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車禍的過失傷害已回收
※ 引述《Arlon (人生的高度)》之銘言:
: 請問一下,如果我安穩開車被一個在轉彎時自己不慎打滑,卻衝進我車道的騎士撞到車子
: 我人沒事,他有些許擦傷,車禍初步研判表寫著:對方-超速失控 我-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 這樣他能告我過失傷害嗎?能夠告的贏?
交通鑑定本身為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用。
因此,雖然交通鑑定已經寫肇事原因,
但每個人仍可提告,主張自己的權利。
但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是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且他要告可能還得花錢請律師。
且侵入你車道,他自己本身就與有過失。
訴之本旨是依民法第191-2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至於告贏告輸,都是法院去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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