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艾迪FB-關於誤解

看板basketballTW作者 (愛我請排隊)時間2年前 (2021/08/21 02:45), 編輯推噓11(11024)
留言35則, 10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 引述《king62602 (fz)》之銘言: : 臺灣籃球即使不能「一團祥和」至少不要「血流成河」一直是我想努力的方向,然而 #成 : 力煥 離開 #新竹街口攻城獅 之風波餘波盪漾,我在17日的相關發文也被針對點名,原本 : 我不想再多作回應,而是以成力煥今晨IG發文供大家參考,但顯然幫助不大。 : 成力煥在這則發文表示:「賽季打完收到幾個球隊的詢問,我與攻城獅依照委任合約內容 : 討論之後簽署買斷協議…」這段話的關鍵字在於「#委任合約」,何謂委任合約,民法對 : 於委任合約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有非常詳實的解釋,在此我不贅述。 : 我只挑最關鍵的民法第549條來說明,裡面載明「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 : 約。」這就是球員合約中常見「#雙方選擇權」的概念,所謂「雙方選擇權」簡單說,只 : 要必須球隊與球員雙方都同意才能執行,否則只要是任一方不同意都無法執行。 : 所以成力煥與 #攻城獅 的合約合理說起來不是單方面所說的「#球隊選擇」,我也才會在 : 17日的發文表示,成力煥與攻城獅季外在針對去年所簽「1+1」合約的「+1」這部份,是 : 屬於雙方選擇權,還是單方選擇權在相關解釋與溝通上,存在認知上的差距。 : 另外民法第549條裡面也載明:「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 : 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為何成力煥要支費合約買斷金的緣故,他和攻城的合約在7月31 : 日才到期,可是在攻城獅6月29日即官宣成力煥自請離隊,雙方合約續存關係宣告提前破 : 局,成力煥也強調是雙方在7次的面談中討論了各種的可能性,最後的協議是他買斷合約 : 離開。 : 我一直強調,我對成力煥離開攻城始料未及,因為我認為他們彼此是天作之合,然後我也 : 說了:「清官難斷家務事,成力煥與攻城獅買斷合約的始末與細節,必須兩造公開原先所 : 簽合約才能論斷…」自始自終我在這則發文都是引用成力煥的說法,未再加油添醋個人想 : 法,更無妄自論斷之意。 : 遺憾的是,我的這則發文依舊被誤解,或許我的表達方式不對、表達能力不夠,在此我對 : 於因此覺得被冒犯者、不能原諒者、失望者說聲抱歉,對於體諒者、支持者也由衷感謝, : 讓你們擔心了很不好意思,我會再努力、加油就是了。 : https://i.imgur.com/0zEJVZj.jpg
: 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223210201/posts/4876893002328092/?d=n 職業運動球員的合約在我國法律中,一直都還是處於一個未成熟的狀態, 因此這邊只是依照我的知識,分享一些想法。 首先關於球員的合約到底是屬於「僱傭」還是「委任」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一般來說,這兩者的區分是依照有無具備「從屬性」加以判斷。 所謂的從屬性,白話來講,可以從三個方面切入: 第一、有沒有處理工作內容的自由?例如:決定上班時間的自由、有無規定統一制服? 第二、付錢給你的人有沒有懲戒你的權利? 第三、你是不是為了雇主的經濟事業而工作? 一個職業球員,針對上述三點,第一、球員無法決定何時上班、要穿統一制服。 第二、球團可以禁你賽、甚至可以對你罰款(或許!?) 第三、你確實是在為了球團的經濟事業而工作,球員只是領薪水而已,並無自己的 事業體。 因此我會覺得,似乎比較傾向僱傭契約。 但問題來了,球員的職業合約通常不會明白寫說我們是僱傭還是委任契約,他似乎又傾向 所謂的「無名契約」(白話:民法沒有規定的契約類型)。依照民法第529條,立法者 已經說了,只要是勞務給付契約,無法歸類的,都依照委任契約來走。 因此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他似乎又是委任契約。 以上兩個想法,我覺得都言之成理,就看法院怎麼說了。 那委任和僱傭又有什麼不同?就以可不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來說。 委任:隨時可以 僱傭:必須有重大事由(例如:醜聞、傷病)才可以終止 前面似乎有人說「民法乃是契約自由,因此應該依照契約內容來走,看契約怎麼規定」 這句話半對半錯,因為民法也有所謂的「強行規定」,意思是,當事人不可以任意更改 的規定。 好玩的是,民法第549條就是強行規定(最高法院59台上944判決、最高法院95台上1175) 職業運動合約到底是哪種,如果我是法官(我還不是),我是覺得比較像僱傭契約啦。 如果適用委任契約規定,那所有球員都可以說走就走,似乎也違背現實情況(NBA也不是 能說走就走,當然可能美國針對職業運動有特別規範,這我就不知道了) 最理想的狀況,當然是有針對職業運動的法律規範,但今天既然沒有,就只能走民法。 以上,大家可以多多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45.2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29485126.A.F50.html

