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撞傷人留在現場看熱鬧 她肇事逃逸獲判無罪

看板car作者 (?)時間5年前 (2019/05/08 10:19), 5年前編輯推噓24(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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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gger (朝鄉而行2019)》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82474 : 原文內容: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女子開車途經台中市北屯區,與女機車騎士擦撞,女騎士 : 受輕傷,陳女沒有報警,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她僅留在現場觀看 : ,路人通報救護車將女騎士送醫後,陳女隨即驅車離去。警察調閱監視器查獲陳女涉案, : 台中地檢署依肇事逃逸罪起訴,法院卻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旨意,是防止肇事者逃跑 : ,延誤傷者送醫時機與存活機會,路人既已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治療協助,陳女行為 : 或有不當,卻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判決無罪確定。 :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 判決書指出,陳女去年1月25日上午開車肇事後,只有下車觀看,不報警、沒叫救護車, : 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救護車是由路人通報而來,女騎士進入救護車時,陳女也只有探 : 頭往車廂內看數秒,救護車駛離現場之後38秒,陳女也迅速開車離去,又過了14分鐘,員 : 警馳抵不見肇事者,調閱監視器,發現是陳女肇事而法辦。 : 台中地檢署偵查時,陳女不否認她只是在旁觀看,但她辯稱無肇逃的犯意,檢方認為,陳 : 女沒有報警給予女騎士救護,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沒有徵得女騎士同意才離開,見救護 : 車離去,員警尚未抵達,陳女就逕自開車逃離現場,依刑法肇事逃逸罪起訴,可處1至7年 : 徒刑。 :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女沒有出庭,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與修法精神,是希望肇事 : 人留在現場,給予傷者救護協助,避免肇事人心存僥倖而逃逸,導致傷者延誤就醫,影響 : 存活機會,此法律要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身體生命,不是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利 : ,也不是要求肇事者要坦然接受司法審判。 : 法官認為,此案既有路人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醫療協助,陳女未協助、未報警,不透 : 露自己是肇事者,甚至在員警抵達前就離去無蹤,行為或有不當,但仍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 ,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無罪確定。 : ------- : 那個立法與修法精神我可以理解啦... : 酒駕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報到 : 那未酒駕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這招嗎??? : 在台灣~這判決一出~是說以後各法院都會參考~還是大家其實都自判自的? : *轉錄新聞/情報,必須附上原文及網址連結及心得或意見30字(不含標點符號)* 身為法律系不及閣大學士,覺得手癢想回一下這篇 首先很重要的一點是,非法律系的人如何蒐尋判決 1.進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點選「裁判書查詢」 3.點選「進階查詢」 4.選擇關鍵字  從新聞可以看出「北屯」、「台中高分院」、「肇事逃逸」,時間是「去年」  所以法院選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案件類型選擇「刑事」    全文內容輸入「北屯&肇事逃逸」    裁判期間選擇「107年1月1日至108年5月8日」 5.可以發現搜尋結果第一篇「108 年交上訴字第 444 號刑事判決」  內容就是我們要的找的高分院判決 6.但是細看一下,高分院判決主要是說地院說的沒錯,所以我要駁回檢察官上訴 但是到底地院說什麼呢?還是要看地院判決,所以點選右方歷審判決「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7交訴字第353號判決」 7.想罵恐龍法官應該從這裡開始 既然判決會找了,簡述一下這個判決的重點在哪裡 (一)法官要討論的是 1.被告有沒有肇事逃逸的行為 2.被告有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二)判決沒有說的前提(法律系ABC) 所謂肇事逃逸的行為,定義是「肇事致人死或傷的人」+「逃逸」+「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 侵害」。 所謂的故意是說,行為人知道上面這三個要件在現實上已經發生或是可能發生,而且他就 是想做或是認為沒什麼大不了。 (三)法官認為 1.肇事逃逸所保護的人民生活利益,是指「車禍事故中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不是 「保障被害人之民事請求權得以行使」。 2.「被告係於救護車到達交通事故現場,並確認被害人已獲得醫護救護後,始離開交通事  故現場」,所以沒有「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也沒有「故意」。 3.「逃逸」不包括「留待肇事現場,然無積極從事救援行動之行為人」 (四)結論 雖然被告屬於「肇事致人傷的人」,但是「逃逸」和「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這兩個 要件檢察官都沒辦法證明,所以無罪。 --- 回一下本篇的問題 1.酒駕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報到? A:自撞就沒有肇事致人死或傷,所以本來就跟肇事逃逸沒有關係。 但是酒駕就是酒駕,能不能證明是舉證的問題。 2.未酒駕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這招嗎? A:請自行檢驗肇事逃逸的要件。 3.在台灣~這判決一出~是說以後各法院都會參考~還是大家其實都自判自的? A:這是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某一個庭的見解,沒有拘束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要看權威見解還是搜尋最高法院比較妥當。當然最高法院也會有各庭見解不一的 時候,再來要施行的大法庭制度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 看到文組誤國的說法,有時候覺得滿好笑的,但也不是不能理解,畢竟我也覺得「633」 、「22K」、「人出去禍進來高雄發大財」的說法誤國甚深。但是每每看到媒體斷章取義 或曲解判決原意,更覺得台灣是「媒體誤國」。先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的監督機 制喪失公信力,進而減弱司法對抗行政和立法的力量,權力分立無法貫徹,接下來危害的 就是民主制度。 當然判決絕對可以批評,上面這個判決的說法,學說也會有很多不贊成的。不過評論很重 要的一點就是「基於事實」及「提出理由」。如果評論判決是基於媒體對於判決的曲解, 恐怕只是成為媒體誤國的推手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73.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57281958.A.689.html

