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事遇到的扯車禍,肇責比例?已回收

看板car作者 (goshr)時間11年前 (2013/03/11 09:04), 編輯推噓1(1018)
留言19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分享一下之前遇過的經驗 當時我是在台北榮總出停車場要左轉(要穿過北榮, 不是走石牌路) 左轉後車子一陣搖晃.......被A到了 一台從地下停車場上來的車A到我的左前輪附近 老實說, 我根本沒看到她, 也沒注意到那裡有個出口 (當時車多, 我從車縫中鑽過, 才轉彎成功) 基本上, 我想她也看不到我(地下停車場上來, 視線朝上) 後來警察來了, 簡單做個記錄, (對方車主本來還想主張我是轉彎車, 但警察說我已經完成轉彎動作) 最後結果就是, 對方全賠(公司車有保險) 結論是, 不見得每次都會出現"應注意而未注意" 然後撞人側邊的一定輸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4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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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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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注意用一般常人標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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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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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的價值就在這邊,因為確實有過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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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器清楚錄下三寶行人像自殺炸彈客一樣衝出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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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的路權,這種情況一般常人根本沒辦法反應,叫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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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跟法官來也一樣,這種能夠舉證一般人都沒辦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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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情形,而予以不起訴處分的情形是確實有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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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的道路環境,第三人意外+行車記錄器請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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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隨時都會有自殺炸彈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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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意外+強制險是雙保險更穩,能早日和解,一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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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可以早點擺脫繁瑣的訴訟程序,二來若對造是家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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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柱也是一件功德,有時候保險就是能免於兩個家庭因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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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造成的經濟重擔。至於行車記錄器,雖然有第三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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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險,但若有行車記錄器佐證肇責不在已方或肇責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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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效避免對造或對造家屬獅子大開口。但我認為最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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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在於打白目的對造或是對造家屬的臉,看完啞口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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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家屬想藉機買賓士的夢瞬間碎了,啪啪啪啪啪臉很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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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2:09, , 19F
樓上你可以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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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FIsaI8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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