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娼嫖都罰合理嗎?

看板ask-why作者 (怎麼啦)時間12年前 (2012/02/04 22:38),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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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秩序罰 : : 所以就是警察怎麼抓就怎麼罰 : : 我覺得警察沒有辦法證明付款在專區內外 : : 而只能抓到性行為發生的地點 : : 也就是說警察應該是抓到專區外的性行為而且有交易事實就會開罰 : : 沒有閒工夫看你是在什麼地方付錢的 : 我不是很明白。意思是警察沒有舉證責任嗎? : 比如說你只是從事性行為但是沒有付錢的證據,那按理不能稱作性交易 : 單純只是一夜情而已 : 但如果警察片面認定你們是在從事性交易,他還是可以開罰是嗎? : 又如果金錢流動是在外國發生,那警察可以將兩者關連而開罰嗎? 話說這條法也才剛修 今後警察要怎麼抓 真的是很難講 以前只罰妓女的時候也很簡單 就恐嚇嫖客要寄傳票去他家 要嫖客配合警方 嫖客就會咬妓女 警察就可以開單 所以警察根本沒有舉證性行為或交易的必要 因為自白為王 修法後這招應該就沒用了 也許以後得用帳單、通聯記錄來舉證也不一定 不過金錢流動在外國發生 警察確實還可以將兩者關聯而開罰 行政罰法第6就規定了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所以除非是全程都在境外,否則都可以裁罰。 : : 不是領事裁判權 是管轄權 : : 沒有錯 : : 網路應召站的設立如果在主機設立國沒有觸法 設立這個網站就沒有觸法 : : 不過媒介性交易的行為還是觸法 : : 所以破獲網路應召站後的網頁紀錄可以作為裁罰的證據 : 媒介性交易的意思是? : 我的意思是,網站在國外,金錢流動在國外,只有性行為本身在國內 : 那是否能看做是外國合約並按照外國法律來處理? : 由於性行為本身不犯法,所以可以在國內發生 : 金錢流動跟性契約放在其他性交易除罪化的國家 : 這樣也不行嗎? 只要有行為或結果中的一部分在國境內違反我國法令, 我國政府都有管轄權可以裁罰。 : : 這確實是讓警方蒐證困難沒錯啊 只要警方無法證明有交易行為 就無法裁罰 : : 但是交易的買方、賣方都在台灣的情況下 : : 台灣的法院一定有管轄權 不會因為付款的方式而失去管轄權 : 我的意思是,既然這個契約本身都是外國契約 : 契約的簽訂也是在外國發生 : 在本國發生的只有性行為而已 : 台灣的管轄權應該無法規範單純的性行為才是? 呵 要是外國合法契約到台灣來都不需要遵守台灣法令 台灣政府也無法裁罰 這就真的是領事裁判權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1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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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的一個例子是,比如一對男女在性交易合法的 A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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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性交易。但是他們覺得到 B 國發生性行為比較浪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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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相約到 B 國發生性行為,結束之後回到 A 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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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禁止性交易。所以上述這個例子中,B 國可以裁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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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而且還可以罰非法工作、逃漏稅 選個重的來罰就好
02/04 22:55, 5F

02/05 00:45, , 6F
原來如此,真有趣阿...不過舉證幾乎不可能就是了
02/05 00:45,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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