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跟中途領養貓的價位
看板cat作者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時間5年前 (2019/05/14 04:30)推噓10(10推 0噓 8→)留言18則, 3人參與討論串2/10 (看更多)
※ 引述《str3124 (strawberry)》之銘言:
: 如題
: 我是跟一個名字為貓旅館及貓中途的粉絲專頁洽詢領養的(粉絲專頁是有po他們的寵物業
: 登記許可證),我看上的是一隻一個月的小橘貓,只有敘述已驅蚤,領養的需求及費用為
: 認養費用3000+2000結紮晶片押金,追蹤到結紮晶片完成,一個月回傳4次影片,結紮押
: 金方面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主要問題是好奇這3000的費用是公定價嗎?
: 這是我第一次跟中途領養貓所以比較不懂上來詢問,謝謝
: 手機排版有點亂抱歉
中途送養屬贈與行為,依民法406條是「無償」讓與貓
給領養人,雙方若有約定價金則屬買賣行為,任何來自領
養人好意的、非針對特定項目的補貼或回饋反而可能使中
途違反動保法。
以原PO的例子來看,貓旅館屬寄養業,除非另有兼營買
賣業(取得許可),否則這類原PO領取標的,貓旅館收取
約定價金之行為很可能觸法。*
一般情況下,政府鮮少稽查也無力管理,領養人也不想
主動檢舉良心犯中途。中途收取補貼或回饋金(物)在愛
貓社群並非罕見,多數愛貓人也願意支持。
然而,不幸的是許多不肖人士與業者會經由此途徑規避
特寵法管理,行「假領養真買賣」之惡。所以,除了檢舉
此等不法行為外,中途和領養人應有道德責任維持此管道
善意運作。個人覺得具體的作法大概有:
1.)完全沒有金錢往來,避免任何對價關係。想傳遞愛心
可以考慮捐贈給優質的動保團體;
2.)約定贈與行為附有負擔,在認養契約中載明已由中途
支付、貓所附帶的債務(如醫療或寵登晶片等)由領
養人負責償付;
3.)實支實付,中途要備妥明細與單據,領養人也應主動
要求中途提供相關資料、開立收據;
4.)中途救援貓狗的資金「透明化」,任何不明確的支出
或預算(救下一隻貓)都不宜由領養人負擔。
不論如何,雙方都該懂得保護自己和整體環境。中途要
量力而為,救援一定會遇到額外或龐大的支出,應未雨綢
繆,適時設立停損;領養人要多查證,對金錢往來有疑慮
可以向公立收容所領養,以六都為例,目前僅台北市有收
取費用(晶片250、狂犬病注射200、節育免費)。
*相關新聞請參考:
‧〈領養要付費 私人動物中途之家恐觸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15542
‧〈寵物認養假藉其他名義收費 家畜疾病防治所:認養
有對價關係都屬營利行為〉
https://bit.ly/30gJdx5
: ————————————————————-
: 附上我的豬貓
: https://i.imgur.com/nAVbHwR.jpg
《平成狸合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0.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557779449.A.D78.html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10.195), 05/14/2019 04:42:42
推
05/14 10:56,
5年前
, 1F
05/14 10:56, 1F
→
05/14 10:56,
5年前
, 2F
05/14 10:56, 2F
民法§940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民法§802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取得其所有權。
中途可以取得所有權,之後轉讓貓才是有效的處分行為
建議把「附負擔之贈與」視為保障貓和認養雙方的手段。
如果中途主張無意所有,認養過程僅是將占有權移轉給領
養人,由領養人另外取得所有,那之後領養人得排除中途
之干涉,自由處分貓,這樣反而可能讓貓失去保障。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4/2019 14:11:17
推
05/14 14:16,
5年前
, 3F
05/14 14:16, 3F
→
05/14 14:16,
5年前
, 4F
05/14 14:16, 4F
→
05/14 14:16,
5年前
, 5F
05/14 14:16, 5F
推
05/14 14:20,
5年前
, 6F
05/14 14:20, 6F
中途如果無權處分貓,那常見的認養契約中,干涉貓所
有權的約款都不具效力,在法律限制範圍內,領養人可以
自由處分貓,包含行使一般被中途禁止的再轉讓,或不必
配合中途要求特定的照養方式,違約也無須返還。
中途送不出去,無意繼續照護,也未辦理寵登,想原放
回置或轉交收容所的話,那就放棄占有,跟所有權無直接
關係。所以,端看中途願不願意負擔更多責任來保障貓,
沒有意願的話,我覺得當救援、志工或協助收容所動保團
體照護也不錯,不一定要牽涉到認養。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4/2019 14:58:05
推
