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景炎Kenny Kao FB

看板basketballTW作者 (曾經的感動)時間2年前 (2021/06/30 19:30), 2年前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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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hopping (愛血拼)》之銘言: : 雖然這篇這樣講出來可能會被說是資方打手 : 我覺得這是台灣人是否習慣遵照合約精神的問題而非是聯盟制度 : 先附上幾則新聞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6144 : 不滿富邦解約提告 吳岱豪敗訴理由出爐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94703 : 推蔣淯安、嗆球迷遭解約 這位國手告球團結果出爐 :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35391 : 許皓程告金酒片面解約 領隊:早就降薪警告 : 合約內容怎麼寫 就該怎麼走 : 當初覺得合約有疑慮就不該簽 : 如果合約寫明球隊可以執行選擇權,球員就要吞下去(球員倒也可以擺爛) : 如果合約是球員選擇權,那球員表現不好,球隊也要吞下去(球隊也可以冰球員) : 挖角的球隊其實責任比較小,只要表明有合約(不管球隊或球員),挖角的球隊也不能怎樣 : 這幾年台灣運動員經紀人的制度應該算很興盛 : 運動員經紀人除了宣傳自家球員,其實對於合約的問題也有義務告知球員 : 當然我認為在符合法律(合約)前提下,當然認為高薪挖角是有助於產業發展的 回這篇無意討論成力煥與攻城獅的合約事,也認同合約精神在職業運動的重要性 但要提醒,所舉過往案例-吳岱豪、鄭人維、許皓程三案,可能不適合完全站在球團角度看 獲得全案勝訴的鄭人維訴富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富邦終止與鄭人維間契約之行為,因不構成合約約定球團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不生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 而判決原告所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的許皓程訴金門縣籃球協會(金酒籃球隊)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金門縣籃球協會口頭終止與許皓程間系爭契約之行為,核與契約條款載明“契約 之終止,須以一定方式為之”不符,故不生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 至於受敗訴判決的吳岱豪訴富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富邦以吳岱豪之“成績、管理及各項表現,不符球團之預期,經通知限期更正、改善而逾 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為終止契約之事由,其實概念甚模糊 吳岱豪敗在未據舉證,沒有對他主張的富邦說他比賽表現不佳,是因為教練調度導致上場 時間壓縮,使他只能在垃圾時間上場而無從發揮實力這件事情充分向法院舉證 這有點是敗在訴訟攻防,不見得這個合約條文訂得很好 事實上也有不少人認為是很容易起爭議的訂法 以上在司法院網站都有判決書可查,我有小小整理在文章代碼:#1UwEJgdv 這三件上法院的案子,判決書中有節錄雙方爭執的合約條文或內容,事實應該比較清楚 合約有爭執的時候,有可能出現兩方都說「合約內容怎麼寫,就該怎麼走」的情形 因為當事人主張的解釋可能是不同的,進而主張不同的處理方法 解釋合約如何不失於合約的本質或締約目的,很重要 訂約內容如何盡量避免爭議,很重要 有爭執時怎麼處理,也很重要 以上補充,提供參考 : ※ 引述《heatthree (熱火三)》之銘言: : : https://www.basketball-reference.com/contracts/LAL.html : : 如果看nba球員的合約 : : 常常會出現 m+n 這種形式 (e.g. 1+1, 3+1, ......) : : 以 1+1 為例子 : : 後面的+1 可能是PO或 TO : : PO就是player option, 由球員決定是否執行 : : TO就是team option, 由球隊決定是否執行 : : PO是對球員較有保障, : : 因為假設球員賽季中受傷或陷入低潮, : : 進入自由市場可能拿不到更高的薪水, 甚至沒球隊要 : : 球員還是可以選擇執行PO, 再多留隊一年, 至少能多拿一年的薪水 : : 如果球員這賽季打的超棒, 有信心進入自由市場拿到更好的合約 : : 那球員就可以選擇不執行PO : : TO則是對球隊較有保障, : : 因為假設該球員這賽季打超爛 : : 球隊就可以選擇不執行TO, 讓球員進入自由市場 : : 球隊不需再付該球員一年薪水, 可以將錢省下來或去簽其他球員 : : 假如該球員這賽季表現優異, 進入自由市場身價會大漲 : : 那球隊也可以選擇執行TO, 先多留該球員一年再說 : : 以成力煥的情況 : : 他這一年表現十分突出 : : 入選年度第一隊和年度防守第一隊 : : 他原本與攻城獅簽了 1+1 (參考肯尼哥聲明) : : 站在攻城師的立場, 絕對是想執行TO, 留住成力煥 : : 甚至也願意直接提供複數年合約和較高薪水來續約 (參考攻城獅官方聲明) : : 但看起來有其他球隊給成更優渥的合約, : : 以合約來說, 攻城獅應該能夠多留成力煥一年 : : 不過假如球員的心已經不在這, 或許硬留對雙方都不是好事 : : 因此攻城獅就選擇不執行TO, 讓雙方和平分手 : : 當然成的新東家會不會給攻城獅一些補償, 這個就不知道了 : : 搞不好兩邊是已經談好才發聲明的也說不定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8UT1jNa2j0
: : 話說前陣子 副隊長和教練還一起去上城城哥的節目 : : 成有提到Kobe綸 以前的垃圾話 : : 我覺得還蠻有趣的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75.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25052653.A.3BC.html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75.106 臺灣), 06/30/2021 19:31:20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75.106 臺灣), 06/30/2021 19:32:05

06/30 19:33, 2年前 , 1F
感謝b大,刻意挑Qoo的新聞就是要有勞方勝訴的狀況
06/30 19:33, 1F
原來您的意思是這樣,了解~確實過往案件是有意義的

06/30 19:34, 2年前 , 2F
台籃板法務部門開起來
06/30 19:34, 2F

06/30 19:35, 2年前 , 3F
學林表示
06/30 19:35, 3F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75.106 臺灣), 06/30/2021 19:42:16

06/30 19:41, 2年前 , 4F
推個 學點法律
06/30 19:41, 4F

06/30 20:42, 2年前 , 5F
法律很重要ㄉ
06/30 20:42, 5F

06/30 21:25, 2年前 , 6F
這篇重點是.?
06/30 21:25, 6F
因為前一篇文把之前吳岱豪、鄭人維、許皓程三人的訴訟案舉例出來 所以摘要一下那三個案子的法院判決書中看到的東西 在那三個案子中,合約的內容訂定、解釋和執行方式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我認為不完全是以一句「合約內容怎麼寫,就該怎麼走」來說球員不對 是舊案,情形和成力煥與攻城獅的合約事情不一樣,只是因為被提起,想提供補充而已 ※ 編輯: beautydots (118.161.75.106 臺灣), 06/30/2021 22: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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