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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這是安全座椅設計跟車子剛好衝突,跟安規有個毛關係。如03/23 17:54
3F→: 果是用自帶安全帶的安全座椅就沒問題了,覺得那種還要拉03/23 17:54
4F→: 車子三點安全帶來綁小孩的設計很蠢,又不是增高墊03/23 17:54
11F→: 是阿,我給你香蕉10條請你來幫我作個簡125.227.91.85 03/20 11:33
12F→: 報要嗎?這比我請AI做消耗的電錢還要高,125.227.91.85 03/20 11:33
13F→: 我給你10條香蕉已經很寬待你了125.227.91.85 03/20 11:33
9F噓: 先去了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吧,交通法規不是03/20 09:33
10F→: 只有道交條例。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48規定03/20 09:33
11F→: ,標線分成警告標線 禁制標線 指示標線 3種,只有禁制標03/20 09:33
12F→: 線才能處罰,指示標線用途是指示行車方向等,期使車輛駕03/20 09:33
13F→: 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左轉彎箭頭標誌本身只是03/20 09:33
14F→: 指示標線,所以要搭配禁止變換車道線構成才能用道交條例03/20 09:33
15F→: 處罰03/20 09:33
2F噓: 別誤導了,你去跟法官說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03/19 08:46
3F→: 字第468號行政訴訟判決:「禁止變換車道線固包括雙邊禁03/19 08:46
4F→: 止變換車道線(雙白實線)與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白實線03/19 08:46
5F→: 配合白虛線)兩種,但構成『方向專用車道』之『禁止變換03/19 08:46
6F→: 車道線』,依法並未僅限於『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是上03/19 08:46
7F→: 開路口前之內側車道之路面既劃設白色弧形左轉彎箭頭指向03/19 08:46
8F→: 線,且接近路口前與中線車道間劃設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03/19 08:46
9F→: 內側車道側為白虛線,而中線車道側為白實線),則該車道03/19 08:46
10F→: 仍屬左轉專用車道無訛」03/19 08:46
11F→: 簡單說法院現在就是認為單邊雙白或雙白就是算禁止變換車03/19 08:47
12F→: 道線,除非是白虛線才會直行不受罰03/19 08:47
6F→: 樓樓上不要誤導了,只有左轉箭頭沒有搭配雙白或單邊雙白03/18 20:50
7F→: 線就不是左轉專用車道,可以直行。法條寫得很清楚:「指03/18 20:50
8F→: 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03/18 20:50
9F→: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03/18 20:50
10F→: 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03/18 20:50
11F→: 向行駛。」03/18 20:50
12F→: 重點就在於「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這句03/18 20:51
46F→: 看來你不只法條看一半,是根本看不懂法條。這條就是要兩03/19 08:37
47F→: 者都存在才有後段的強制規定,缺1就是構成要件不符,單03/19 08:37
48F→: 畫一個左轉箭頭但只有白虛線,以往是路口設計有誤,現在03/19 08:37
49F→: 交通處都會做更正,要嘛就是塗銷箭頭或者加上禁止變換車03/19 08:37
50F→: 道線,但還是有漏網之魚03/19 08:37
51F→: 有箭頭的非左轉專用道直行當然是錯的,但那是因為當初道03/19 08:40
52F→: 路沒有做完善,法規就放在那邊,無法據以裁罰,因為民眾03/19 08:40
53F→: 去打行政訴訟,穩輸,這都有判決。03/1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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