05/14 14:27,
5年前
, 7F
05/14 14:27, 7F
推
05/14 15:33,
5年前
, 8F
05/14 15:33, 8F
推
05/14 15:39,
5年前
, 9F
05/14 15:39, 9F
→
05/14 15:39,
5年前
, 10F
05/14 15:39, 10F
動保法著眼在保護(含飼主責任)、寵物管理(含寵物
登記)和寵物業管理。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或轉讓還是要遵
循《民法》規定。
而依照動保法第19條第二項:「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
、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這邊的「取得
」就是指所有權取得。所以,若中途僅是占有貓,的確不
需要辦理登記。
但不論占有人(實際管領)或所有人都屬於《動保法》
第3條定義的飼主。依同法第5條第三項,飼主不得棄養寵
物,那原放是否違法?我的解讀是,因中途的管領行為在
原放時即消失,所以中途不再需要負擔飼主責任。
法政並非我的專長,這串僅是我的個人見解和意見。就
我看來,相關法律對中途的管理十分寬鬆,例如,如果最
近報稅時,把一台車已支出的保養費用列為受贈人負擔,
從贈與額中扣除,那大概會被國稅局追稅。動保主管機關
允許中途向領養人收取已支出的特定費用已經很友善了,
但即使如此,最初原文中明確的違法行為仍有許多板友幫
忙喊冤,實在是一個奇特的現象。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4/2019 18:18:37
推
05/14 18:40,
5年前
, 11F
05/14 18:40, 11F
→
05/14 18:40,
5年前
, 12F
05/14 18:40, 12F
→
05/14 18:40,
5年前
, 13F
05/14 18:40, 13F
紀錄其飼養情事?是餵食行為嗎?用放養(第20條)還
是用棄養檢舉原放?成案後有規勸或開罰嗎?這裡面摻雜
好幾個概念,跟原串也沒太大關係了,討論TNR會失焦。
推
05/14 21:39,
5年前
, 14F
05/14 21:39, 14F
→
05/14 21:40,
5年前
, 15F
05/14 21:40, 15F
→
05/14 21:40,
5年前
, 16F
05/14 21:40, 16F
推
05/14 21:43,
5年前
, 17F
05/14 21:43, 17F
民法§944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
過失占有。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
,繼續占有。
這條是占有推定效力。中途一般是貓的占有人,沒什麼
爭議,所以這條應該不是重點。
就我理解,不管自來、手撈還是誘捕,中途會先是占有
人。如果是有主貓(遺失物)就返還,如果是無主貓且中
途慎選認養人後,要將貓送給領養人照顧,那中途先取得
貓的所有權,貓變為有主貓,之後中途再透過贈與將所有
權轉讓給領養人,貓換新僕人。
如果中途無法送養也無心收養,那就是維持占有,貓仍
是無主貓,此時中途可自行中止占有,將貓回置,或繼續
等待合格領養人出現,依民法,貓繼續是無主(所有人)
貓,依動保法,中途(實際管領人)為飼主。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5/2019 00:20:23
推
05/15 09:26,
5年前
, 18F
05/15 09:26, 18F
我一直很認真喔,既然是要討論法律層面,我不希望因
為我有錯誤理解,而影響其他中途或領養人。
上面民法944的意思是,占有人如果推定有所有意思,
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那占有事實(時間)則
涵蓋占有人能證明的兩時間之間。例如,甲X年前撿貓,
有意飼養並持續飼養至今,那甲就持續占有該貓X年。
如果今天是無主貓,甲也有所有意思,那甲就是貓的所
有人。但如果今天貓其實另有主人乙,只是乙沒辦理寵登
那必須另外判斷甲或乙誰有貓的所有權。
依民法§768-1:「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
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如果依民法944判斷,甲占有貓
的時間達五年,那所有權屬於甲,反之,所有權屬於乙。
什麼情況一定是無所有之意呢?例如,菜鳥誘捕貓後把
貓交給愛媽照顧,或者,老闆責付員工把倉庫的一窩小貓
交給收容所。中途在送養貓這段時間是單純占有,還是有
所有之意呢?還是要以每個中途的主觀意思為判斷。
但無論如何,中途要透過認養將貓贈與領養人時,中途
必然先有所有之意,成為貓的所有人,才能訂贈與合約,
並透過約款明列中途和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貓的所
有權,能替貓決定的事非常少。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5/2019 23:14:3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