08/21 02:47, 2年前 , 1F
肯尼都秀白紙黑字了 還不懂的是法盲還是鑽漏洞仔??
08/21 02:47, 1F

08/21 02:49, 2年前 , 2F
職籃這麼久的球員合約 就成的最特別?? 簽出新滋味??
08/21 02:49, 2F

08/21 02:58, 2年前 , 3F
成自己都乖乖買斷就是知道站不住腳了 某Ed還要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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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3:04, 2年前 , 4F
還在那邊引用成的說法 我還以為成是念交大法律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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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3:05, 2年前 , 5F
成那麼會簽合約 一定要出來當工會會長啦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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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6:53, 2年前 , 6F
肯尼秀出馬賽克一堆,唯一口述到的內容就是「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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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6:53, 2年前 , 7F
人…」
08/21 06:53, 7F

08/21 07:37, 2年前 , 8F
推~法院判決的部分我有摘要在文章代碼#1UwEJg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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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2, 2年前 , 9F
籃球員合約訴訟過去發生過鄭人維、吳岱豪、許皓程三
08/21 08:02, 9F

08/21 08:02, 2年前 , 10F
件。鄭人維與富邦的訴訟,法院審查合約內容,認定性
08/21 08:02, 10F

08/21 08:02, 2年前 , 11F
質是僱傭https://reurl.cc/j8zrym,原因在j大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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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2, 2年前 , 12F
從屬性判斷,法院是以球員依合約所負的義務,必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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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2, 2年前 , 13F
從球團的管理、配合球團的安排…提供勞務以獲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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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2, 2年前 , 14F
來看(判決書有擷取影響法院下決定的部分合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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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4, 2年前 , 15F
許皓程與金酒的訴訟,法院則認定合約性質是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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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4, 2年前 , 16F

08/21 08:04, 2年前 , 17F
除了合約命名,也依從屬性判斷,但判斷角度是以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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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4, 2年前 , 18F
上下班無需簽到退、球員自行投保勞健保、經教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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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4, 2年前 , 19F
可由其他球員參與練球及相關活動,球團指揮監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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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4, 2年前 , 20F
低來看;至於吳岱豪的案子則沒有太著墨討論合約定性
08/21 08:04, 20F

08/21 08:04, 2年前 ,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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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5, 2年前 , 22F
隔壁棚棒球員的相關判決我還沒查過,如有分享先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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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5, 2年前 , 23F
合約定性為委任還是僱傭,對雙方在怎樣情況下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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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5, 2年前 , 24F
合約、不合法終止合約的報酬請求權,規定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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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5, 2年前 , 25F
希望若要認真玩職業籃球,可以去定錨雙方合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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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6, 2年前 , 26F
義務關係,否則未來遇到球團/球員方想提前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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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8:06, 2年前 , 27F
爭議可能還會存在
08/21 08:06, 27F

08/21 08:25, 2年前 , 28F
推這篇,感謝分享有關契約的法律知識~
08/21 08:25, 28F

08/21 08:37, 2年前 , 29F
推 法律知識分享
08/21 08:37, 29F

08/21 08:41, 2年前 , 30F
絕對是雇傭啦
08/21 08:41, 30F

08/21 08:45, 2年前 , 31F
可是你走僱用形式就沒辦法「交易」球員了吧
08/21 08:45, 31F

08/21 08:50, 2年前 , 32F
忘記59年的判決 受教了
08/21 08:50, 32F

08/21 12:37, 2年前 , 33F
08/21 12:37, 33F

08/21 12:58, 2年前 , 34F
問題不就艾迪沒問攻城獅 以為自己是壹週刊在報八卦
08/21 12:58, 34F

08/21 12:58, 2年前 , 35F
消息喔 被噴剛好而已還在那邊扯法律
08/21 12:58,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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