05/08 10:22, 5年前 , 1F
你的人和禍的進出寫反了
05/08 10:22, 1F
小弟不是韓粉,記錯也是很正常滴XD 而且我的說法比較有邏輯R

05/08 10:30, 5年前 , 2F
台灣法律就笑話。酒駕逃走比留在原地輕喔
05/08 10:30, 2F
M大沒提出說法的根據,小弟跟不上無法討論QQ

05/08 10:34, 5年前 , 3F
好文 法律本來就是說文解字 不是照你個人價值觀想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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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35, 5年前 , 4F
樣就怎樣 要件不成立就無罪根本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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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解字」用行話來說就是「文義解釋」。 不過文義解釋只是法律解釋的第一步,功能是畫出法律解釋可能的最外圍,但不是最後答 案,要得出範圍內最正確的解釋結果,還要加上其他解釋方法。 另外案件可以分成「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面說的法律解釋只是適用法律的部分, 到底被告有罪無罪,很大一部分是在爭執前面的認定事實呢。

05/08 10:38, 5年前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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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39, 5年前 , 6F
反過來說 也是因為咬文嚼字沒有個人價值觀 才會有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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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39, 5年前 , 7F
多鑽漏洞的人能全身而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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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41, 5年前 , 8F
感謝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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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41, 5年前 , 9F
說法律說文解字的怎麼會每個法官解的都不一樣,公信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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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41, 5年前 , 10F
全身而退是因為缺乏證據,不是因為沒有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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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44, 5年前 , 11F
推媒體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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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47, 5年前 , 12F
同一個案件只會有一組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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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47, 5年前 , 13F
跟證據沒關係吧 就跟原PO說的(三)一樣啊 那是法官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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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47, 5年前 , 14F
法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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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47, 5年前 , 15F
確定能有第二個法官跳出來做出不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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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R,但理論上審級愈高的法院見解應該會愈統一,這樣下級審法院才有辦法遵循。

05/08 10:49, 5年前 , 16F
說不定有法官認為事發以後躲起來 雖然在旁也屬於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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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49, 5年前 , 17F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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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喔,學說上也有這樣的見解喔,G大我看您是念法奇才,這本刑法總則賣您1萬就好

05/08 10:53, 5年前 , 18F
被告開庭不出席 沒誠意 藐視法庭就該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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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概念太先進啦,台灣沒有藐視法庭罪喔

05/08 10:53, 5年前 , 19F
法官的判決影響人民行為 沒有正確價值觀的判決 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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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4, 5年前 , 20F
怎麼好好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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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4, 5年前 , 21F
對啊 反正以後引用這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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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5, 5年前 , 22F
價值觀不可能完全參考不然會出亂子的 價值觀可以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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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5, 5年前 , 23F
這判例價值觀告訴人民 以後車禍對方看起來沒事 你到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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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5, 5年前 , 24F
邊躲著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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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對方真的沒事而且剛好遇到採這個見解的法官唷^.<

05/08 10:56, 5年前 , 25F
以後被找到也不算逃逸 沒被找到就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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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7, 5年前 , 26F
所以法官才應該要有最正確而且有準則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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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7, 5年前 , 27F
不是法律機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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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7, 5年前 , 28F
法官應該是崇高而且代表國家價值觀執行公權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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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8, 5年前 , 29F
沒錯 以後就看熱鬧 主張有這個前例即可
05/08 10:58, 29F
J大沒看判決吼XD 小弟都貼出來惹 大便的時候喵一下ㄅ

