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跟中途領養貓的價位

看板cat作者 (Everything Will Be Fine)時間5年前 (2019/05/14 04:30), 5年前編輯推噓10(1008)
留言18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10 (看更多)
※ 引述《str3124 (strawberry)》之銘言: : 如題 : 我是跟一個名字為貓旅館及貓中途的粉絲專頁洽詢領養的(粉絲專頁是有po他們的寵物業 : 登記許可證),我看上的是一隻一個月的小橘貓,只有敘述已驅蚤,領養的需求及費用為 : 認養費用3000+2000結紮晶片押金,追蹤到結紮晶片完成,一個月回傳4次影片,結紮押 : 金方面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主要問題是好奇這3000的費用是公定價嗎? : 這是我第一次跟中途領養貓所以比較不懂上來詢問,謝謝 : 手機排版有點亂抱歉  中途送養屬贈與行為,依民法406條是「無償」讓與貓 給領養人,雙方若有約定價金則屬買賣行為,任何來自領 養人好意的、非針對特定項目的補貼或回饋反而可能使中 途違反動保法。  以原PO的例子來看,貓旅館屬寄養業,除非另有兼營買 賣業(取得許可),否則這類原PO領取標的,貓旅館收取 約定價金之行為很可能觸法。*  一般情況下,政府鮮少稽查也無力管理,領養人也不想 主動檢舉良心犯中途。中途收取補貼或回饋金(物)在愛 貓社群並非罕見,多數愛貓人也願意支持。  然而,不幸的是許多不肖人士與業者會經由此途徑規避 特寵法管理,行「假領養真買賣」之惡。所以,除了檢舉 此等不法行為外,中途和領養人應有道德責任維持此管道 善意運作。個人覺得具體的作法大概有: 1.)完全沒有金錢往來,避免任何對價關係。想傳遞愛心   可以考慮捐贈給優質的動保團體; 2.)約定贈與行為附有負擔,在認養契約中載明已由中途   支付、貓所附帶的債務(如醫療或寵登晶片等)由領   養人負責償付; 3.)實支實付,中途要備妥明細與單據,領養人也應主動   要求中途提供相關資料、開立收據; 4.)中途救援貓狗的資金「透明化」,任何不明確的支出   或預算(救下一隻貓)都不宜由領養人負擔。  不論如何,雙方都該懂得保護自己和整體環境。中途要 量力而為,救援一定會遇到額外或龐大的支出,應未雨綢 繆,適時設立停損;領養人要多查證,對金錢往來有疑慮 可以向公立收容所領養,以六都為例,目前僅台北市有收 取費用(晶片250、狂犬病注射200、節育免費)。 *相關新聞請參考: ‧〈領養要付費 私人動物中途之家恐觸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15542 ‧〈寵物認養假藉其他名義收費 家畜疾病防治所:認養 有對價關係都屬營利行為〉  https://bit.ly/30gJdx5 : ————————————————————- : 附上我的豬貓 : https://i.imgur.com/nAVbHwR.jpg
《平成狸合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0.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557779449.A.D78.html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10.195), 05/14/2019 04:42:42

05/14 10:56, 5年前 , 1F
不認為是贈與,中途也沒有所有權;這樣是有權處分嗎
05/14 10:56, 1F

05/14 10:56, 5年前 , 2F
05/14 10:56, 2F
民法§940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民法§802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取得其所有權。  中途可以取得所有權,之後轉讓貓才是有效的處分行為 建議把「附負擔之贈與」視為保障貓和認養雙方的手段。 如果中途主張無意所有,認養過程僅是將占有權移轉給領 養人,由領養人另外取得所有,那之後領養人得排除中途 之干涉,自由處分貓,這樣反而可能讓貓失去保障。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4/2019 14:11:17

05/14 14:16, 5年前 , 3F
領養人本來就會取得所有權,不論是從占有移轉後,還
05/14 14:16, 3F

05/14 14:16, 5年前 , 4F
是無主物先占的角度。但我不認為中途會有所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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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4:16, 5年前 , 5F
;如果有所有的意思,送不出去就要養一輩子囉!
05/14 14:16, 5F

05/14 14:20, 5年前 , 6F
就只是純討論沒有別的意思
05/14 14:20, 6F
 中途如果無權處分貓,那常見的認養契約中,干涉貓所 有權的約款都不具效力,在法律限制範圍內,領養人可以 自由處分貓,包含行使一般被中途禁止的再轉讓,或不必 配合中途要求特定的照養方式,違約也無須返還。  中途送不出去,無意繼續照護,也未辦理寵登,想原放 回置或轉交收容所的話,那就放棄占有,跟所有權無直接 關係。所以,端看中途願不願意負擔更多責任來保障貓, 沒有意願的話,我覺得當救援、志工或協助收容所動保團 體照護也不錯,不一定要牽涉到認養。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4/2019 14:58:05

