使了解約的形成權,在企業經營者了解或收到消費者解約的意思表示時,該契 約直接歸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企業經營者收受的一千元定金就成為了無法律上 原因(契約)而受利益,致他人(消費者)受損害的不當得利,依民法第一七九 條規定,該公司應返還一千元之利益。   須注意者係行使解約權時宜以郵局存證信函為之,使有客觀公正之證明。 : 其餘1星期結清 : 他有開收據給我們 : 但是他有說訂金不會退,最多可以讓我們轉照證件照 : 收據上也有說不退費之類的條款   消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乃強制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 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可知,違反消保法第十九條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自 屬無效,且觀消保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亦可知,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者,亦為無效。所以企業經營者聲稱定金不可退還,因牴觸消保法,係屬無效。 你在行使契約撤銷權之後,仍得依民法第一七九條規定,要求其應返還一千元之 利益。 : 請問這樣是不是就拿不回訂金了?? : 謝謝回答!^^" -- 消費者◢██ ◢██ ◢█◢◢██ ◢◢█◢███◤◢██ 站起◢◤◢◤◤◢◤◤█◤◢◤ ◤◤◢◤◢◤█◤◤ ◢◤◢◤ 來◢◤◢◤◢◤◢◤◢◤██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0.74

05/10 16:04, , 1F
嗯嗯~謝謝您^^
05/10 16:0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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