05/08 11:00, 5年前 , 30F
法律充滿道德陷阱,再來怪大家不信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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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啊 小弟怎麼敢呢 只有說媒體誤國RRRRR

05/08 11:00, 5年前 , 31F
所以就算撞到人 留在車上睡覺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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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03, 5年前 , 32F
所以法有問題說要去修法,不是無限上綱要求法官去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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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03, 5年前 , 33F
但是在審法案修正的是那些人,人民有在乎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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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07, 5年前 , 34F
雖然法官素質也有討論空間,但是審法案的素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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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09, 5年前 , 35F
好法官碰到爛法也是只能依照爛法判,更別提爛法官跟爛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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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經過的環節很多,判決結果不如人願,真的還是要看哪個環節出 問題沒錯

05/08 11:10, 5年前 , 36F
法官如果看法都完全一致,那也不需要三審三級了.通通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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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1, 5年前 , 37F
就可以結束了 XD 鄉民對法律的期待比較像和我看法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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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1, 5年前 , 38F
包青天,如果包青天看法和我不一樣,那就是包尿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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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3, 5年前 , 39F
一堆人搞不清楚車禍的主體是過失傷害這條,肇逃是不讓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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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3, 5年前 , 40F
所以說二三審如果推翻一審判決,一審的法官要不要被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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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4, 5年前 , 41F
延誤就醫,如果你確定以後真的不會有證據逮到,你大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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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4, 5年前 , 42F
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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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4, 5年前 , 43F
smallb,這次二審同意一審意見,似乎你也不接受? 三審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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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5, 5年前 , 44F
就是因為認為人不是神,才需要多審級制度來救濟,你又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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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7, 5年前 , 45F
一審不該有錯,這本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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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8, 5年前 , 46F
另外二審推翻一審,也不一定就是二審對一審錯,也可能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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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9, 5年前 , 47F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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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19, 5年前 , 48F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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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22, 5年前 , 49F
to garyyoung,本文中的「法官認為」就是指檢察官沒有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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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23, 5年前 , 50F
證明各要件成立,也就是沒有足夠證據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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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26, 5年前 , 51F
這個不是判例啦,才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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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29, 5年前 , 52F
補正一下上面11:13推文,「肇逃這條的立法意旨是不讓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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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1:29, 5年前 , 53F
延誤救醫」,原推文太簡化易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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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B大貢獻...疑疑疑,怎麼都4箭頭R

05/08 11:38, 5年前 , 5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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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2:23, 5年前 , 55F
推一個,說得好,一堆鄉民都會罵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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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2:23, 5年前 , 56F
,但是又輕易被斷章取義的報導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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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2:36, 5年前 , 57F
推!
05/08 12:36, 57F

05/08 15:12, 5年前 , 58F
05/08 15:12, 58F

05/08 15:23, 5年前 , 59F
立法與修法精神?? 這東西誰說了算呢?
05/08 15:23, 59F

05/08 15:35, 5年前 , 60F
樓上,立法院法律系統應該可以查立法理由
05/08 15:35, 60F

05/08 18:15, 5年前 , 61F
就像扁案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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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21:42, 5年前 , 62F
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的正義才是正義時,就沒法做事了
05/08 21:42, 62F

05/09 02:37, 5年前 , 63F
肇事者仰賴路人而無積極從事救援就極可能導致傷者延誤就醫
05/09 02:37, 63F

05/09 02:39, 5年前 , 64F
不應該只用最後結果來為其當下的不做為脫罪
05/09 02:39, 64F
A大說得很好啊,這樣就可以討論到這個罪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了呢! 像A大這樣依據事實並提出自己的見解,討論才有意義並能延續,比起直接罵恐龍法官, 484好太多啦~ 這個最佳討論獎不嫌棄的話請收下唷~ <(_ _)>

05/09 12:29, 5年前 , 65F
漲姿勢推
05/09 12:29, 65F
感謝各位參與討論的大大,在此呼籲一下請支持台灣最優質的公視新聞啊~ ※ 編輯: Tavoc (117.56.73.121), 05/09/2019 18:51:46

05/10 00:25, 5年前 , 66F
有離開現場這個不算嗎,至少也給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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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0:26, 5年前 , 67F
她可能沒有惡意,但明顯有處理不當的地方,找出來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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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0:26, 5年前 , 68F
以判斷了,我個人是這麼認為的啦
05/10 00:26, 68F
文章代碼(AID): #1SqZocQ9 (car)
文章代碼(AID): #1SqZocQ9 (c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