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反推-台中市天津路三益輪胎(輪圈公園)
你好,雖然這篇文章跟車子無關。不過是車板板友的問題,加上大家都是台中人。
我分享一些個人經驗給你。
首先。請google "妨礙名譽 ptt"
你會看到當初ptt法務貼的相關文章,看一看可以知道一些基礎。
接下來就是懶人包了。
依你發文所述,你應該是已經接到警方的訴訟文書通知要做筆錄了。
做筆錄最簡單的事情就是。講事實,不要加油添醋。看一看你照著你當初
發文所述一樣在做筆錄就好了。
OK,接下來。面對檢察官的偵查庭(這case跟我當初比起來輕微多了)
首先妨礙名譽三大要素。
1.指定某人。(你清楚的指出地址,店名。)
2.公開場地。(ptt是全台最大論壇,公開。)不要再講啥要有帳號才可以登入
,會被檢察官定到飛起來。
3.評論。
所以你三個條件都合乎。接下來就是所謂第三個。有無毀謗
我來舉個例子比較清楚明白。
1. "miayao417天生低能,檢查個車子還讓我等那樣久。真是白癡。幹" --> GG
2. "miayao417修車廠爛死了,我的異音都沒有檢查出來。一定想騙我錢。 --> GG
總之,有牽扯到不相關的語助詞,就一定過不了檢察官那關了
好的,接下來就是被告方的霸王條款。可受公評之事
1."miayao417老闆講話真粗魯,又一直幫別人檢查。有預約跟沒有預約沒有兩樣"
--> 陳述之事實。
2. "miayao417修車廠熱死了,又沒有椅子坐。我像隻傻鳥一樣看著別人的車都快速
修好。我只不過是換個輪胎,等這樣久。 --> 陳述之事實。
3. OK,本文中。技術不到家。可以怎樣解釋?
技術不到家 -> 無法一次就解決問題。
這邊你需要跟警方筆錄中說到,這僅僅只是我個人對修車廠的評論。
車子修了嗎? 修了 問題解決了嗎? 還沒。 該車廠技術不到家,讓我無法一次解決
問題。我還要去別的車廠另外維修。我對此感到遺憾。僅是可受公評之事。
再來,檢察官把你起訴了。還要上到法官那邊。最後要嘛無罪。頂多罰金300
有些人只欺負不懂法律的人。檢查庭後庭外問你要不要和解,你陪個幾千塊就好。
這種就是標準訟棍的行為。
以現在訟棍很多,妨礙名譽早就被法院注意了。通常你只要不帶髒字
講事實經歷(不要講的跟對方提供的監視器不合),可受公評之事。
法院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是幾乎最大限度受到憲法保護的自由。根本不用怕。
對方會比較需要怕檢察官....因為告我的那位被檢察官當庭定到快哭出來。
※ 引述《MHpower (菊一文字)》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報告一下目前最新進度...我被店家提告妨害名譽XD
: 基本上我在Mobile01 po文之後
: 就被店家私訊說希望能夠再度溝通 並撤下文章
: 我才不會想被摸頭就把文章撤掉
: 店家要提告我就陪他上法院
: 目前店家針對我的結論第二點:
: "2. 技術不到家,避震有異音先換上座軸承,結果根本是李子串壞掉"
: 提告我令他們商譽受損...
: 接下來的事跟車版沒太大關係...所以如果版主覺得不妥請告知
: 因為我也不準備撤文章~
: 下禮拜六會去警局作筆錄~
: 所以不知道有沒有比較熟悉法律的朋友
: 能提醒下筆錄說法上及接下來該注意的事項~
: 謝謝~~
: ※ 引述《MHpower (菊一文字)》之銘言:
: : 以下文長會說明極度反推薦這家店的原由
: : 為免有人懶得看完文章 直接先說結論:
: : 1. 預約完全沒意義,熟客永遠可以插你隊
: : 2. 技術不到家,避震有異音先換上座軸承,結果根本是李子串壞掉
: : 三益輪胎(輪圈公園)這家店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20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494843559.A.4C3.html
推
05/15 18:23, , 1F
05/15 18:23, 1F
告不成,訴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當然你也可以向法院提告他誣告。只是就變成妨礙名譽然後互相相反
變成你被檢察官定到飛起來 XD
推
05/15 18:28, , 2F
05/15 18:28, 2F
推
05/15 18:29, , 3F
05/15 18:29, 3F
推
05/15 18:32, , 4F
05/15 18:32, 4F
※ 編輯: miayao417 (220.132.201.70), 05/15/2017 18:35:46
推
05/15 18:35, , 5F
05/15 18:35, 5F
推
05/15 18:36, , 6F
05/15 18:36, 6F
推
05/15 18:40, , 7F
05/15 18:40, 7F
→
05/15 18:47, , 8F
05/15 18:47, 8F
推
05/15 19:08, , 9F
05/15 19:08, 9F
→
05/15 19:08, , 10F
05/15 19:08, 10F
→
05/15 19:08, , 11F
05/15 19:08, 11F
推
05/15 20:12, , 12F
05/15 20:12, 12F
推
05/15 20:58, , 13F
05/15 20:58, 13F
推
05/15 21:32, , 14F
05/15 21:32, 14F
推
05/15 21:42, , 15F
05/15 21:42, 15F
→
05/15 21:42, , 16F
05/15 21:42, 16F
→
05/15 21:43, , 17F
05/15 21:43, 17F
→
05/15 21:44, , 18F
05/15 21:44, 18F
推
05/15 22:01, , 19F
05/15 22:01, 19F
推
05/15 22:10, , 20F
05/15 22:10, 20F
→
05/15 22:11, , 21F
05/15 22:11, 21F
推
05/15 22:24, , 22F
05/15 22:24, 22F
推
05/15 22:26, , 23F
05/15 22:26, 23F
→
05/15 22:26, , 24F
05/15 22:26, 24F
推
05/15 22:35, , 25F
05/15 22:35, 25F
→
05/15 22:36, , 26F
05/15 22:36, 26F
→
05/15 23:10, , 27F
05/15 23:10, 27F
→
05/15 23:10, , 28F
05/15 23:10, 28F
推
05/16 10:07, , 29F
05/16 10:07, 29F
推
05/16 12:33, , 30F
05/16 12:33, 3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