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娼嫖都罰合理嗎?

看板ask-why作者 (Cosmajoonitist)時間12年前 (2012/02/04 01:00), 編輯推噓11(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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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這個標題問一下我長久以來的疑問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法規實際上是怎麼規定的? 所謂的「專區內外」的「性交易」又是怎麼規範的? 比如說我實際的性行為發生在專區內,但是付款在專區外,這樣算在專區內性交易嗎? 又 如果我在專區外發生性行為,但是付款在專區內,這樣算是在專區內性交易嗎? 再進一步延伸,如果在台灣發生性行為,但是付款在國外,這樣也算性交易嗎? 會想到這個是之前有看到新聞說網路應召站被破獲之類的 但是如果應召站在國外,那台灣政府應該沒有...呃...這要叫什麼...領事裁判權?XD 而在台灣發生的只是性「行為」,而沒有性「交易」 當然如果款項是從台灣匯出去的,可能有涉及台灣的法律問題 但如果雙方交易者的帳戶都在...比如說香港,那台灣性行為,國外匯款感覺完全可行阿 就像紙上公司逃稅的手法類似,只是改成性交易而已 XD 我想台灣多半的人應該都贊成性交易除罪化 但是實際推動似乎有不少困難 如果可以這樣做的話似乎是一個可行的 workaround...想請教一下板友的意見, 感謝 -- “We are all in the gutter, but some of us are looking at the stars.” —Oscar Wild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21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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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抓的是負責人而不是網站,其次抓的是行為而不是交易,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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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不是交易,因為違反風序良俗。至於除罪化?我只能說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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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複雜的,但以這次設性專區跟澎湖賭場來看,台灣遠沒有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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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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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懂你的意思,性行為不犯法,為什麼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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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網站是在國外,國外網站的負責人為什麼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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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性專區跟賭場,我覺得跟核電廠基本上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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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蓋核電廠的人,也不會希望核電廠蓋在他家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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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在國外,但負責人是中華民國人阿,符合屬人原則 可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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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叫性交易 但以前叫賣淫 簡單說 行業禁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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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種核電廠的支持其實不合乎主流立法原則阿,只是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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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太大。其實核電廠離台北也很近阿,但台北市民也沒崩潰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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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真的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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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你的專區問題,我沒注意看 不過就條文來看所謂專區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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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跟營業人員都需有牌照,內容可能還有相關法規吧 畢竟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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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公娼,所以警方依法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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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說,只要你是台灣人,就算你在可以合法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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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國家,也不能賣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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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感覺你還是沒有解釋到單純的性行為為什麼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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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來看,兩方只是單純的性交而已,然後在香港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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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台灣有 juristiction? 感覺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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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搞不懂你為啥一直摳著性行為呢。性行為怎麼不能管?刑法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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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罪章都在管。那不都是性行為。你若嚴格到完全自由意思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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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的性行為這樣來說227不也給你管了嗎。什麼時候講個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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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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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國外賣淫不會抓,但如果你想理解屬人概念 殺人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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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可抓。哪怕殺的是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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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香港轉帳什麼的,一樣犯法阿。就取証困難而已,還是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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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不犯法是確實 刑法一整章講的是妨礙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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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227 是姦淫幼女 是認為年紀小沒有性自主意思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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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當然包含了強姦阿 強姦不是性交的一種嗎 被脅迫就不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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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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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被規範阿,自主的性行為可以 交易的不行就像強姦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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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飯不付錢犯法 那吃飯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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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 你227規範了性自主權利的年齡,社維法就規範性自主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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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而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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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那你意思是 賣豬不犯法 所以賣病死豬不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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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本身就是不犯法的 這件事情就跟吃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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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並沒有規定什麼性自主的範圍 其實是特許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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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9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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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現在專區都很小 都是指定已有的公娼戶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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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有嫖客不慎在性交易過程中破牆而出 離開專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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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這樣離開專區外的部份是否要受罰?其實我覺得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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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破牆後,還在性交嗎。 還是你破牆後又再作一比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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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現實很難講 說不定就是有警察專門愛抓這種好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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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同一筆就可以了 分開來的話就沒有考慮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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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是有特許之場所與特許之執照 我想你要說的是符合構成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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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但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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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換個想法好了,你在特許之地性交易 然後幹道太爽一路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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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上 這樣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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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妨礙風化被抓走阿... 但書事項這麼多 真出現特例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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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街上性交就直接構成公然猥褻的刑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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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也不遲... 不過異地付錢決不符合但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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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構成要件還是全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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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幹到公開場所 這是觸犯了別條罪 不是社維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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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判斷,先不管但書。符合了性交易的全部要件後(包括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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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去看浮不符合但書要件,不符合在進入違法性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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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有到公開場所 單純有部份行程離開特許地 該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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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出來阿,應該有有關公娼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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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只規範了 特許之地負責人 特許之地 跟特許執照的一些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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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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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有意義的啊 我覺得不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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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相信一定有人認為可以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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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不知道...又不是一定沒有,最後 我想他問的是一個很多雜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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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節的性交易還是符合嗎 (象外國交錢、外國媒介、本地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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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除非是外國性交 那刑訴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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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的不罰 重的照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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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別上仍然相同 先看是不是符合構成要件 (不看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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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的不罰 所以性交易就是輕的啊... 所以就不罰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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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後再看符不符合但書內容 結果性交不在 (這裡是我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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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就違法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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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所以你在外國當妓女台灣不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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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嫖妓也不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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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件仍然符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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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不否認啊 確實是這樣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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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人家是在考慮如何擴張現在的法令來實質的性交易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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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台灣多半的人應該都贊成性交易除罪化』 這句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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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阿,我腦袋裡想什麼你會比我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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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要說的是"台灣多半的人應該都贊成性交易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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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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