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為什麼會有「法律追訴期」這制度存在?
看到今天報導,彭婉如命案還剩一年多就過了追訴期
只要歹徒再撐一年多就永遠的逍遙法外了
很好奇這個制度存在的理由是什麼?
網路查詢結果如下:
「制度的立法理由,無非是犯罪與裁判的時間,如果相隔過久,主要證據早已滅失,導致蒐
證困難,認定犯罪事實不易,無法得到正確的裁判。另外的原因是人犯經過長期間的逃亡
,所受的心身痛苦,已足抵償應受的刑罰制裁,而且在長期間的逃避追訴,不再為惡,也
已經達到刑罰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沒有再去追訴那些為時已久的犯罪事實的必要。」
(來源:系統說我有廣告嫌疑= =所以不貼了,是內政部的網站)
聽起來理由比較偏向"為了減少社會成本"才有了追訴期限這個制度
個人比較疑惑,單純認為不該有追訴期
因為罪行無法偵破,並非每日每夜不斷的耗盡國家資源在偵查
大部份都是一放好多年沒人理,直到突然有了意外發展才重啟調查
既然如此,為何需要設個期限呢?
犯人時限一到,立刻獲得自由
講極端一點,還可以在被害家屬面前跳舞,笑著說"你兒子就是我殺的唷科科"
嗯....好奇怪啊,有法律專業人士嗎,能不能解惑
這個制度的"精神"是什麼呢?它的正面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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