05/14 14:27, 5年前 , 7F
如果這樣 領養人就是能拒絕中途要求 自由處置貓
05/14 14:27, 7F

05/14 15:33, 5年前 , 8F
這部分不只有民法這麼簡單,扯到貓狗還會有動保法的衍伸
05/14 15:33, 8F

05/14 15:39, 5年前 , 9F
有帶回飼養的情事就必須去做登記,沒做登記也不代表該貓
05/14 15:39, 9F

05/14 15:39, 5年前 , 10F
該狗就不算飼養者所有物
05/14 15:39, 10F
 動保法著眼在保護(含飼主責任)、寵物管理(含寵物 登記)和寵物業管理。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或轉讓還是要遵 循《民法》規定。  而依照動保法第19條第二項:「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 、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這邊的「取得 」就是指所有權取得。所以,若中途僅是占有貓,的確不 需要辦理登記。  但不論占有人(實際管領)或所有人都屬於《動保法》 第3條定義的飼主。依同法第5條第三項,飼主不得棄養寵 物,那原放是否違法?我的解讀是,因中途的管領行為在 原放時即消失,所以中途不再需要負擔飼主責任。  法政並非我的專長,這串僅是我的個人見解和意見。就 我看來,相關法律對中途的管理十分寬鬆,例如,如果最 近報稅時,把一台車已支出的保養費用列為受贈人負擔, 從贈與額中扣除,那大概會被國稅局追稅。動保主管機關 允許中途向領養人收取已支出的特定費用已經很友善了, 但即使如此,最初原文中明確的違法行為仍有許多板友幫 忙喊冤,實在是一個奇特的現象。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4/2019 18:18:37

05/14 18:40, 5年前 , 11F
有檢舉過很多中途原放,因為有紀錄其飼養情事,所以皆有成
05/14 18:40, 11F

05/14 18:40, 5年前 , 12F
案,且有些有植晶片的檢舉起來更是輕鬆,畢竟放養棄養皆屬
05/14 18:40, 12F

05/14 18:40, 5年前 , 13F
零容忍☺
05/14 18:40, 13F
 紀錄其飼養情事?是餵食行為嗎?用放養(第20條)還 是用棄養檢舉原放?成案後有規勸或開罰嗎?這裡面摻雜 好幾個概念,跟原串也沒太大關係了,討論TNR會失焦。

05/14 21:39, 5年前 , 14F
我覺得,純粹學理上討論;中途沒有所有的意思,否則
05/14 21:39, 14F

05/14 21:40, 5年前 , 15F
就不是中途囉;所有的意思應該是依民法944條占有的
05/14 21:40, 15F

05/14 21:40, 5年前 , 16F
推定。
05/14 21:40, 16F

05/14 21:43, 5年前 , 17F
然後因為有推定所有的意思,才可以有權處分。
05/14 21:43, 17F
 民法§944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 過失占有。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 ,繼續占有。  這條是占有推定效力。中途一般是貓的占有人,沒什麼 爭議,所以這條應該不是重點。  就我理解,不管自來、手撈還是誘捕,中途會先是占有 人。如果是有主貓(遺失物)就返還,如果是無主貓且中 途慎選認養人後,要將貓送給領養人照顧,那中途先取得 貓的所有權,貓變為有主貓,之後中途再透過贈與將所有 權轉讓給領養人,貓換新僕人。  如果中途無法送養也無心收養,那就是維持占有,貓仍 是無主貓,此時中途可自行中止占有,將貓回置,或繼續 等待合格領養人出現,依民法,貓繼續是無主(所有人) 貓,依動保法,中途(實際管領人)為飼主。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5/2019 00:20:23

05/15 09:26, 5年前 , 18F
我意思就只是,中途所有的意思是被推定的;您認真了
05/15 09:26, 18F
 我一直很認真喔,既然是要討論法律層面,我不希望因 為我有錯誤理解,而影響其他中途或領養人。  上面民法944的意思是,占有人如果推定有所有意思, 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那占有事實(時間)則 涵蓋占有人能證明的兩時間之間。例如,甲X年前撿貓, 有意飼養並持續飼養至今,那甲就持續占有該貓X年。  如果今天是無主貓,甲也有所有意思,那甲就是貓的所 有人。但如果今天貓其實另有主人乙,只是乙沒辦理寵登 那必須另外判斷甲或乙誰有貓的所有權。  依民法§768-1:「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 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如果依民法944判斷,甲占有貓 的時間達五年,那所有權屬於甲,反之,所有權屬於乙。  什麼情況一定是無所有之意呢?例如,菜鳥誘捕貓後把 貓交給愛媽照顧,或者,老闆責付員工把倉庫的一窩小貓 交給收容所。中途在送養貓這段時間是單純占有,還是有 所有之意呢?還是要以每個中途的主觀意思為判斷。  但無論如何,中途要透過認養將貓贈與領養人時,中途 必然先有所有之意,成為貓的所有人,才能訂贈與合約, 並透過約款明列中途和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貓的所 有權,能替貓決定的事非常少。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83.201), 05/15/2019 23: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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